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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个股票没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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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个股票没股权质押

47个股票没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否对股票走势有影响?

总体来说影响不大,没有直接、重要的影响。

股权质押是股东的事情,与上市公司没有关系的,股东的股权由谁来控制不影响上市公司。

但是有时候会被市场拿来做文章,因为股东质押说明股东本身的财务上会有些困难或问题,然后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形象,从而影响股票价格。

拓展资料: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百度百科_股权质押

a股都有哪些股票没有股权质押

展开全部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市场上补充流动性的常用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家企业选择股权质押,其融资会打折扣,比如你向银行融资1000万,可能你需要质押的股权价值须在2000万以上,一般折扣率在3-6折不等。

以大家熟知的股票质押作为例子来讲解,这样方便理解 A企业是上市公司,由于近段时间需要资金1000万,选择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假设由银行出借资金给他,折扣率为5折,那么A企业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500万。

而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比较大,若股票价格上涨,那大家相安无事,加入股票价格下跌,企业就有可能出现无法偿付本金的风险,所以这时候银行会为个股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预警线,平仓线多为160/140或150/130。

比如一只个股质押时市值为10元,质押率为5折,预警线为160,平仓线为140,那么 预警价位:10*0.5*1.6=8元,即股价下跌20%即为预警价了。

平仓价位:10*0.5*1.4=6元,即股价下跌40%银行就可强制平仓已保住本金。

当然质押一方也不愿意强制平仓,如果股票价格一直下跌,质押方就会要求股东补仓,这时候企业就要考虑是继续补还是就此收手平仓,因为补的多了,到时候就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补充资金流动性的常用方式之一,但其风险也较大,特别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由于股市波动,在质押前一定要了解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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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没被质押的股票有哪些

系统的回答百度百科上面有,你自己查就可以了。

我来个通俗点的回答吧,可能帮得上你。

如果我是某上市公司股东,持有2000万股股票,占股比例是10%。

那么我拿其中的500万股股票抵押给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来获得贷款,基本原则是我需要多少资金,要用多少股票来做资产抵押的问题,如果我需要的资金多一点,我要抵押的股票就多一点,到期后我能如期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就是股票质押回购了,我要是不能如期归还,可以增加抵押或者用另外的股票抵押来归还,或者被银行拿去拍卖,所得资金用来填补银行的本金和利息。

那么,股权质押融资就是一次性拿我的全部股票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我,如果能顺利还款付息的话就没什么,要是不能如期还款付息,银行要拿我股权拍卖来还款。

这样的话,我不但股票没了,股权也没了。

两者差别不大,只是量的差别,后者更适合没上市的公司的大股东使用,前者适合已经上市的公司股东使用。

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

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题。

原因在于,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公司属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东进行登记。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状况随时处于变动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股权登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对此,《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管理上采取三分法:区别发起人股东、记名股东和一般股东,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即对于发起人股东采取登记主义,《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因此,对于发起人股东的变更或者股权转让,属于公司章程的变更,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于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自行置备的股东名册中。

对此,《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记名股东的股票转让,转让后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

对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只要将股票交付他人,即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考虑到股份公司三种不同的股东类型,如果股份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则对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或者出质,则仅能依赖于转让股票或者将股票本身进行质押。

由于一般股东并不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质押在一定情况下就存在监管真空。

即便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单纯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倘不进行工商登记,尚不能发生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股权的质押,应凭股份公司签发的股票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进行办理。

公司实务中,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的形势不容乐观。

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许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东签发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又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借贷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种困难的形成并非由于存在立法疏漏,而是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缺乏。

因此,如何强化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进行专项检查并强化其法律责任,应引起执法机关的思考。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展开全部 你好,股票质押回购期间,股票的相关权益仍然属于股东。

股票质押回购目前是比较好的一种股票融资方式。

作为实际控制人,股票的质押不会引起持股份额和控制权的变化,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方式。

至于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其具体的资金投向,若用于企业的扩大经营、并购重组等,是利好。

楼上关于流动性的说法不妥,本身控股股东的股权就是不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

采纳我的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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