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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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经法规重点:法律与法规、规章

1、制订的机关不同:

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

法规的制订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规章: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二)财经法规重点:逃税、偷税、漏税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方式逃避税收。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是指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

(三)财经法规重点: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任命的全面负责该机构工作的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区别,前者专门指有建立会计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后者则指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财经法规重点: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对于滥用了职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给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可以撤销的。

(五)财经法规重点:银行核准类账户

1、核准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类账户主要有: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即可,不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备案类账户主要有:

(1)一般存款账户;

(2)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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