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条件是什么

杨杰2分享 时间:

3月2日凌晨,科创板八大规则出齐,科创板来了、注册制来了。

证监会及其上交所层面,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共2+6个相关政策,对科创企业注册要求和程序、减持制度、信息披露、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询价方式、股份减持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证监会新主席易会满签出的首份主席令。

深夜重磅,科创板火速开闸

据悉,自2019年1月30日以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结束期间,证监会及上交所、中国结算通过邮件、信函、热线等渠道收到各类意见建议共700多份,并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了相关各方意见。

2019年3月2日凌晨,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社会各界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证监会及有关单位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进一步明确注册要求和程序、优化减持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等合理意见,并相应修改完善了《注册管理办法》和《持续监管办法》。

上交所层面共有6项主要业务规范,包括: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征求意见刚结束就发布正式规则,效率之高史无前例。尤其是在两会召开前期,证监会凌晨发布科创板规则,可见资本市场改革的紧迫性和证监会的重视。

正式版本,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版本相比,在注册要求和程序、减持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所修改,更有针对性。

明确这些企业,可在科创板上市

《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这136字,明确了哪些企业可上科创板。

并且,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具体来看,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包括:

一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是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其中,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 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 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 并满足相应条件。

在发行门槛方面,发行人需要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是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是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是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对于科创板的发行机制,以及初期的上市规模,国泰君安认为:

目前世界普遍实行的注册制原则上是达到条件即可注册上市,监管部门实行事后监管,即在发行上市时采用宽松原则,但在上市后从严监管。

市场对注册制实行后的理解在于上市公司的极大扩容,会对市场流动性造成较大冲击,但这种担忧短期内很难实现。

预计科创板初期发行规模将在500亿以内,发行家数在20-50家,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传统市场IPO规模。

为避免对目前较为脆弱的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科创板采用增量改革形式,上市的企业数量总体可控,发行节奏也将延续现有风格。

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通过市场化询价确定

对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对于通过市场化询价,确定科创板的发行价格,华泰联合证券总裁、董事江禹表示:

定价制度,是任何一项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要素和落脚点。

把定价权真正交给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投资者之间的充分博弈。发行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多种形式的路演向投资者推介,投资者自主判断企业投资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参与报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投研能力。

不难想象,经过多维标准筛选的企业不再千人一面,将吸引多元化的、有不同专长的资金进入市场;而建立在投资者专业化基础上、经各参与方充分博弈后形成的价格,对资源配置的信号引导作用将更加充分显现。

同时,有市场专业人士表示,市场化询价可能会增加发行失败的可能性,询价达到了预期市值才可以发行上市,达不到就发行失败了,就像现下的定增一样,不能随便启动发行,因此预路演询价很重要。

同股不同权、红筹企业,可申请科创板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还应当符合科创板相关规定,但公司形式可适用其注册地法律规定;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适用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的规定。红筹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

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另外,关于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于科创板上市,规定明确,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对于科创板拥抱红筹企业、同股不同权企业,光大证券认为:

科创板上市公司允许“同股不同权”:以阿里、百度为例,创始人等关键人物的思想、技术等是企业保持科创活力的关键,双层股权结构有利于确保公司关键人物能在上市后仍保有足够的表决权来控制公司。

放松对上市企业盈利的要求:京东、爱奇艺的案例表明,纳斯达克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创企业扎堆上市地,正是因为它“因企制宜”地放松了对于科创企业的盈利要求。

本次科创板的制度设计明确了五大上市标准,破除了对盈利要求的机械依赖,明确了允许同股不同权,这一系列多元包容上市条件的创设,是向海外成熟市场看齐的重大突破。

史上最严格退市制度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科创上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符合退市情形的包括:

第一,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第二,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四,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吸收了最新的退市改革成果,将执行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有执行严、标准严、程序严等特征。按照这个退市制度,现在A股市场很多壳公司很危险。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_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其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 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另外,还有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120 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 股票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三)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 400 人;

