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需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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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流程及条件,办理股票质押需要哪些资料

就是说把你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做为抵押,进行融资,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到时候在拿现金把你抵押的股票赎回,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

每个板的股票所能抵押融资的资金额度也不一样,有的也就说你当时的股票市值是100万,你抵押完可能就给你抵押出50万的资金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2]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

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

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

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

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

”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

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股票质押贷款的程序有哪些?

股票质押贷款的程序: 1、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2、银行对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3、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4、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5、银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6、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

银行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股票质押期间,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置换;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提前还款;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办理股权质押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办理股权质押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印章;2、办理设备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评估、设备清单、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身份证、委托书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印章;3、办理房产他项权手续:本人到或办公正委托书、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房产价值确认书;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

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8.股权(出质)合同1份;备注: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1)如何转让(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11、新股东承诺书;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最后建议事前自己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作必要的尽职调查然后制定相适应的文本较好。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如下: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股权质押程序有哪些?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解除股权质押需要什么手续

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

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需要提供的资料:1、区县商务部门请示;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3、解除股权质押申请书,内容包括质押情况、解除质押原因、解除质押对象、解除质押比例等。

盖企业公章;4、解除股权质押协议;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签字或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6、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为章程)(复印件);7、股权质押合同(复印件);8、股权质押批复(复印件);9、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上述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正本件。

如何办理股权质押?还要什么附加条件?

论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

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6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

”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

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

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

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

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

《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

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

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

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

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

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二、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

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

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

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对此意见,我个人不敢苟同。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

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

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

股权质押的程序,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限制

您好,一、股权质押的程序第一步:前期工作(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第三步,权利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二、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限制《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股单虽可质押,但应受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但是,股权出质毕竟不同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出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有学说认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出质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出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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