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参股对股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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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资改革是什么,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直接针对股市的政策影响,国家对待股市的态度是决定股市发展前景的根本。建立股市当初是为国企改革服务,实现国企脱贫的目标。为国企提供融资场所成为股市的使命,一直贯穿中国股市十几年。随着国企脱贫目标的实现,国家对待股市的态度也在发生转变,十六大定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国有经济在竞争性行业中逐渐退出,健全的资本市场成为政府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场所。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得到了国资委的支持。

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与股票价格的影响非常大。宽松的货币政策会扩大社会上货币供给总量,对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交易有着积极影响。一方面企业融资成本相对降低,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相对充裕的资金,为市场行情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弹药。但是货币供应太多又会引起通货膨胀,使企业发展受到影响,使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紧缩的货币政策则会减少社会上货币供给总量,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活跃。与宽松货币政策相反,紧缩政策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并减少了市场中的活跃资金总量,对行情发展不利。另外,货币政策对人们的心理影响也非常大,这种影响对股市的涨跌又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国家利率政策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投资饥渴症问题。虽然理论上投资水平与利率直接相关,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投资反而与利率相关度并不大,所以就限制了央行通过利率调整控制投资增长的能力。但是利率的变动对股市的影响还是巨大的,利率的变动对股市行情的影响也最为直接和迅速。一般来说,利率下降时,股票(除银行股)的价格就上涨;利率上升时,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

2. 国资改革对股市影响大吗

从沪指的周K线看,目前5周线正上穿10周线,且又即将与20周线相汇合,这是均线\"三线合一\"的典型形态。最近的一次出现在12年12月21日前后,随后展开一波反弹。不过,目前股指上方还面临60、120周均线,以及下降趋势线的反压。这意味着,股指下有均线汇聚点支撑、上有反压力,走势正被局限在夹缝中!

和瑞资产分析师表示经济数据已落地,剩下的就是IPO重启问题了,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一再延后,但重启是必然,日后或将对市场造成震颤,但习惯成自然,市场还将生存。而随着稳增长政策的逐步出台,必将继续引发结构性行情。今年以来管理层通过各种渠道重点强调了改革的重要性。从中石化对民营企业开放下游领域到近期中信集团迁址香港都体现出管理层对这些比较大型的上市公司的改革给予了高度关注。这也应验了《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今年工作重点的指示。从市场趋势来看,大型上市公司改制以及央企改革将会成为今年资本市场的一大亮点!国资改革所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千万不容忽视!这或许就是本轮牛市起源之根本!具体操作见每日盘中直播!

3. 国资委对国有资本入股的企业上市新三板有什么要求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司想挂牌新三板,大概有三点如下:

1、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进行核准或者备案。这是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将上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聘雇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交易。

3、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入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如果不全部折股,则这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及预期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例(国有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4. 员工可否持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股票

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是可以投资持股的,投资持股的方法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 《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 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一)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集团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指定单位),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其他人员须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下同)上缴指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纠正,也可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缴其违规所得。

(二)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所持股权,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层、改制企业管理层及参与改制事项其他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上缴指定单位;未经评估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重新核定各股东所持股权。

情况特殊的,也可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纠正。 (三)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租赁费,改制企业须补交已发生的租赁费。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资产折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清退转让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掌握所监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国有企业要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进行摸底,按《规范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要认真制订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逾期不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隐匿持股情况或不按要求进行规范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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