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质押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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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办理流程是什么呢?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

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㈡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国有股东授权...

股票质押流程及条件,办理股票质押需要哪些资料

就是说把你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做为抵押,进行融资,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到时候在拿现金把你抵押的股票赎回,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

每个板的股票所能抵押融资的资金额度也不一样,有的也就说你当时的股票市值是100万,你抵押完可能就给你抵押出50万的资金

最全面的解答股权质押如何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

您好,股权质押的流程: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

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8、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总之,股权质押的流程比较复杂,首先借款企业做出股权质押协议,然后向贷款人提供相关材料,双方签署质押合同,之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最后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办理贷款。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权质押流程】请问办理股权质押扫流程和所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 质权合同; (四)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希望对您有用。

场外质押股票违约处置是怎样的呢

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一、债券的定义:债券是国家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二、目前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有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

(一)现货交易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债券买卖双方对债券的买卖价格均表示满意,在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购券方在达成一笔交易的同时,规定出券方必须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从购券方那里购回原先售出的那笔债券,并以商定的利率(价格)支付利息。

目前深、沪证券交易所均有债券回购交易,但只允许机构法人开户交易,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

1、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

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

(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帐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

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或者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2、交易方法: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经过一定期限后,以一定的价格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

投资者在上证所交易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必须选定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并签订全面指定交易协议。

投资者在上证所交易市场进行企业债回购交易,无需申报"回购登记"可直接委托进行企业债回购交易。

3、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手(1手=1000元标准券)。

(2)计价单位: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时省略百分号(%)。

(3)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4)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申报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期货交易债券期货交易是一批交易双方成交以后,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货合约中规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进行的交易。

目前深、沪证券交易所均不开通债券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流程:(1) 期货交易者在经纪公司输开户手续,包括签署一份授权经纪公司代为买卖合同及缴付手续费的授权书,经纪公司获此授权后,就可根据该合同的条款,按照客户的指标办理期货的买卖。

(2) 经纪人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立即用电话、电传或其它方法迅速通知经纪公司驻在交易所的代表。

(3) 经纪公司交易代表将收到的订单打上时间图章,即送至交易大厅内的出市代表。

(4) 场内出市代表将客户的指令输入计算机进行交易。

(5) 每一笔交易完成后,场内出市代表须将交易记录通知场外经纪人,并通知客户。

(6) 当客户要求将期货合约平仓时,要立即通知经纪人,由经纪人用电话通知驻在交易所的交易代表,通过场内出市代表将该笔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同时通过交易电脑进行清算,并由经纪人将对冲后的纯利或亏损报表寄给客户。

(7) 如客户在短期内不平仓,一般在每天或每周按当天交易所结算价格结算一次。

如帐面出现亏损,客户需要暂时补交亏损差额;如有帐面盈余,即由经纪公司补交盈利差额给客户。

直到客户平仓时,再结算实际盈亏额。

金融机构需要申请哪些资质

(一)银行卡业务1.银行卡发卡2.信用卡发卡3.信用卡收单4.外资银行借记卡(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5.公募基金托管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9.QDII、RQDII境内托管10.QDII境外托管11.QFII、RQFII托管部分略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郑商所、国际能源所)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规暂缺失、列举大致三种模式)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银行21.公司债受托管理人(三)投资及交易类22.银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银监会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银行间和代客)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24.QFII25.RQFII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27.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资格28.债券做市商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31.外汇综合做市商32.外汇一级交易商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39.债券结算代理行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43.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五)代客理财、代销及外汇业务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45.银行代客境外理财46.商业银行代销保险47.商业银行代销基金48.商业银行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9.代客利率互换(六)外汇50.银行结售汇业务51.离岸银行业务5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业务资质(六)债券发行及承销业务资质53.金融债发行和上市54.金融债承销5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56.国债承销团成员(七)法人机构准入57.城商行机构准入及股东资格要求58.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准入59.民营银行机构准入60.农村商业银行机构准入61.村镇银行机构准入(八)其他6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资格63.大额存单发起资格64.同业存单发起资格65.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法人准入66.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准入67.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准入68.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69.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准入70.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7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准入三、证券公司(一)投资银行业务72.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7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办券商资格75.保荐机构资质76.公司债承销业务77.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78.证券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二)信用交易业务79.融资融券业务80.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资格81.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82.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三)经纪业务83.证券公司介绍业务8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85.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8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87.境外投资顾问资格88.券商财务顾问资格(五)资产管理业务89.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9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9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9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93.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94.证券公司、资管机构QFII资格(六)证券自营业务95.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9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资质(七)基金及代销金融产品97.证券公司代销基金98.公募基金管理人99.券商公募基金托管100.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101.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券商、基金)(八)创新业务102.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个案准入(九)机构准入103.证券公司机构准入104.证券公司子公司准入10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准入106.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准入(十)其他107.证券业协会机构报价与转入系统参与人108.中证登乙类结算参与人四、基金、期货、其他(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109.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质1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业务111.券商对基金公司参股、控股资格112.基金公司机构准入113.基金子公司机构准入114.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二)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115.期货公司代销基金116.期货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商11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118.期货公司商品期货经纪业务119.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120.期货投资咨询业务121.期货资产管理业务122.期货公司机构准入(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1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准入1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销基金12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准入126.基金销售第三方平台辅助服务五、保险、中介服务及互联网金融(一)保险127.保险公司机构准入及业务准入12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准入1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130.外资保险公司机构准入131.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QFII132.保险公司代销基金(二)中介机构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139.地方资产管理机构140.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141.非金融支付机构142.小额贷款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143.融资性担保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案例:28.债券做市商一 、法规依据和准入条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4项: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3.《全国银行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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