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导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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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会引发哪些股权争议?

离婚案件中,因股权分割导致纠纷常见类型分别如下: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如果因为第三者造成的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如果丈夫因为有外遇,...

如果不想第三方介入而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的,那么财产由你们两人自行商定。

但是出于公平起见,有外遇一方应少分财产。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到法院上一般是对半分了,没拿到房子的人要付房价的一半给对方。

如果你们在结婚之前没有经过相关方面的公证的,那么在婚姻存续阶段所获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所谓是靠谁的关系,也无论其中一方是否有收入。

另外丈夫有外遇的事情最好保留证据以备将来必需之时使用。

怎么查一个人拥有的的股票和我老婆闹离婚,她拿家里的钱炒股,但我...

上法庭离婚的时候,要求法院请他们帮忙公开她炒股转账用的银行卡的资金进出明细(每笔可以查的很清楚,她怎么藏也没有用) 不知道她在哪家证?还Ë究ص幕В恳桓鋈酥荒茉谝桓鲋とË究ػВ桓鲋と驶е荒芎鸵桓鲆锌ń⑽ㄒ坏亩杂叵担ㄔ嚎梢郧敫靡泄²妓目ê湍母鲋とË尽⒛母鲇ْ挡拷⒌墓亓ء?或者法院协助你去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去查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总部 --------------------------------------------------------------------------------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邮编:100032 值班室电话:010-58598888 上海分公司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邮编:200120 值班室电话:021-68870587 深圳分公司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编:518031 值班室电话:0755-25938000 综合部电话:0755-25988133 网站管理员 webmaster@

有哪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话,只能诉讼离婚,一方可以感情不和,起诉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实质破裂,比如连续分居两年、重婚、家暴或则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生活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没有法定情形,法院原则上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需要等判决生效后半年再次起诉,如果坚决要求离婚,那么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了。

第二,建议向律师寻求一个较为详尽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

离婚是一件涉及到第三,如果同时起诉要求财产分割的,要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

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第四,小孩抚养权。

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第五,离婚赔偿。

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诉讼中,主张该项赔偿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离婚起诉涉及到诉讼策略的制定、证据收集、具体的立案、庭审、质证、辩论程序,在经济条件允许下,建议还是寻求律师协助,尤其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适合扶养孩子的理由以及分割财产主张、损害赔偿主张,涉及到较为复杂的程序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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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离婚的十大理由是什么?

1.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

有“分居两年,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说法。

2.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原告起诉离婚应担负的举证责任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关于分居两年的证明,如果对方认可最好。

如果对方不认可,你可以找证人,或是提出一切能够证明你们分居两年的事实就行。

当然也可以由法庭调查查明。

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来源。

法律规定的交叉引起的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从某种程度上更无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 (一)守法原则 《公司法》。

(二)协商原则 对离婚案件而言协商调解是必经程序。

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如果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方享有,而给对方补偿,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

即双方就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只不过是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

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作为裁判方的法院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

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是如此,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硬性剥夺。

(三)限制干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时,在实际无过错离婚理由的制度下,为了鼓励夫妻为提高整个家庭的利益做出牺牲,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话虽如此,但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不但对股东方是一种压力也可能造成其履行不能,从离婚的制度上来看,同样要受到来自证券法律法规对其在流通方面的限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似乎还不能找到一个比协商更好的方法来对这种财产分割加以确定,还可以采取拍卖,也是当前在社会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后的一种最好的选择。

因为,在目前条件下。

这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转让份额、转让价格是否达成一致,那么应该说这种分割方案也是在符合双方所认同的公平基础上做出的,此时,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这的确是保护了股东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经理、公司职工所持本公司的股票的转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

《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规定,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内部股如发起人股和董事、监事,对家庭做出更多的投入。

在这样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当中,独立的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应该把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

在有了这样法律上的保障之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们就会更多的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色,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或有市场交易价外,需对转让股票的价格进行评估。

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等事项,法院也就无需再以公平公正的理由加以干涉了。

如此做法是考虑到。

所以,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

不允许法院强力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而不宜过多干预。

作为法人公司所负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变卖的方式或者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的方式来实现股票的分配。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对所持股票进行分割时,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割,而是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补偿问题,这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

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当然,如果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证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必要的,这是为了保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的需要,作为公司财产形式之一的股权不得随便转让。

(四)公平、公正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法上法院应本着体现正义的理念来处理。

因为,同样对非股东一方来说,则是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被剥夺或丧失

离婚后财产问题,

你好,(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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