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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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运行成本。首先,基金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决策成本低。其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与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不需由公司和有关中介机构申报招股文件,这些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成本很低。

(二)公司治理优势。根据国际惯例和行业经验,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结构安排,既有利于资本和管理的分工与合作,也有利于决策责任的恰当落实。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能够为企业上市在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管理分工优势。在合伙制基金中,私募股权基金让拥有管理团队、专业能力强、资源丰富的投资机构或者自然人担当普通合伙人角色。这种模式能够让投资机构、优秀企业等有能力和精力借助投资基金去并购和整合行业资源,也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企业家与优秀企业组织做出对社会更大、更多的积极贡献,可极大减少人才的无序流动,从整体上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

(四)价值创造优势。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私募股权基金则是投资于实体经济,是货币资本、管理、技术、实物资本在实体经济层面的整合,而实体经济下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正是价值创造的表现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资金募集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大型企业、风险基金、杜杆并购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二)在投资方式上: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以私募形式进行,很少涉及公开市场操作,披露信息较少。

(三)在投资对象上:一般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倾向于投资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较少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后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提供增值服务。

(四)在投资期限上:一般可达至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五)在组织形式上:多采取有限合伙制,管理效率较高,避免双重征税。

(六)在投资退出上:流动性差,退出渠道多样化,一般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投资方案设计、达成一致后签署法律文件

投资方案设计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并提交投资委员会审批等步骤。由于投资方和引资方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税收考虑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这些分歧的技术要求高,所以不仅需要谈判技巧,还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退出策略是投资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十分注意的因素,包括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其中上市是投资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的收益来源是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利得。由于国内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上市周期长、难度大,很多外资基金都会在海外注册一家公司来控股合资公司,以便将来以海外注册的公司作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三)监管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的分期投入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进行战略指导等。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合资公司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引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非常长,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长期投资者。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会大量来自于其主要投资地域的机构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同于普通基金,通常采用资金承诺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合伙人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是要求投资者给予承诺。当管理者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他们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投资者。这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投资者未能及时投入资金,他们按照协议将会被处以一定的罚金。因此,基金宣称的筹集资本额只是承诺资本额,并非实际投资额或者持有的资金数额。

私募股权基金的盈利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盈利模式和证券基金一样,低买高卖,为卖而买,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具体来说,产业基金的盈利分为五个阶段:价值发现阶段:即通过项目寻求,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并且能够与项目方达成投资合作共识。价值持有阶段: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后,基金完成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持有项目公司的价值。

价值提升阶段。基金管理人依托自身的资本聚合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对项目公司的战略、管理、市场和财务,进行全面的提升,使企业的基本面得到改善优化,企业的内在价值得到有效提升。价值放大阶段。基金所投资项目,经过价值提升,培育2-3年后,通过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溢价出售给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实现价值的放大。价值兑现阶段。基金所投资项目在资本市场上市后,基金管理人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合理价格,在资本市场抛售项目企业的股票,实现价值的最终兑现。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x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分别为:_x,_x。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__x人

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__人

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认缴情况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_x】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_x%,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_x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_x%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_x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x%;_x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x%。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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