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出台股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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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的证券法实施对股市影响

首先,公开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要义,是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新《证券法》对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做了精简和优化,将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动直接融资,增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此外,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允许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再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计算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范围内,进一步为企业在公开发行上市前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扫清了制度障碍。这一规定也将直接在科创板实施。

第三,提升透明度。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将“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将原来需要作出较多实质判断的发行条件优化为具体、客观的执行标准。

第四,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核准制下,公司在国内发行证券需要经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上市。新证券法则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不仅如此,此次修订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有望充分协调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夯实了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根基。

谈及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制度更加完备、流程更加简化、监管更加透明,市场化程度更加提升。

2020年未来三个季度的A股IPO活动正常进行,市场依然保持活跃

未来三个季度的A股IPO活动谨慎乐观趋势。即使在疫情影响最大的一季度,A股IPO活动依旧保持平稳,IPO数量和筹资额同比增长65%和208%;环比虽有下降,但四季度,与2018年相比也分别增长38%和93%。

中国政府在疫情发生后迅速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同时支持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中国的疫情目前控制良好,在此背景下,IPO活动受到的冲击并不明显。

此外,目前新《证券法》的发布使得注册制在科创板以外的市场推行成为可能,其中创业板最可能成为下一个实施注册制的市场。而注册制的实行和新《证券法》对IPO活动均是利好。

截至三月底,在证监会排队申请上市的企业数量达到416多家,科创板也有近百家企业正在申请上市。而近年来我们看到,监管层坚定地支持IPO活动的正常实行,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IPO发行相对稳定。预计,今年未来三个季度的A股IPO活动仍将正常进行,IPO市场仍保持活跃。

以上内容整理自安永大中华区上市服务主管合伙人何兆烽先生在《中国金融》的专访,略有删减,仅供参考。

2. 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看点一:明确股票注册制程序放宽公开发行股票门槛

注册制推出,是大牛市真正的开端?

看点二: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转售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市减持套现,用”纸糊“企业换钱,证券法不修改限制其行为,中国股市无实质利好。

看点三: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个人合格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看点四:单列投资者保护章节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股民可以索赔了。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看点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都在买卖股票,只是没有用自己账号,用父母或者配偶的,与其暗不如明!

看点六: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就应该毫不手软。

3. 新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的几个亮点:1,股评“黑嘴”将受到制裁。

2,申请证券上市双方需签上市协议。3,证监会可查封违法上市公司账户。

4,保荐人管理、保荐制度进行调整。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5,证券发行当事人各负其责。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哗辅糕恍蕹喝革桶宫垃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7,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增加条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贯彻了“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证券法》修订将恢复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种种不完善而丧失的信心,给股市带来长期利好。

“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修订的最为基本的出发点,许健表示,这点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各个方面都有体现。证券法修订不是一个能立即扭转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为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4.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在哪

《证券法》出台的历程 《证券法》的起草、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壮大,以及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渐成熟的。

1992年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七月的人大会议上决定起草、制订《证券法》(最初称《证券交易法》)。 会议提出,要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操作和发展。

时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说,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后来七届人大就委托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法》。

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厉以宁为组长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证券法》的出台前后几经波折,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还不统一;另一个原因是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分歧: 1。

《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对象,是取狭义还是广义。一种意见是《证券法》只能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外,还应调整其他证券,这样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

目前,《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债券;对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做规定;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则持慎重态度。 2。

《证券法》调整的范围,是仅仅只规范交易市场还是要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要作出规定。 3。

我国证券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实行分散管理还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领导还是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4。关于开放场外交易市场的争论,也就是证券交易场所的问题。

5。关于券商业务范围、分类及融资的争论。

此一争论颇受券商的关注。 6。

是否单列对于投资基金的规定。 7。

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问题。 8。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的规定。 围绕以上争论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研讨。

《证券法》的起草和出台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顺利进行”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是从1992年的8 月组织班子开始,一直到1993年12月。 这一阶段我们主要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当时主要去了上海、深圳。

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经验还很不足,我们参阅了国外的大量法律、法规,美国、英国、韩国、日本,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大量的法律法规,还参考了当时我国公布的一些法律和法规,很快就拿出了最初的《证券法》的提纲,提出了当时的框架。 1992年的12月已经完成了三稿,并召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讨会”,1993年3月起草小组的所有成员到香港去征求意见。

1993年7月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证券法难点问题高级研讨会”,并于1993年8月提交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993年12 月向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了《关于证券法修改意见的汇报》。

第二阶段为“激烈争论阶段”,第二阶段的争论要比第一阶段更加白热化,这一阶段也是非常艰难之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到6月。

这一阶段,对《证券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展开了讨论与争论。1994年6月再次提交八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是“调查研究阶段”。 主要从1994年7月到1998年8月,在这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起草小组主要是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种研讨会讨论有关问题,并对草稿进行了不断的修改。

