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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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股票发行人应当中止发行

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 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 应当中止发行。

③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 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④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 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 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 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股票,中止审查.什么意思

ipo 中止审查代表这只股票暂时不考虑上市。

中止审查原因:1. 数据过期是主因,企业需要补财报。

2. 审查不通过,有些条件未达到,需要补充。

3. 不符合IPO的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证监会对大智慧中止审查什么意思

中止审查是停止既定事项,用在这里就是停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发不成了,一种是证监会没通过,一种是明知没有希望,就干脆自己中止,但不排除以后实际成熟再次提出申请。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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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报材料有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还有其他的什么情形呢?中止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

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

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

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

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

目前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

退市股重新上市有什么影响?

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退市公司提交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目前监管层对于A股市场IPO的审核极为严格,在当下IPO审核趋严的背景下,长航油运、创智科技最终能否实现重新上市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宋清辉补充道。

长油、创智重返A股胜算几何曾经被A股淘汰而退入老三板的企业长航油运、创智科技,在“沉寂”许久之后宣布申请重新在A股上市,这让那些在老三板苦等多年的投资者们再次看到了曙光。

不过,由于时间节点不同,两家准备申请重新上市的退市公司适用的标准并不相同,相比之下,长航油运面临的重新上市标准更为严苛。

而两家退市公司目前只是提交审核申请,在从严审核IPO的大背景之下,两家退市公司最终能否重新上市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长油、创智欲重返A股6月4日晚间,创智科技发布了关于拟向深交所申请恢复审核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事宜的公告。

同日晚间,长航油运发布公告称向上交所提交重新上市申请材料,沪市首单重新上市申请出现。

这也意味着两家退市公司开始申请重新回归A股。

根据长航油运发布的公告显示,在6月4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

根据长航油运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是招商局集团旗下从事油轮运输的平台,立足于液货运输主业,专注于国内外中小型油轮和化工气体等。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央企退市第一股”,长航油运在2014年被终止上市一事曾在资本市场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据悉,长航油运于1997年6月在上交所登陆A股市场,因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长航油运股票于2013年5月14日被上交所暂停上市,并因2013年继续亏损于2014年6月5日被终止上市。

如今,在公司被终止上市的第四个年头,长航油运便“火速”向上交所提交了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

实际上,为实现重新上市,长航油运也做出了诸多努力,诸如,采取了剥离VLCC、重塑商业模式,推进降低债务负担、调整转变经营模式等措施。

财务数据显示,在2015-2017年长航油运实现的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6.28亿元、5.6亿元以及4.11亿元。

另外一家退市公司创智科技在被中止重新上市审核近两年之后,于6月4日晚间也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审核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

据悉,创智科技于1997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因公司2004-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在2007年5月被暂停上市。

之后在2013年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即创智科技在上市的第17个年头,公司股票从A股“落幕”。

但距离被终止上市仅三年,创智科技便在2016年6月向深交所提交了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在同年8月创智科技向深交所提交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中止审核申请。

如今,在被中止重新上市审核近两年之际,创智科技表示,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恢复审核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事宜。

创智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提供及品牌运营,以及移动互联网业务。

财务数据显示,在2015-2017年创智科技实现的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4.22亿元、4.21亿元以及2.82亿元。

重新上市标准存差异在长航油运、创智科技申请重新回归A股的消息发出后,关于退市股重新上市的话题就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退市公司提交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目前监管层对于A股市场IPO的审核极为严格,在当下IPO审核趋严的背景下,长航油运、创智科技最终能否实现重新上市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宋清辉补充道。

据悉,重新上市标准存在“新老划断”,有新旧两个版本。

其中,在2014年11月16日之前已退市并于2017年11月16日前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可以按照2012年版的《上市规则》申请重新上市。

而根据深交所官网披露的《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2年版)中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截止日距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请日间隔应当不超过6个月”。

对比创智科技于2016年6月30日向深交所提交的股票重新上市申请材料来看,创智科技可谓“卡点”递交了重新上市申请材料,创智科技符合2012年版本的重新上市规则。

通过对比新旧版本的重新上市规则发现,2012年版本的重新上市门槛较低,重新上市需要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等条件。

但需要指出的是,天珑移动曾在2012年因盈利能力存不确定性而IPO折戟,之后根据创智科技2014年9月发布的重组草案显示,天珑移动作价42.3亿元注入。

在宋清辉看来,如今创智科技2017年营收、净利双降的情况不禁让市场对创智科技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怀疑。

而对于不适用2012年版本重新上市规则的长航油运而言,新版重新上市规则要求则较为严苛。

长航油运需要满足2015年修订的重新上市办法,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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