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并购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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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一般对股票造成怎么样的影响?

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了具有西方发达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一般功能目标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功能目标,这些功能目标一部分来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是企业主动行为的后果,而另一部分则是社会赋予国有企业的特殊目标要求,即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功能目标体系中,既有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而进行兼并重组的一般功能,又有国有资产战略调整等社会功能,还有企业自身发展要求和国家社会目标相一致的产业结构调整等功能。

1. 资产重组对公司治理的改善功能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从国有企业转制过来,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可改善公司股权结构2.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产业结构调整功能我国上市公司集中于传统产业,产业间的组织程度较低,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严重,因此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并购、资产剥离,实现上市公司的产业转移。

收购和并购是一个意思么?

展开全部 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之间通过现金、股票、债券等来换取对放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说白点就是拿钱来买对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利。

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或部门间通过以互换股票或这其他资源来获得进行公司与公司或者公司与部门间的控制权利的交换,使两个完全不同的整体间产生关联,最终产生利益共存的状态。

说白点的就是给对方一些东西或者是钱然后将两个机构混在一起资源共享一起赚钱。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拓展资料: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

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

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

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

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

由于在实践中,兼并和收购往往很难严格区分开,所以习惯上都将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企业的收购、并购、控股三者的概述和区别是什么

一、概述:1、企业收购: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投资行为。

购买者一般可通过现金或股票完成收购,取得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国际企业收购的结果是跨国性的参股、接管或兼并。

从历史和现状来看,它一直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2、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

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

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3、控股企业:是指通过持有某一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企业进行控制的企业。

控股企业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企业和混合控股企业。

纯粹控股企业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

混合控股企业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二、区别:1、 涉及到的主体不同: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并购是发生在两家公司之间,而收购可以只涉及到一家公司,控股也发生在两家企业之间。

2、控制程度不同:并购和收购具有被收购(并购)企业的所有权,而控股仅仅拥有控制权。

民营企业并购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并购法律后果: 1.收购成功。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2.收购失败。

当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

3.公司合并。

证券法第99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法律风险:

股市大跌如果所有股民都抛弃同一股票,那么这只股票上市公司的后果...

想重组就要满足这些条件一、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重组方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应当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3、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或者将因发行股份导致其变更;4、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离任;5、已经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做出必要的补救,并且发行股份将有助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6、不存在可能让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或者可能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符合上述“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条件的公司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股票停牌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关于公司申请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说明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况,公司立案稽查至今重大事项说明;2、涉案人员名单、涉案时公司董监高人员名单和现任董监高人员名单对照表,若涉案时公司董监高仍留任的,应当说明理由;3、本次重组方案基本概要、重组方案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案时原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4、本次重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三、此类公司提出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定向增发对股票有多大影响?为什么要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就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

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买也可私募。

定向增发方式对提升公司盈利、改善公司治理有显著效果,寻找更多存在定向增发可能性的公司,仔细分析相关的方案与动机,有机会发掘全流通时代新的投资主题。

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的动机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

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

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

5、时机选择的重要性。

当前上市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集团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

6、定向增发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手段,促进优质龙头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成长。

定向增发对于提升上市公司市值水平其内在机理是显而易见的。

在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更多的是通过增发、配股等手段再融资,然后向大股东购买资产。

由于资产交割完成后,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稀释,因而新增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与其利益相关度大为削弱。

这种“一锤子买卖”容易带来的不良后果是,一些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盈利能力逐年下滑,流通股东利益因此受损,而大股东由于持有的为非流通股份,并没有因此有直接的损失。

而在全流通环境下,大股东通过定向增发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后,其权益比例不降反升。

同时,大股东所持股权根据新的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对控股股东增发的部分3年之内就可以流通,鉴于资本市场目前的低位和对市场未来普遍良好的发展预期,控股股东尤其是拥有较优质资产的控股股东有强烈的动机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这也是目前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谋求定向增发的深层次原因。

同时,考虑到大股东所持有的定向增发的股份3年之内才能够流通,大股东实现自己价值的最大化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非瞬间完成。

为了确保股权变现利益最大化,大股东将不得不考虑所注入资产的中线持续盈利能力。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实施定向增发的公司至少在大股东所持有股份到期的时间段里有较强的提升公司市场价值的内在动力,从而可以使中小股东分享公司价值的成长。

按照定向增发的对象、交易结构,区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定向增发的主流模式 模式一、资产并购型定向增发 整体上市目前受到市场比较热烈的认同,如鞍钢、太钢公布整体上市方案后股价持续上涨,其理由主要在于: 1、整体上市对业绩的增厚作用。

整体上市条件下,鉴于大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大幅度增加,未来存在更大的获利空间,所以在增发价格上体现出了一定的对原有流通股东比较有利的优惠。

如鞍钢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PE水平达到7.2倍,超过增发同期市场钢铁平均6.9倍的水平,考虑鞍钢较高的行业地位和拥有铁矿石资源,业绩波动较小,PE水平应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则这一定向增发价格将显著增厚公司的业绩水平。

2、减少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不规范行为,增强公司业务与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有助于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3、对于部分流通股本较小的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市值水平与流动性。

