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买卖股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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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

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

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吗?

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有一批国有企 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把本来应当用于生产经营的自 有资金和从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投人股市,炒作上市交 易的股票。

这种状况助长了股市的过度投机,也使国有 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 又容易造成操纵证券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因此, 1999年的旧《证券法》中严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 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专门规定,还有证监会1999 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和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法》考虑到企业作为一 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尽管国有 资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完全禁止国有企业和国有 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既不利于这类企 业实现自主经营权,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流通、保值和增值。

因此,法律允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 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有企业炒股有什么规定?应该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吧?

一、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7、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股份、转让的税费处理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三、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国家对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

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

企业买卖股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公司买卖股票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股票里面的钱是给了上市公司使用吗?

展开全部 你的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来回答第一阶段:公司上市融资,也就是公司发行股票,大的机构买股票,公司把得来的钱用于实业经营。

第二阶段:在二级市场,我们买卖股票,并不是从上市公司那里直接购买,而是在其他交易者手里购买,这时的钱已经和上市公司没关系了。

打个比方,上市公司是生产可乐的,商店在公司直接进可乐,钱给上市公司 而我们买可乐都是在商店去买,我们的钱只和商店有关,和上市公司无关...

和上市公司老板什么关系的亲属不能买公司股票?

一般指直系亲属,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据《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股票。

法律禁止炒股的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简单来说包括:1、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2、上市公司的高管,他们的直系亲属,不可以买卖自己公司、参股公司的股票;3、证券分析师,不允许推荐自己买卖、自己所在公司正在买卖的股票;4、公务员:不得在上班时间炒股;5、参与股改的人,及其亲属,不得买卖自己参与股改的公司的股票;6、年纪不满18周岁者,不得开户,但是炒股没有限制;7、证监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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