对于科创板退市制度,联讯证券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彭海在参加全景网科创板活动时表示:

整个科创板的退市制度,是严格遵循“宽进严出”。但,对于科创板前几批上市企业,估计很难出现退市情况。

而对于中长期,“宽进严出”的注册制需求,是肯定存在的。科创板必定会出现退市案例,而且会比较多,这是需要投资者务必关注的风险点。

所以,科创板出来后,必然会影响整个国内资本市场的格局,未来国内资本市场的生态,也会逐渐向注册制靠拢。

低于盈利预测80%,企业法人需道歉

规定明确,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 5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 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1年到3年,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规定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 3 个月至 3 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对于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低于盈利预测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证监会在 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制度

《持续监管办法》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应当遵守交易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规定。

上市公司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科创公司核心技术所持首发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

具体来看,缩短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同时,为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明确特定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具体事项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同时,《持续监管办法》还了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并强化了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50万门槛,300万A股股民可以进入

对于市场关注的投资者门槛,落地版本仍坚持的是50万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

上交所认为:

近年来,市场各方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认识极大深化。这也是资本市场在近30年实践过程中,付出很多代价,花费很多成本换来的经验。科创板企业商业模式新,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和经营风险相对较大,有必要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大多数投资者对目前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表示认可,也有部分投资者认为投资者门槛过高或过低。

从数据测算看,50万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的适当性要求是比较合适的。现有A股市场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约300万人,加上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超过70%,总体上看,兼顾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科创板市场的流动性。

需特别强调的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此外,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对此,联讯证券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彭海在参加全景网组织的科创板活动时表示:

首先,科创板对投资者的要求比较高,无论是分析企业的能力,亦或是风险承受能力,都需要加强,所以50万的门槛是需要的;然后,50万门槛,如果放在资本市场上,可以对比融资融券的投资门槛,包括新三板也有一个门槛,500万,实际上影响因素并不会很大。

追溯2014-15年的牛市,当时融资融券活跃度很高,且在其中的贡献度比较大。所以,50万门槛,对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因素不会太大,反而会带来一定的机会。

另外,对于24个月证券交易的门槛,这对于投资科技创新类企业,是比较符合的。

对于科创板推出后,会否分流主板的资金,彭海认为,所以对于这种投资结构来说,其实能影响的资金量是比较少的,所以说对于整个市场,不像创业板当时出来的时候,市场一有消息倒是出现了比较大的一个跌幅。但是我们对于科创板的一个判断,对整体市场当中影响不会有这么大的,大家不用担心这一块资金的分流程度。

为何没实行T+0?

还有投资者提出建议,科创板应当实行T+0交易机制,以增强流动性。上交所认为:

实际上,T+0交易机制在A股市场并不是新鲜事物。上交所成立初期曾实施过T+0交易机制,但最终因为市场条件不成熟,转而采取T+1交易制度。

国内对实施T+0交易机制一直有呼声,但是也存在不同意见。

经综合评估,按照稳妥起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中未将T+0交易机制纳入。

另外,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 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 价格涨跌幅限制。

同时,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 15:05 至 15:30 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 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针对科创板企业,此番改革的信息披露更有针对性。

对于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是,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具体来看,科创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该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到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缺失难以保密的,科创公司应该立即披露该信息。

科创公司要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科创公司应该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科创企业资源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科创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事件。科创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代替信息披露。

受理、审核全流程电子化,重要节点公开

按照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是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是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是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是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是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还有哪些规则待出?

除了2+6等主要业务规则之外,上交所表示,还根据“急用先行”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对基本业务规则中的相关制度安排,做出具体、细化的操作性规定。

本次同步发布了4项配套指引,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后续,还将尽快发布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问答、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发行承销业务指引、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知等配套细则和指引,保障这项重大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尽快落实落地。

另外,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从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明确了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上交所正在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抓紧以审核问答等形式制定上市审核标准,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首批标准将尽快明确科创企业发行上市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员工持股计划闭环运作中股东数量认定、能否带期权上市、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等事项处理,解决相关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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