我们持有的态度是“不急于出台”,宁可慢些,要出一个比较好的《证券法》。 第四阶段是“重新启动,争取早日出台”阶段。

第四阶段应该说从1998年的8月开始,为什么提出来这个问题呢?首先是因为起草《证券法》是八届人大的任务,但八届人大没有完成。九届人大认为应该把这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第二点,中国证券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很多问题我们看得比较清楚,多数人在重大的问题上是一致的。 第三是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问题。

如果中国证券市场再没有法律的规范,那么金融风险、证券市场的风险肯定会越来越大。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是相当之多,光靠行政法规是不能够规范这一点的,所以提出来在1998年底出台。

1998年10月人大财经委在香山召开了 “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为《证券法》提交审议作准备。 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再次审义《证券法》草案。

同月举行了《券商座谈会》,围绕着立法原则、券商融资、保证金帐户分立、券商分类、监管分层、保护所有者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11月,李鹏委员长专程到深圳进行立法调研,考察了深交所和康佳集团并与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座谈。

在最后的一段时间里,就《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股票发行上市核准、新股发行、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股票、证交所的监管作用、证券公司的分业问题、规范交易行为等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最后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并规定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5. 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是什么

历时六载,易稿数十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1998年12月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以135票的高票数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

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3700万投资者、近900家上市公司、两个交易所、股票市值达2万多亿元的大市场。 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发展快、时间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诸如股票上市审批制有诸多弊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不够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 这些现象总起来说是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导致的,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 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它们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系统性和约束力均显得不足。

《证券法》共12章214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是一部系统、完整、有较强约束力的专业性法规,它的诞生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市场运行机制有序化 1。

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使一级市场供求趋于平衡《证券法》出台前,由于全国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237家兼营证券业务,在一级市场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其中信达信托、海南港澳、人保信托、中经开均是一级市场的主力机构,同时,券商无论大小均可从事一级市场业务,使一级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为争夺有限的一级市场业务资源,低水平甚至恶性竞争现象日益严重。 《证券法》第6条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此外,在第119 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这意味着信托投资公司和一批经纪类的中小证券公司将退出一级市场业务,大大减少了进入一级市场的主体数量,有效防止了恶性竞争的泛滥,有利于一级市场的均衡发展,同时,有助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加快积累和壮大规模,提高一级市场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稳定二级市场作用更加显著在过去几年中,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一直是二级市场的主流,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将使它们中只有少数可以合法进入二级市场,即使是进入二级市场的综合类券商也必须用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使合法流入二级市场的资金量比以前大大减少,这为以专家理财、投资组合著称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目前,深沪两市除了已上市的六家投资基金,此后还有四家基金将发行上市,总规模可达200 亿元,同时,综合类券商也可能通过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行规模更大的新基金进入二级市场,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企业也会选择基金作为投资对象而间接进入股市获得投资收益,可以预见,基金在未来证券市场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 此外,基金持股的对象主要是大盘国企绩优股和成长性好的高科技股,其新股上市的配售部分持有周期也较长,因而对二级市场的整体运作有较强的稳定作用。

二、管理体系趋于完善 1。形成了国家监管与自律共同作用的管理体系《证券法》出台前,我国46个省市证券监管机构已经全部收归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垂直管理,一个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已经初步形成。

《证券法》在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功能的同时,首次以基本大法的形式提出“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将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可以帮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克服因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高额监管成本和低效监管力度问题,同时,证券业协会又是监管机构和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将来自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反馈,方便了信息交流。 国家监管与协会的自律管理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早已采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通过《证券法》明确提出这一管理框架,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开始走向成熟,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充分发挥提供了保证。

2。对证券市场形成了较强的法律约束力《证券法》对于证券市场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首先表现在约束面广,涉及①中介机构的监管,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依法设立与合法经营;②市场禁入者的确认,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的工作人员和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等。

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证券法》第十一章第180条、第181条、第185条、第189条和第190条对牵涉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④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另外,《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量化,除了对法人和机构,还对直接行为。

6.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为什么会造成股市大跌

首先,股市本身有涨跌规律。涨多了就要回跌。当时,股市已经处于泡沫破裂阶段。亚洲也处于金融危机当中。股市稍微一点利空都能诱发暴跌。

其次,个人认为,当时的股票市场是很不 成熟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横行,上市公司业绩造假也屡见不鲜。证券法的实施,让当时的庄家们怕了,撤离股市避风。

为了对付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灾后重建,1998年中央开始实施“扩大内需”的战略,同年底,久经磨难的证券法终于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并决定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99年6月,中央提出“开发大西北”的重大战略,并同时推出了自1996年以来的连续第七次降息,虽然有这些利好,但人们还是不太相信牛市能够来临。因为按照即将实施的《证券法》的精神,信托与证券脱钩的工作开始进行。证券公司也出现大重组、大合并的趋势,受此影响股市出现下滑的走势。

但就是在令人没有想到的5月,突然爆发了“5.19”行情。再加上以美国为首的世界股市普遍持续上涨的示范效应,以网络股为代表的高科技概念股一跃而起,股指自1999年5月17日的1047点发起进攻,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股指上涨68%,1999年6月30日上证指数上攻至1756点。并第一次将历史的“箱顶”1500点踩在了脚下——这就是证券史上著名的“519”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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