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对稀释每股收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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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述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重要作用

对于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企业,FASB和IASC都要求同时列示“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两个指标。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目标是衡量会计主体报告期的盈利状况,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目标是反映所有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计算目的,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设计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加权平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税后)和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分别代表了无稀释和充分稀释情况下的每股收益,两个指标之间的差异恰好能够反映公司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最大稀释幅度。

2.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复杂资本结构是指公司除了发行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外,还有可转换证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与股票相关的奖励计划、或有股份、参与股份等契约。

这些契约对每股收益都存在潜在稀释影响。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比较复杂,理论和实务中有多种处理方法。

FASB和IASC从成本和效益原则出发,都选择了“库藏股法”(treasury stockmethod)。该方法假设公司由于期权和认股权的执行而获得的收入被用来购买库藏股。

当市场价格过低,合约不可能被执行的时候,稀释影响也就不必考虑。选择这种方法主要是考虑其操作相对简单,主观性比较少。

这同样也是选择“如果转换法”(if-converted method)处理可转换证券的原因。 3.每股收益披露的内容。

FASB和IASC对披露的要求大致相同,主要是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到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协调过程。这个协调过程的披露比较繁琐,但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是十分有用的信息。

考虑披露协调过程成本比较高,非重要项目在披露时可以忽略。二是披露未纳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反稀释证券。

具有反稀释作用的证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作考虑,但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会使原来具有反稀释作用的证券产生稀释影响。对于反稀释作用证券的披露起到了预警的作用,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证券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作用,是对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补充。

三是披露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将作为分母的扣除项目,也会降低每股收益。

所以,对其披露也十分必要。 FASB与IASC在每股收益披露上也有一些分歧。

FAS128要求企业根据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常项目每股收益和净收益,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并加以列示。但IASC仅要求列示净收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鼓励进行其他每股收益的披露。

二、我国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 从证监会2000年1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来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1.采用加权平均普通股数作为分母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年内不同时点投入的股本,其产生利润的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国外每股收益的分母通常采用年度加权平均股数。而我国在原来每股收益指标中未考虑股票流通时间因素,以年末普通股总数为分母。

目前证监会要求同时披露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指标,使原来的缺陷得到了弥补。摊薄每股收益仍然以年末普通股股数为分母,而加权每股收益分母则采用年度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考虑了流通时间因素。

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比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更具有国际可比性。 2.区别对待不同形式股本变化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分割股票,合股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的只是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而发行新股或股票回购,不仅会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还会影响所有者权益。

这两种股本变化形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不同,在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时应该区别对待。《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中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分母为(省略)。

其中,为期初股份总数;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说明对于只影响股数的情况,不需要按照实际流通时间进行加权平均,均视为在期初发生;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为报告期月份数;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可见,对于同时影响股数和权益的情况,证监会要求根据股份实际流通时间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这种处理方法与目前国际上的做法是一致的。

2. \"稀释每股收益\"和\"基本每股收益有什么区别

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如果没有潜在普通股,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 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3.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什么区别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区别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稀释每股收益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2、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基本每股收益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稀释每股收益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3、计算方法不同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基本每股收益

搜狗百科-稀释每股收益

4.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有哪些区别

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如果没有潜在普通股,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

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如果没有潜在普通股,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

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

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5. 稀释每股收益是什么意思

原发布者:刘志群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只影响股数,只调分母)

1.基本概念

①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②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特别提示】

①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

②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步骤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共4步:只调分母)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收到的钱数)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换算为按市价发行的股数②另一部分是【补充例题((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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