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前的股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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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与确认股东资格的区别

确认股权与确认股东资格的区别在于,确认股权是以百分比表示,确认股东资格是以名称表示(自然人或单位)确认一个股东有多少股权就能确认这个股东的资格。

一、股权:(一)股权的定义: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1)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2)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3)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4)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5)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6)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7)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三)股权主要分类:1、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

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转让限制: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3]。

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要股权确认了,是不是要上市了?

确认股权与确认股东资格的区别在于,确认股权是以百分比表示,确认股东资格是以名称表示(自然人或单位)确认一个股东有多少股权就能确认这个股东的资格。

一、股权:(一)股权的定义: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1)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2)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3)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4)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5)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6)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7)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三)股权主要分类:1、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少数股东权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

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特别股东权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转让限制: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3]。

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原始股上市之前的步骤是什么?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

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

这便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桶金。

购买原始股要先知道什么是原始股,看它的发行,也就是看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通过上市获取几倍甚至百倍的高额回报,很多成功人士就是从中得到第一桶金的。

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

看承销商资质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

企业经营情况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

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

看股票用途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

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

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

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

企业负债情况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

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发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

看溢价比例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

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

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

看预测股利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

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

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

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

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

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

有人建议我投资股权(购买股票上市前公司的股权)这个可信度有多大...

现在的确有骗子利用股权行骗,但是真的假不了,股权投资确有其事,我作为一个成功的股权投资者,想谈点自己的投资经验。

自中国在1992年由国家亲自送了一批企业去海外上市就已经清楚的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海外上市是支持的,今年的3月国家正式明确了股权的合法性,他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我们只要能够识别真假就可以在股权市场上大展拳脚了。

我们选择的投资企业,必须要是在国家托管中心托管的,是以国家为保障的,有很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选择这样的企业,我们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

为什么公司上市要出售股权?因为这是他上市的必须条件,这是为了防止一人独大,恶意操纵股市。

象企业在那斯达克小资本市场上市,就要求企业的股东不得小于400人,每人所执股数不得少于10000股,不然就不能满足上市条件,所以他必须把股权分散出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权清晰怎么理解

首发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股权清晰是境内企业首发上市的必备条件。

(一)委托持股企业内部委托持股的问题很普遍,企业拟上市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都很相似,一般都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清理。

委托持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每种模式解决方式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第一种是为了规避200人股东而进行的委托持股,该种情形下可通过受让方受让实际股东的有关股权来解决。

但在采取这种方式解决委托持股问题的时候需要尤其解释以下问题:1、股权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4、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第二种是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仍然会关注企业委托持股问题:1、公司发生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2、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4、股权转让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无论委托持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发生委托人进行股权转让,证监会都会关注:股权转让方是否知悉发行人的上市计划?是否为自愿同意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如何制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案例】哈尔滨九州电气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形,其股东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的注册资本实际是其工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受九州电气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关键岗位职工委托投资形成。

九州电气上市前,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代持人承诺不会向实际出资人以及以后继承人主张任何异议、权利,并进行公证。

政府部门对此出具确认函,确认了这一事实;现有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不存在代持。

值得提醒的是,为了避免麻烦的发生,企业最好将委托持股清理方案进行公证,比如对《确认函》进行公证。

被代持股东向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出具《出资转让确认函》,确认被代持股东同意委托代持股东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代为持有的出资,并授权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被代持股东确认其知悉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申请在国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承诺并保证未在上述拟转让的出资上设有任何抵押或者第三方权益(该代持关系除外),确认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今后被代持股东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拟转让出资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同时,被代持股东确认,出资转让完成后,被代持股东不再持有公司出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资。

(二)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可能存在股权司法诉讼或冻结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证监会也会关注股权质押问题。

股权质押审核的重点在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导致存在重大到期未履行债务、可能被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会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有资产侵占的动机等等,如果有这样的风险,那就必须谨慎处理。

如果没有,那企业只要正常披露并解释股权质押的原因,并尽快解除股权质押即可。

如果金额不大,不一定非得在上市前清偿完毕,但需要证明债务能够按期清偿。

股权质押一般是控股股东用自己的股权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一般没有问题,因为股权质押的理由合情合理且无恶意,债务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

而如果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债务而将股权质押,证监会基本不会给予认可,但如果是持股不到5%的股东因债抵押股权的话,一般应该不存在问题。

【案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向日葵的股权质押在香港进行,且公司股权质押是一个连环套式的质押,归根到底不是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瑕疵,而是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存在瑕疵:香港优创以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SFHCL以其持有的香港优创股份、贝迪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SFHCL股份、吴建龙以其持有的贝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共同对定期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股权质押最好的解决方式肯定是清偿债务解除质押,而向日葵对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是将质押责任进行转移:该等担保责任转由香港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浙江龙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向日葵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方式能够被证监会认可,恰好也说明了证监会关注实质大于形式。

【股权确认与股权过户】股权转让日是如何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就是某家上市公司确定哪些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的日子。

例如,每年上市公司都要给股东分红,而股市里的股票每天都是流动的。

如果你想享受该上市公司的分红,就要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收市前一直持有该股票,你就享有股东分红的权利。

确定股权登记日,是由上市公司来决定的。

一般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后两个月内完成分红送配方案,也就是说,股东大会之日起两个月内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公告,告知股权登记日是哪一天,除权除息日中哪一天。

一般必须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三天提前公告。

对于我们股民而言,如果想参加分红,需要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然后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买入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就可以了。

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额度

您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潋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事总额的10%,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亮,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确定,范围为0,1%~10%;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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