金融百科: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什么是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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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

首先,新三板账户开设的门槛较高,条款如下:

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需要 2 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 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证 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 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

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相比于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门槛可是高多了。决定了在目前的门槛下,一 般只有专业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因而活跃度是相对较低的。

而三板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外加一种计划正在推出:

(1) 协议转让 相对比较随意,可以挂单让别人点击成交,也可以预设一个倒手暗号,双方的成 交额、暗号、价格必须完全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才能成交。外加不设涨跌幅限制, 因而价格变动很剧烈。通常来讲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流动性较差,绝大部分公司挂 板至今没有成交过。

(2) 做市转让 简单介绍一下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实际上类似于批发商,从做市公司处获得库 存股,然后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投资者间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作 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因此做市商为新三板提供了流动性, 股权相比协议转让来说流动性更好。

(3) 竞价交易 目前还未推出,初步打算和主板、 创业板市场使用一样的竞价交易方式,除了 一些诸如投资者准入之类的门槛,大体上将会和主板市场差不多,同时我们预期 竞价交易的公司将会推出一个专门的交易层次,门槛也会相比上两种更为宽松一 些,当然相应地,在竞价交易层次上的公司也会最为优秀

新三板交易规则

1、转让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股价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4、有效报价区间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新三板准入条件(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均需满足以下条件)

注:开通权限所需校验的资产是金融类资产

【一类合格投资者条件】投资者申请一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机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自然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在我司系统内金融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其中至少五个交易日日终金融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

【二类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申请二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机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自然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在我司系统内金融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且其中至少五个交易日日终金融资产不低于150万元(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

【三类合格投资者条件】投资者申请三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机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自然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在我司系统内金融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其中至少五个交易日日终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

【投资经历与工作经历】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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