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发生调整当日 若标的股票仅进行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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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浮动盈亏中“合约单位”是什么意思?

合约单位是指一张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资产(证券、股票或ETF)数量,即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数量。

由交易所在发布合约标的时,同时公布。

合约单位一经公布将长期保持不变,但部分交易所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合约单位。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合约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有哪些?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具体以所属券商为准。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上海市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上简称“细则”

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和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有什么意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以及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具体以所属券商为准。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上海市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权证折算率为0%; (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分为?...

根据保险价值的确定,可以分为定值和不定值两种。

定值是指在签订合同之前保险人和投保人确定保险价值,之后无论受保障的财产是升值还是贬值都按照之前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价值标准。

保险价值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只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定给付,因此也被称为定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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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融券期间遇到停盘怎么办

融资融券期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交易所规定如下: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上简称“细则”...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有哪些?为了确保股票期权业务的正常运行,《股票期权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期权交易规则》。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 期权合约个股期权交易规则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 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 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随之调整。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上市与挂牌个股期权交易规则本所根据选定的合约标的,确定在本所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并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数量的期权合约。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 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本所持续加挂新到期月份的合约。

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本所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call:13802569622)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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