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股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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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会退市吗

其中,对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若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换言之,欺诈发行一旦被认定,公司将面临“杀无赦”。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则有“求生”机会,可进行多方面的改正,特别是做出妥善的民事赔偿安排。由此,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不同。前者面临民事赔偿、回购新股、强制退市及刑事处罚,造假者将付出高昂沉重的代价。

2. 近几年有哪些公司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而影响上市

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散户利益

如果上述减持已实际发生,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公告就可能给散户带来麻烦。根据相关媒体数据显示,在今年2月2日至13日期间,共有39家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亲属买卖自家公司股票总计98笔,其中绝大多数进行了减持操作。而作为内部人的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亲属的买卖股票行为很难公告,明显加大了股价的波动性,加剧了市场风险。

在今年1月份的ST松辽事件中,ST松辽有关股东违规是由于一次性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0%而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相关义务。

对此,相关人士认为,散户和市场之所以如此关注上市公司高管减持,主要是在很多市场投资者看来,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份是因为对公司前景不看好。对此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有关方面统计了2008年下半年中小板董监高减持比例居前15位公司的减持比例及其对2008年度的业绩预测情况,结果发现减持与公司未来业绩没有必然关联。但该人士同时表示,上述统计仅为局部统计,公司信披不及时客观上已构成对散户知情权的直接威胁。

不按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杭萧钢构从2007年2月15日发布有关安哥拉公房项目合同的第一份公告开始,到3月26日发布第四份公告,一直给人的感觉都是“躲躲藏藏”“惜墨如金”。

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杭萧钢构信息披露中有两处违法违规事实,属于“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一是,2月15日这家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参与“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证监会认定,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内容存在严重不符,会使投资者误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够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

二是,3月13日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而根据有关证据,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项目合同。没有看到合同却并未在公告中披露,这一行为也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这家公司所签合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令一些投资者不解的是,杭萧钢构承认至今还没有派出高管人员前往安哥拉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却早早地在公司网站上挂出一组所谓的“安哥拉现场图片”。

3. 证监会怎么发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第一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多久需要出结果,第二也和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有关,如果事情特别复杂的话,可能调查起来时间要长一些。泸天化是最快的,两个月多一点出结果,最慢的是宝硕股份,从立案调查到出结果的时间长达8年。

最近几年,绝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案件里,绝大部分最后都会有一个行政处罚,只有极个别被认定为不构成违规一般来看,信息披露违规不算是什么大问题,即使查实,其处罚一般也就是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再严重一点就是公开谴责而已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信息披露违规最高就是罚款30万,不会对上市公司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希望大家擦亮眼睛,提防庄家趁机恶意砸盘,不要轻易丢掉筹码。

4.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理证券法怎么规定

说明证券监管机构已经正式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

我认为事态不严重的概率较高。这点可以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目前含糊不清,就下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如果事态很严重,让其通过重组审核。以上只是个人观点,不知道具体情况,等再跌两天就好买进.9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其监管部门在重组审议前就知道了。如果是这样,是必须停牌等待调查清楚,但还是开了方便的门,不过我们可以推断事态的严重性。而大智慧重组审议通过没多久,发生这么大的事尽然没有停牌保护投资者,我推断这事不影响重组。

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同时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初步掌握了大智慧存在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

立案调查通知书的送达行为,莫当真

5. 股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证券监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判断和监管工作经验,审查运用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第六条 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第十二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一)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二)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三)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四)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五)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六)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十三条 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信息披露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四)与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程度,当发现信息披露违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向证监会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是否对调查机关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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