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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大股东股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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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大股东股票表现

换大股东股票表现

持股5%的大股东股票买卖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上市企业换了控股股东是利好吗

具体要视情况而定:1.像国美电器,如果大股东黄光裕被变更,肯定需要很大的资金量去稀释黄总的股份,会在国美二级市场上增发股票,增发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属于利好;2.如果是大股东主动减持股份,即抛售股票,属于利空,类似股票解禁;3.如果实资产注入或重组导致股东变更,一般属于利好;4.像流通股股东发生换血式变更,短期为利空,长期为利好。

【上市公司持股】大股东就是持有某一公司股票最多的人吗.一个公司能...

1、大股东是持有一公司股票最多的人或法人。

2、公司新股发行的规模有一定限制,通常情况下是其发行股票前净资产的一个特定比例,一般不会超过发行前净资产。

比如A公司上市前净资产是6亿,那么它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总额不超过6亿,至于发行股票数量,则由其根据控股考虑以及市场定价水平综合考虑。

3、所谓全流通,指的是公司所有股票都可以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所)上流通交易,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以前的国家股、法人股市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只能通过场外的协议转让实现流转,近一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得上市公司股票全部变为流通股。

4、通常,大股东是以其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包括资金、土地、设备、厂房等)作为出资,公司上市时这些资产直接折算为股份,大股东的地位就是这么形成的,因此不存在花钱买自己股票的事情。

5、以前收购一公司股票,可以通过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和收购流通股的方式实现,国有股、法人股的收购价格要远远低于流通股,现在由于全流通,所有的股票都一样,不再由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之分,收购方式基本上转变为按市场价收购达到控制地位的股权。

6、需要说明的是收购一个上市公司未必要达到50%以上的股权,事实上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性,有时候收购30%左右就可以达到控制地位。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更多的是看控制实质,而不是具体的股权比例。

什么样的个股最有可能被大股东“相中”而成为“增持股”?

笔者的体会是,只要“三看”,即可洞察其中的奥秘: 一看图形:调整充分,跌无可跌。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时间长。

如中国石油从2007年11月5日上市首日一路下跌以来,调整时间持续了3年半;二是调整幅度大。

该股从最高价48.62元开始下跌,一直跌至历史最低点9.71元,跌幅超过80%,远超同期大盘跌幅。

与此同时,成交量极度萎缩,日换手率始终停留在0.01%一线,与零成交相差无几,说明市场人气低迷,股票跌无可跌。

二看业绩:质地优良,估值偏低。

如中国石油,作为连续多年每股收益均保持在0.50元以上的绩优上市公司,股价却长时间徘徊在11元左右,而每股净资产、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各项指标始终处于同行领先位置。

还有,估值偏低的同时破发严重(发行价16.70元),大股东增持意愿往往十分强烈。

三看主力:资金充足,实力雄厚。

如果仅有增持愿望没有增持实力,大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样难以成就“增持股”。

若能在主力资金充足、实力雄厚的同时再具备企业形象佳、群众基础好、市场影响力大等特点,在股市处于“迷茫市”阶段被大股东增持的可能性更大。

可交换债换股对股价有影响吗?

要知道可交换债换股对股价的影响,就必须了解什么是可交换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简称可交换债、可交债,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可交换债兼具债性与股性。

换股价格溢价率越高,换股可能性越小,股性越弱;票面利率越高,债性越强,即为偏债型可交换债。

反之则为偏股型可交换债。

通过不同的条款设计,可交换债可广泛应用于融资、减持、股权调整、并购换股、市值管理等业务领域。

所以,可交换债对股价有那些影响,具体还要看条款的设计主要偏向于那个领域。

希望能帮到你。

股票中的大股东占款是什么意思?

大股东占款,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深层次原因 1.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选择“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

而母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控股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控股权,通过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或其它应收款等方式,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或利润向大股东转移。

这样,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天然缺陷,加上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就使上市公司逐步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2.过度“包装”上市导致先天“缺陷”。

相当一批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所需条件,脱胎于企业集团的一块优质资产或一个分厂,而将非优质资产、剩余劳动力等加以剥离,留在了原企业。

其资产在行业的不完整性,使其不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或依靠母公司供应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依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客观上为大股东占用资金创造了条件。

3.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由于大股东高管人员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交叉任职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身兼数职的大股东高管人员几乎囊括了上市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实际上交叉担当了“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从而使上市公司进一步为少数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所控制,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屡屡受到损害。

4.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功能不够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成,很多公司在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划分上还不清晰,加上国有股股东缺乏监督董事会的意愿和能力,董事会就无法行使其对经营者的监督功能。

目前,上市公司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某种默契,独立董事多为“花瓶”董事,难以尽职尽责。

