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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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能不能买自己公司的股票

高管及相关持股变动是什么意思

原则是: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公式为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该高管只要不离职、不增持,自06年1月1日起解除股份的一般锁定,但在年内他只能转让所持全部股份的25%,即2500股。

假设他06年把能减的份额都减掉了,那么,07年全年能减持的则是7500*25%.此外,还有几点供你参考。

(1)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2)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个人所持股份,如何出售?

1、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如果违背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按照该管理规则,交易所颁布的《创业板规范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供参考。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B.2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有哪些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要提问:大家有没有那种关于公司高管如何得到公司股份的制度?

弥补了这一漏洞,即2500股。

假设他06年把能减的份额都减掉了。

原则是。

(2)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

对此,证监会2007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公司法》《证券法》只规定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25%,但对基数没有明确说明。

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那么,07年全年能减持的则是7500*25%.此外、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还有几点供你参考。

(1)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但在年内他只能转让所持全部股份的25%,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公式为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该高管只要不离职、不增持,自06年1月1日起解除股份的一般锁定: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新三板买入股票转板后有限售期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 在职每年25%限制 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控股股东36个月的是来源于上市规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证上〔2009〕45号)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证上〔2007〕61号)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3.8.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8.12上市公...

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每年转让25%,一年之内不得转让.我记得还有种说...

1、关于前面的说法,《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关于后面的说法,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大股东买入卖出股票是否要公告

必须的! 大股东买卖股份须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A公司大股东在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于2007年3-4月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但4月末又买入本公司股份100万股。

尽管公司声称上述行为系经手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此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须知 (一)持股申报及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个人信息申报 有关规则规定,此类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有关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有关规则规定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计算举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据规定,其2007年可转让本公司股票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设该高管在2007年末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则2008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卖股份违规案例:C公司高管于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申报个人资料,未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进行锁定,2007年5月该高管将股份全部出售,此行为属于超卖行为,其转让股份超过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此类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D公司高管,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间分次买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于2007年6月1日卖出5000股,此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其最后一次买入时间2007年3月,至卖出时间2007年6月不足六个月,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对交易禁止期的规定 为避免此类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有关规则明确设定了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

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禁止期交易违规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投资2亿元参股某券商,监察信息显示,该公司某董事于3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为属于禁止期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四)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关法规还规定了以下情形此类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层亲属持股的披露问题 有关规则还要求此类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证券公司高管能不能参与股票投资?法律有规定吗?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中。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主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不得从事短线交易。

所谓短线交易,是指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若从事短线交易,则交易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收益,同时,违规行为人还可能因短线交易而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如,甘肃某上市公司某监事于2008年11月6日买入本公司股票3万余股,并于11月11日至13日全部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由此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

此处“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发布前后的一段期间,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如,山西某上市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公布年报,而该公司总经理于此前的3月19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余股,构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报批评。

三是减持比例及时间的限制。

主要包括:(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总经理于2008年6月3日离职,但于同年9月5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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