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票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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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公司的新三板股票原始股多久才可以卖出交易

1、较之主板市场股票锁定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环境更加宽松。

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而新三板市场则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

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

2、“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

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公司已在新三板正式挂牌什么时候可以卖

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目前竞价方式还没有推出,所以目前只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做市转让,股票成交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但是它撮合的是投资者和做市商,而不是投资者与投资者,成交的价格也是以做市商的价格成交,另外做市转让方式的新三板股票,仅揭示三档行情;且行情仅揭示做市商报价,不揭示客户的报价。

协议交易,可以采取“定价买入、定价卖出“、“成交确认买入、成交确认卖出”、“互报确认买入、互报确认卖出”三种委托方式。

与做市交易不同的是,您的交易方式个人,做市商是机构。

①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②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③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恢复转让有哪些流程?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规定的暂 停转让情形消除后,挂牌公司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恢复转让申请:(1)挂牌公司准备申请材料,并报送主办券商(T-3日)①填写“恢复转让申请表”;②因重大信息泄露或传闻而暂停转让的,还需提供重大信息或传闻的基 本内容,相关事由己经消除的原因及说明等证明材料;③因无先例或重大不确定性事项而暂停转让的,还需提供无先例或重大 不确定事项的基本内容、相关事项已经消除的说明等证明材料。

(2)主办券商进行审查(T-2日)①对“恢复转让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②涉及重大信息泄露、无先例或重大不确定事项而暂停转让的,主办券 商应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3)主办券商报送全国股转系统(T-2日15:30前)审查无误后,主办券商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 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wbl@neeq.com.cn。

(4)发布恢复转让公吿(T-2日20:00前)挂牌公司披露股票恢复转让公告。

(5)恢复转让(T日)挂牌公司股票恢复转让生效。

新三板股票挂牌后,原始股多久可以交易?

晕,股票大宗交易,不一定是交易到一个人的手里。

交易所挂牌转让,可以确保到某个人手里或某个组织里。

股票大宗交易对股价影响比较大, 交易所挂牌转让对股价影响要小点! 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切招股说明书上应该有说明减持股票的方式的限制吧!

“挂牌 做市转让”和“挂牌 协议转让”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 应当 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包括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和意向委托三种委托类型。

协议转让"是相对于"做市转让方式,而言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新三板挂牌股票买卖的一种形式,即: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 应当 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包括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和意向委托三种委托类型。

其中: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投资者确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数量,但交易对手方不确定、需要公开寻找交易对手方的情形;成交确认委托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仅支持定价。

请问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是如何的?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

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

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6、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

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7、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8、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9、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新三板挂牌条件是什么?新三板挂牌条件有哪些?

展开全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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