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金融报告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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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学是一个关于与股票相关的一个课程,但有部分内容并不与股票有关系。

货币银行学只是金融专业的相关学习课程之一,与股票并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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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无止境》影片改编自2002年Alan Glynn编著的同名小说,讲述男主角埃迪发现了一种能提高大脑工作效率的新型药NZT-48。

可是这种药虽然能帮助达到常人所不能达到的地步,大获成功之余。

也有致命的作用:身体不适和失控的情绪。

而此时埃迪已不能离开这种药,这使他进入了一个黑暗领域。

布莱德利·库珀在片中饰演一个丢掉了工作的潦倒作家:艾迪·莫莱。

他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甚至连他的女朋友林迪也果断地选择离开。

在穷困、潦倒和无所事事中,艾迪对生活失望了。

他觉得自己不可能会有什么未来,就在这个时候,他的朋友向他介绍了一种正处在试验阶段的药物--NZT。

NZT是一种头脑药物,吃下去之后可以让大脑中处于休眠状态的脑细胞变得活跃。

艾迪在无聊之中吃掉了这颗看上去很不起眼的小药丸,结果他变成了一个头脑超人。

艾迪一洗之前的颓废和低迷,变得炯炯有神且充满自信。

在NZT的帮助下,艾迪的脑子就像是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般好使。

他能记住与之相关的所有的事情--那些他看到的、读到的或者是听到的事情都深刻地印在了他的脑子里。

有了这么好的一个脑子,艾迪开始在股市和金融市场上小试身手。

没想到出师就捷,艾迪捞到了一大笔钱。

他的杰出的赚钱能力,引起了金融大鳄卡尔·范·罗恩的注意,他把艾迪招致麾下,将其视作自己新的"经济增长点"。

艾迪抢眼的成功当然也给他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几个杀手陆陆续续找上门来,希望能从他的手中搞到NZT。

但是NZT的副作用这个时候却渐渐显露了出来,它让艾迪的脑子非常混乱,身体不适、情绪失控、精神分裂等等副作用一并发生。

艾迪能克服这些困难,走出低谷并逃脱杀手们的追杀么?[

【写出下列广告宣传语有关的成语谈股论金(某电视台金融节目名称)...

衍生金融工具派生于传统金融工具,是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趋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跨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一种新兴金融工具。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兴起和发展最为引人注目,其具有契约性和未来性、杠杆性、高风险性和价值变动性等特点,使得传统会计理论无法对其作合理科学的解释并对其准确计量和充分披露。

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必须改变衍生金融工具现有的披露模式,以达到企业相关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的目的。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局限性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局限性 传统的会计模式是以实现原则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以表内货币性指标为主要信息的报告模式。

这样,以合同或契约形式出现的衍生金融工具因其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的标准,不具有实物形态或非货币性形态,一直被视为“表外项目”而不加重视。

财务报告的根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不同的时期,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关注未来信息。

要求披露的信息量和范围大为扩大,对会计信息质量(比如相关性和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等)的理解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财务报告暴露出很多的局限性,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传统的会计报告模式亟待改革 传统的会计报告模式是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说明为报告主体,主要提供货币化的会计信息。

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很高的风险性和运用的复杂性,因此,及时准确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十分重要。

但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下,由于会计确认原则及会计计量原则的局限性,衍生金融工具不能作为正式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只能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

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资产负债关系的影响,不符合充分揭示原则的要求,使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由于投资公司拥有的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这实际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金融合约的价值往往高于保证金价值的数倍,这种高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任何投资者进行决策时都不能不考虑的重要信息。

如果衍生金融工具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揭示,将会隐藏巨大的风险,从而误导投资者,使之作出错误的决策。

鉴于此,必须改革现行的会计报告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探析 (一)财务报告模式目前仍是财务信息的主要来源 目前,财务报告仍是人们获取企业财务信息的最主要途径。

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詹金斯委员会报告”中所指的,“没有证据表明由于用户认为信息不相关或其他原因而放弃财务报表的分析”,“没有用户建议财务报表应当予以淘汰并由组织财务信息的基本不同的手段来取代”…。

但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不能充分揭示有价值的信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批评和怀疑。

因此,必须在基本肯定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进。

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模式提出挑战 衍生金融工具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它对现代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现行传统的会计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国际会计界从多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首先是争取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项目的范畴纳入到表内予以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编制和表述财务报告的概念结构》中,对可列为财务报表要素的项目的确认标准作过如下表述:(1)与拟被确认的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或者流出企业;(2)拟被确认的项目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

这个确认标准突破了传统会计确认标准的约束,放弃了以强调“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为标准的确认原则,而强调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准的确认原则。

这一修订使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报表要素,在表内进行反映成为可能。

不过,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且仍处于不断的创新之中,会计确认原则的修订仅能使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纳入表内,而不能使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都能在表内列示。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ASll9和IAS32的颁布,基本上使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在财务报表内披露得以实现。

FASB也不再局限于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披露。

1998年6月,FASB和IASC先后发表了第133号准则“衍生工具和避险活动会计”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而被会计界誉为是对金融工具会计甚至可以说是对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重大突破。

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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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

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第二十六条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客户不少于2人;(四)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

有没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设计方案

展开全部 一.引言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

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

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从法律上,小编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基金法第二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2、向合格投资人(定义见《私募监管办法》第三章)发起募集契约型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3、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体如下:(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市场上目前更青睐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当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过程,必须要遵守“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准则,否则会触发“公开募集”的程序条款,甚者甚至会触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则,“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远。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语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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