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资金断链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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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资金断链的股票

大股东用公司财务资金支付,收购小股东股权,合法吗

大股东使用公司资金,构成股东借款,履行一定程序和办理手续后,是合规的。

例如大股东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资金有偿使用,且借款合同经其他股东同意,则是合规的。

若程序和手续不全或不办理,将构成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严重地构成犯罪。

至于收购小股东股权事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责任主要由大股东承担,对小股东来说拿到钱就行,一般不追究是什么来源的资金。

但在小股东为法人单位时,则出于自身财务规范的要求,此时需要注意资金来源,票据凭证与收购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或非一致时有必要地说明等。

请分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和人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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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用会计知识回答过于简单化,也回答不清楚。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制度决定的。

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无法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上市公司也失去了把企业股价做上去的一个重要动力,从而导致许多优秀企业刻意把利润做低以逃避分红,甚至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因为上市公司做的再好,其法人股无法流通,其价值根本无法体现,严重削弱了大股东做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动力。

股改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法人股全流通后,上市公司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由于股市对于企业价值有相当大的溢价性,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获得的利益远远逊于它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得到的利益,这一曾经的普遍现象得到了极大的遏制。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任何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简单的打击是很难收到效果的,必须要从制度上得到根本解决。

小股东是否可以就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而起诉大股东?

首先小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即小股东是否拥有诉权。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其直接受害人应为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受制于具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诉权,从而间接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小股东基于公司的原始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因上市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而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法院应予认可其诉权,此类诉讼构成了股东派生诉讼理论,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判例法,目前大陆法系的国家公司法中也予采用。

如何确定上市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这是小股东取得派生诉讼权利的关键,首先小股东在起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前,必须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要求以公司的名义对大股东提出诉讼。

当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请求后在一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未做答复,小股东才有权代表诉讼,即要有一个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国外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例如日本商法典中规定公司在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不起诉,股东可以代公司提起诉讼。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有例外,即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股东可不受时间限制,直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股东如何利用募集资金

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如果是另两个股东转让25%的股份给新股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不变的,你也不用再出资。

如果是公司办了增加注册资金手续,一般原股份是要稀释的,具体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新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和公司现值等情况综合确定。

建议带此事件的相关详细资料找律师确认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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