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股票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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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1、个人 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 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此外,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

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 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

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

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999年...

企业买卖股票交哪些税?

营业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时,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

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营业额(买卖价差)的计算 1.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即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2.对于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应根据财税〔2003〕16号“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的规定,或采取复权的方法,还原为股票购入时的价格。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股权(份)与股票增值税(一)股权与股份本文所称股权系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系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1、个人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此外,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

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

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

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999年以...

新三板投资者买卖股票要交多少税

1、印花税:只要卖股票就要交印花税是一种很古老的税种。

最开始买卖股票时,买卖双方是要签立书据的,政府在上面盖个印,为它的效力背书。

当然政府不会白干,收取的费用就是印花税。

现在买卖过程完全是电子交易,书据省掉了,但印花税还是要交。

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无论在A股、B股还是新三板买卖股票,都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只在卖股票时交。

如果是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比个人投资者要低。

举个例子,如果你花1000万买新三板股票,2000万售出,那么这个过程中需要缴纳2万元印花税;如果是一家企业的话,只需要缴纳1万元印花税。

看到这里,可能个人投资者会大喊坑爹。

但是先别急,企业也有自己的苦。

虽然印花税交的少,但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前面等着呢。

2、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投资亏了可以抵税,赚了才用交如果一家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追涨杀跌亏了钱,那么恭喜你,这个税就免了。

亏损可以抵扣税负,在其他的业务之前列支费用。

如果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或参与定增盈利了,那就要光荣的纳税了。

首先缴纳增值税,税率是买卖差价的3%。

其次要交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花1000万买入新三板股票,最终以2000万卖出,除了前文所说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之外,还需要交两笔税:一笔是买卖差价3%的增值税,50万。

另一笔是扣除印花税之后的所得税,(2000-1000)*(1-0.03)*0.25=242.5万。

如果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还有由持股平台类企业代持限售股的情况。

比如新三板上有员工持股平台形成的新三板持股平台类股东,这种情况下怎么交税呢?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买卖差价*股数),要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家公司向个人分红时,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能确定股票原来价值的,企业所得税一律按15%来算。

所以,公司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代持员工激励股票,要交两道税。

转让过程中,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合理避税,有的人就开动脑筋了。

比如搞个合伙制企业来炒股。

合伙企业一般针对股东个人按累进税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的地方为了鼓励合伙企业的发展,会降低税率。

借助合伙企业,可以将个人的纳税地点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变为合伙企业所在地,这样就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了。

当然各地政策会有不同。

比如新疆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优惠政策,新注册公司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16%。

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税负16%。

所以把公司注册在喀什、霍尔果斯其实跟注册在维尔京、开曼是一个意思。

3、个人所得税:新三板集邮党要交的税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看起来就像为集邮党量身打造的。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市场上高抛低吸赚的钱都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的政策看起来在鼓励炒股。

但个人转让IPO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IPO集邮党躺枪了。

举个例子:今年,钟立君等4名股民把地方税务局告上了法庭。

原告2007年以前在三板市场买入粤传媒,后来粤传媒在中小板上市,上市后原告分7次出售了粤传媒股票,被收了21.5万的个人所得税,4人认为在二级市场减持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把地方税务局给告了。

国税总局给4人的答复是:“你们4名股民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购买粤传媒股票,然后在证券二级市场减持。

此种行为与个人在证劵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有所不同,不符合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的免税条件规定,即”对个人从上海证劵交易所、深圳证劵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判例中,个人投资者在新三板流通市场上买的股票,转板后被视为限售股了。

目前新三板市场上集邮的各位一定要注意,如果哪天公司转去中小创,减持套利时,一定要过限售期,不然是要交20%个人所得税的。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收10%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既适用于A股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因为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利用这个政策,开展了轰轰烈烈的1分钱交易,企业该交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还有个人所得税,统统免除了。

太会发挥创造力了,有没有。

股票交易交不交增值税

按照相关规定,不征增值税范围如下: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企业持有股票及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政策,计税及账务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不征增值税范围如下: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

国内买卖股票交资本增值税吗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也叫整体资产投资,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部分非股权的行为。

企业整体资产投资后,企业由原来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既然是企业的资产投资活动,那么企业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就要缴纳营业税,而动产则是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过,对于企业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资产转让时有增值,则存在免税整体资产转让和应税整体资产转让两种情形。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整体资产转让中,如果转让方除了获得股权外,还获得了其他非股权支付额,这部分金额则视同销售部分资产,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股权资产的转让行为。

对于这种股权转让,由于不涉及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变化,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需要缴纳所得税。

对于单位法人来说,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来说,则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的资产、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全部产权。

因此,只有企业的所有者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才有转让权。

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对于这种转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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