5.上市公司“经营”利润的需要。

有些上市公司出于再融资或避免sT的考虑,于是便同大股东达成某种协议,如将公司账面价格较低的资产以离奇的高价出售给大股东,创造巨额利润,但大股东并没有以现金支付给上市公司,而是以其它应收账款挂账,从而一方面上市公司实现了利润,另一方面形成了大股东欠款;还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将款项借给大股东,然后向大股东收取资金占用费,这样,在公司“产出”利润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巨额的应收账款。

6.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不严,监管制度存在漏洞。

一些上市公司巨大的占款黑洞,直到“纸包不住火”,才不得已“实话实说”,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有关制度虽然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款作了处罚规定,但处罚条款是粗线条的,具体实施时难以把握尺度,给违规者造成了可乘之机,这也是大股东违规占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占款的危害 1.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将部分上市公司推到退市或破产的边缘。

*ST联谊发布公告称,针对大股东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对公司27 539万元欠款,大股东没有偿还公司资金和其他资产,大股东及下属企业用其所持有的股权3600万股作质押,由于该部分股权价值发生了变化,公司将根据净资产的变化,预计对应收大股东欠款补提坏账准备金5 000至5 500万元。

公司表示,由于已连续两年亏损,如果公司2006年度报告仍然亏损,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与效率的正常发挥。

过度的大股东占款危机,很容易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与效率功能的正常发挥,部分并购、重组案例常常由于大股东占款和巨额债务而夭折,使证券市场的效率大打折扣。

如sT中华A的重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从2000年9月即开始介入重组,但由于ST中华A大股东占款11亿元,负债2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500%,至今也未能迈出实质性重组步伐。

3.公司被掏空,危及股市安全,加大了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如三九医药,其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额高达32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46%,净资产的140%;而猴王股份自上市以来,其大股东猴王集团从公司套走了近6亿元的现金和4亿元的贷款担保,约占猴王股份总资产的123%。

这对股市安全构成了极大的信用威胁,加大了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4.资金被抽走,上市公司运营困难。

资金严重匮乏,企业举步维艰。

近日,阿继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213O5年度业绩预计亏损8000万元左右,主要原因是对大股东占用资金计提25%的坏账准备。

从公司2005年半年报披露的数据来看,该报告期大股东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欠款金额达到了2.21亿元,频繁而高额的大股东占款,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带来困难。

5.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实际运行中,一旦大股东发生财务危机,通常会将上市公司拖下水,从而将灾难转移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一中小投资者身上,使他们成为无辜的牺牲品。

如ST轻骑,在其12亿元的大股东巨额占款被披露后,股价从6元跌至1元。

6.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

上市公司由于存在着应收大股东的巨额款项,使企业的流动资产结构极不合理,降低了流动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导致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恶化,使上市公司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财务拮据风险。

以上内容为您介绍的是大股东占款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

大股东质押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必须的! 大股东买卖股份须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A公司大股东在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于2007年3-4月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但4月末又买入本公司股份100万股。

尽管公司声称上述行为系经手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此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须知 (一)持股申报及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个人信息申报 有关规则规定,此类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有关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有关规则规定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计算举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据规定,其2007年可转让本公司股票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设该高管在2007年末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则2008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卖股份违规案例:C公司高管于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申报个人资料,未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进行锁定,2007年5月该高管将股份全部出售,此行为属于超卖行为,其转让股份超过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此类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D公司高管,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间分次买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于2007年6月1日卖出5000股,此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其最后一次买入时间2007年3月,至卖出时间2007年6月不足六个月,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对交易禁止期的规定 为避免此类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有关规则明确设定了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

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禁止期交易违规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投资2亿元参股某券商,监察信息显示,该公司某董事于3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为属于禁止期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四)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关法规还规定了以下情形此类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层亲属持股的披露问题 有关规则还要求此类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软银集团的最大股东

是南非标准银行,南非标准银行最大股东是中国工商银,其行持有南非标准银行60%股份。

软银集团于1981年由孙正义在日本创立并于1994年在日本上市,是一家综合性的风险投资公司,主要致力IT产业的投资,包括网络和电信。

软银在全球投资过的公司已超过600家,在全球主要的300多家 IT 公司拥有多数股份。

2017年11月,软银获权向Uber注资百亿美元。

标准银行,全称:标准银行(Standard Bank)。

1962年,标准银行在南非注册成立,但当时是作为英国标准银行在南非的分支机构在运营。

1969年,标准银行集团成立,成为标准银行的控股股东。

当年,标准银行与渣打银行合并,成立了标准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PLC,一般称为渣打银行)。

1987年,渣打银行把持有的39%的股份出让,令标准银行成为完全的南非银行。

1998年开始,标准银行在非洲通过新建和收购建立了网络。

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收购标准银行20%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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