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对股票影响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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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一般会做假虚报业绩吗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诉标准做了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让高管对财务造假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促使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2. 为何要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应“零容忍”

与欺诈发行一样,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应保持“零容忍”,也应该实施强制退市。

6月25日晚,金亚科技一则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揭开了其当年IPO时欺诈发行的面纱。目前,深交所已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程序,其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若终止上市,金亚科技将成为继欣泰电气之后第二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也是创业板第二家退市公司。由于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这意味着金亚科技将与创业板彻底“诀别”。

作为曾经的创业板“28星宿”之一,金亚科技头顶各种光环。但证监会的调查表明,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IPO核准,其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此外,金亚科技相关人员还存在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因此,金亚科技面临终止上市的结局完全是咎由自取。

金亚科技欺诈发行,最本质、最核心问题在于财务造假。其虚构客户、业务、回款,以及伪造合同等,客观上都是为财务造假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发行资格与上市,从资本市场中获取巨大利益。

目前,相比欺诈发行来说,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并非孤例。近年来,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虚增利润财务造假案、上海物贸连续五年财务造假案、键桥通讯连续四年业绩造假案、雅百特财务造假案、尔康制药财务造假案等,财务造假行为背后不乏利益勾连。

南纺股份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虚构利润,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就是连续五年亏损。按照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南纺股份早在2010年就应该被资本市场“扫地出门”。南纺股价的财务造假,无疑是出于粉饰报表与保壳的目的。

再如尔康制药2015年与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2.48亿元,2017年实控人家族开始减持套现,金额高达12.5亿元。尔康制药通过财务造假,粉饰了业绩,“支撑”了股价,为实控人家族的高位减持创造条件,实现实控人家族利益最大化。

与欺诈发行不同,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往往是“一罚了之”。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顶格罚款不过60万元,对责任人员的顶格罚款不过30万元。较低的违规成本与背后窃取的巨大利益形成强烈的反差,这也成为上市公司频频实施财务造假的“动力”。

同样是财务造假,同样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同样都对资本市场造成伤害,发行人的财务造假面临终止上市的处罚,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罚了之”,不仅是处罚形式的不对等,实际上也不公平。

事实上,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往往属于恶意造假,而且造假者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了资本市场与投资者的利益,造成的影响往往极大极坏。因此,对于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应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与欺诈发行一样,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应保持“零容忍”,也应该实施强制退市。

来源:新京报

3. 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政府主要领导会追究什么责任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被视为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毒瘤”,财务造假在我国这个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也时常出现。4月13日,有媒体刊发长篇报道,披露了一家“AAA级信用企业”涉嫌财务造假的丑闻。这家公司造假非常大胆,就连该公司员工都觉得“谎言太低级,几千万的项目从设计到全部施工完毕仅用了一个月时间。”

上市公司造假的危害非常大。

首先,它严重误导投资者。财务数据传递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投资者一般都根据财务指标来判断投资对象的成长性,以指导自己的投资决策。如果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就向投资者传递了错误的信息,投资者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往往容易出现亏损,甚至是巨额亏损。

其次,冲击社会价值观。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牵涉到千千万万股东的利益,其价值取向与其对诚信的坚守,直接影响着公众的价值观。当上市公司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造假,将对人们固有的价值观造成严重冲击。比如,当2002年安然公司爆出财务丑闻后,一度使得美国的投资者对整个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产生质疑。

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以后,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的动力有了很大不同。过去的财务造假行为大都是以公司利益为目标展开的。比如,某上市公司通过空壳公司设立账外账、虚构往来账户转移虚增利润等10种手法进行会计造假,以防止变成ST公司。

在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后的今年,上市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的动力进一步增强,因为他们个人的利益更直接更深地与股市联系起来。比如,限售股解禁问题,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为了让自己所持股票以更好的价位抛售,不惜通过财务造假引导投资者拉高股价,然后乘机高位抛售,牟取更大利益。

因此,现在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应该比以往更加重视,应该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上市公司如果在财务上造假,就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

在安然丑闻曝光后,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报告时,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个人名义作出保证,这一规定令CEO和CFO们心惊胆颤。因为个人保证书断绝了高管们对公司财务欺诈推卸责任的抗辩之路。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高管仍作出书面保证,将被处以最高达10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10年的监禁。如果蓄意故犯,则将被处以最高达50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20年的监禁。

在财务造假与个人挂钩以后,美国资本市场再也没有出现过重大财务丑闻,可见,上市公司造假严惩高管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让高管对财务造假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促使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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