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期间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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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期间的分红怎么办

在股票质押期间的分红,属于股东本人,但一般不允许提现。

股票质押期间,其转让被禁止,也就是不能交易了。

但分红权仍在股东手中。

不过,一般情况下,质权人是不允许股东提现的,要等解除质押后,才与股票一并归持有人(股东)。

当然,不同的公司有不同规定,也有可能在限定条件下将分红付给持有人。

股票质押回购是什么?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 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 的交易。

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5月24日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 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 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质押股票分红款能用吗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这两个规定有冲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

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

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

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

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

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股票质押是140%进行平仓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换得贷款用于公司的业绩发展 但是这个股票质押出去时,会有一个价格,一般是股票当时市价的3——4折 如果前期的股市那样狂跌,有些股票的价格跌到质押时的折算价格,金融机构就会要求上市公司还钱,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钱还,就会抛出质押的股票变现还钱 如果履约保障比例<140%,则海通证券会对你质押的证券进行强行平仓,还你借他们的钱。

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方法: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税后红利或利息+乙方认可的其它资产评估值-预估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如需)]/应付金额*100%。

其中,应付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年利率/100*应计利息天数/360(未考虑违约情形)。

例如:A客户,初始交易金额1,000,000元,年利率8.6,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5月30日,该股票于2014年6月5日分红20,000元,2014年6月10日日终的待购回股票市值2,000,000元,那么2014年6月10日清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是多少? 答:应计利息天数为12天 应付金额=1,000,000+1,000,000*8.6/100*12/360=1,002,866.67元 履约保障比例=(2,000,000+20,000)/1,002,866.67*100%=201.42%...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潜在的"地雷"吗

您好,量价骄阳为您解答: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我国资本市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目前仅有少数的学者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李永伟,2007;郝项超等,2009;郑国坚等,2014;李旎等,2015)。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股票持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常常求钱若渴,却碍于控股股东的身份、控制权削弱的风险等因素不愿意也不能够通过减持股票来融资,另一方面银行贷款的审批手续严苛且耗时,相比而言,股权质押融资就成了控股股东相对便捷的融资选择,既不需要监管层审批,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其控制权,且限售股也可用于质押,尤其在“牛市”时,质押股份融得的资金量增多,更是刺激了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积极性。

据Wind数据统计,2013年沪深两市共有897家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累计质押873.4亿股(同比增长16.3%),累计质押次数达2689次,累计参考市值约8324亿元;2014年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规模较上一年增长近44%。

而且,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行为已经完全打破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①,以乐视网为例,2013年2月~4月,贾跃亭个人名下84%的股票已被质押,这些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32%。

可见,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已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常态”。

股权质押融资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并非毫无风险,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之后可能面临追加担保,甚至面临因其质押的股份被强制平仓而带来的控制权丧失的风险②。

还以乐视网为例,2014年7月3日,贾跃亭再次将2319万股乐视网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前7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约为45元,但当股价跌到36.45元就会触及警戒线,跌到32.40元就会被强制平仓。

一旦乐视网股价下跌接近警戒线,控股股东贾跃亭价值数十亿的股权质押就犹如一颗潜在的“地雷”,要是“爆炸”(被强行平仓)的话,则乐视网股票就不仅是面对增高的股价崩盘风险,而是真实崩盘了。

这迫使乐视网必须使出浑身解数确保股价不会跌破股权质押警戒线,也即防止乐视网股价的崩盘风险以免引起连环恶性循环乃至引爆股权质押这颗大“地雷”。

那么,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便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为避免追加担保甚至控制权转移的风险,控股股东等主要利益相关方是否会着力排除“地雷”险情呢? 本文就是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相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更低。

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的负相关关系更强。

我们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控股股东并不是通过努力提高经营业绩来降低股权质押期间内股价崩盘风险的;通过双重差分模型,我们还发现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解除后,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随之提高。

这些发现说明,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时,控股股东等主要利益相关方有较大的压力和动力去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以免触发大“地雷”,而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后,其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压力和动力骤然消失,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反而提高了,这也说明控股股东等所采取的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之措施只是权宜之计。

本文可能的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除了郝项超和梁琪(2009)和郑国坚(2014)等研究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影响之外,学术界关于股权质押前因后果的研究还很少,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关于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的研究,也即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其股价崩盘风险更低。

其次,本文也丰富了关于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的研究,以往的文献主要从信息透明度视角研究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如Hutton et al.,2009; Kim et al.,2011a,2011b,2014; Xu et al.,2014;陶洪亮等,2011;许年行等,2012、2013;王冲等,2013;叶康涛等,2015),而无人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视角研究股价崩盘风险,控股股东除了通过“监督效应”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之外(王化成等,2015),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避免控制权转移的动机则可能是更重要的影响因素。

最后,本文对监管者和投资者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其对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并加强对此的应对具有参考价值。

除本部分外,本文还包括4部分。

其中,第二部分为研究假说,研究设计在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研究假说 (一)文献简述 关于股价崩盘风险产生机制的研究,以往的文献主要从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这些研究认为公司的信息越不透明,管理层越可能去隐藏“坏消息”而导致“坏消息”的累积,当公司容忍度到达极限时,“坏消息”将瞬间的大量释放,从而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导致股价崩盘。

首先,国内外学者都发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负相关。

Jin等(2006)使用跨国的数据发现公司的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负相关,Hutton等(2009)和Kim等(2014)发现公司财务报表透明的公司更不可能出...

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指引哪些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对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融入方准入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业务持续管理和违约处置管理作出了要求;其中,《指引》规定,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

在净资本管理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在标的券准入方面,《指引》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一是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二是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三是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四是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五是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六是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融入方、标的证券的不同情况,设置差异化的履约保障比例;应当制定融入方持续管理制度。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标的证券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具体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确定机制、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机制等,并明确调整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更新。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这两个规定有冲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

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

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

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

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

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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