模式二、财务型定向增发 主要体现为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外资并购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性定向增发其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比较便捷地实现增发事项,抓住有利的产业投资时机。

如京东方,目前该公司第五代TFT-LCD 生产线的上游配套建设正处于非常吃力的时期,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下降空间有限,如果能够顺利实现面向控股股东的增发,有效地解决公司的上游零部件配套与国产化问题,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会获得极大的改善。

其次,定向增发成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收购兼并的重要手段,例如华新水泥向第二大股东HOLCIM 定向增发1.6 亿股后,二股东得以成为第一大股东,实现了外资并购。

此外,对于一些资本收益率比较稳定而资本需求比较大的行业,如地产、金融等,定向增发由于方便、快捷、成本低,同时容易得到战略投资者认可。

模式三、增发与资产收购相结合 上市公司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反向收购控股股东优质资产,预计这将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增发行为。

对于整体上市存在明显的困难,但是控股股东又拥有一定...

股票合理估值是如何算出来的

股票合理估值从经济理论来说,就是能取得合理投资收益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用股票市盈率来间接体现,因为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盈利水平可以体现投资者可能的收益率。

就合理市盈率来说,每个行业、每个国家以及每个不同时期都有自己不同的相对合理的标准。

比如新兴资本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就比成熟市场高,但也不是绝对的。

在我国,如钢铁行业,在正常情况下市盈率达到15-25之间都可以说是正常的,而银行业因为人民币升值预期等原因,合理市盈率可以达到30左右,有色金属就更高了。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行业内对比进行确定,并随市场的发展随时做出估值调整。

股票估值从心理上来说,和投资者收益预期有关。

如只想保值,那么估值就高;如投资收益率要求高,估值就可低。

股票估值中的溢价和贴水。

这在中国目前市场中最常见,也最难判断的。

如一些投票由于存在重组、注资、并购、整体上市等等原因,市盈率甚至达到1000以上。

这在现实操作中并不好掌握,因为这大都属于投机现象,主要看谁进得快,也看谁跑得快。

当然,也有因为行业预期好或有政策倾斜的,给予适当的溢价。

如人民币升值引起银行股溢价,石油升价、资源类价格上涨都引起对应的企业的股票产生溢价。

反之则引起贴水。

资本市场的状态也对估值产生影响,如熊市和牛市的估值就绝对不同。

国内及国际经济形势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国内和国际金属期货市场情况就直接影响到相应金属估值,美国经济衰退也影响了全球经济发展,进而影响股市。

另外,是否庄股也同样影响了个人的估值。

并且由于投机现象盛行,投资者的心理素质也影响了投资者对股票的估值。

目前中国股市以投机为主、投资收益中的股利和分红微乎其微,使得绝大多数投资者都只关注股票价格升降,而并未真正从投资上来考虑。

因此,消息市的现象就非常明显。

因为有消息,而被大炒特炒的股票多的是。

我们也可从新股上市中,看出中国股市的投机现象是多么疯狂,一只本来就值20元的股票,在第一天上市可以炒到五六十元,经济投资理论在此是根本不适用的。

当然,这样的后果是,也许20年后也不可能回到此价位了。

从“投机”上来估值,我们可以根据股东分布状况,是否属于机构重仓,主力目前在增仓还是在减仓等方面进行分析。

而主力动向,主要根据盘中大单交易情况进行判断;没看盘的投资者也可通过盘后大单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异动大单是一个明显的信号。

论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程序?

协议收购的具体程序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

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

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关于收购协议内容的协商和谈判的注意事项,参见本书关于非上市企业并购的兼并协议部分内容。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

所以,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

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例如,在转让股份为外资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为金融类公司,那么还必须获得中国人们银行总行的批准。

如果出让的股份为非国有性质,那么股份持有人即为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东的同意即可。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

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

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

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

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同时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4)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与要约收购一样,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这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定的。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它始于1845年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公开以及招股章程所载内容披露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在购买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有关信息,然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英国公司法中的公开制度被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目前已被各国接纳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体现为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消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收购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收购方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收购协议和收购意图的披露。

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各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以贯彻的基本前提。

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9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这一点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必须做的以下几点:1)收购人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的次日,应当就转让协议事宜以及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名称做出公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2)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

企业常见的并购方式有哪几种

一、整体收购目标公司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

兼并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与无形)、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然后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

二、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

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商誉、专利、许可、商号、商标、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诀窍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份是现今发生最多的一种公司并购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

目标公司照常存续下去,债权债务也不易手,但其股东人员、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和转移,因之而起的则是经营目标、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扩展资料:企业并购的基本原则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当根据或本效益分析进行决策。

其基本原则是并购净收益一般应当大于零,这样并购才有利可图,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并购净收益的计算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首先、计算并购收益、并购收益应当为并购后新公司整体的价值减去并购前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目标公司)整体价值后的余额。

即:并购收益=并购后新公司价值-(并购前并购方价值+并购前被并购方价值)。

其次,在并购收益的基础上,减去为并购被并购公司而付出的并购溢价(即并购价格减去并购前被并购方价值后的差额)和为并购活动所发生的律师、顾问、谈判等并购费用后的余额,即为并购净收益。

其计算公式如下:并购净收益=并购收益-并购溢价-并购费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企业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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