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票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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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承销商

股票承销商是什么?

证券承销商的定义。

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

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重大,因而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

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只是对其进行审查,但在我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

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保证的地位,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保证,而给投资者以信赖。

因而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外乎在于尽可能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赔偿责任,而互相牵制,以达到有效防止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目的。

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

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

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

普通的投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大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符合其承销的标准。

同时投资者可能认为承销商于同意承销前,必定已经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格的审查。

第二,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

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

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主要审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文件制作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是理所当然。

证券承销商具有顾问(Advisory)、分销(Selling)及保护(Protective)等功能,可协助企业于发行市场筹募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间之桥梁。

1、顾问功能(Advisory) 所谓顾问功能主要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

这种顾问的功能甚至延续到证券发行结束以后。

2、分销功能(Selling) 分销功能指主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广泛网络,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予投资者。

3、保护功能(Protective) 保护功能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什么是承销商

联合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

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

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1、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2、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3、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4、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5、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6、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7、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等其他跟进服务等。

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

主承销商的发行推荐办法 :1、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和(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2)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4)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

5)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6)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3.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

4、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

证券公司主承销商资格是什么?

1.申请(A股主承销商业务)资格,除要具备内资股承销商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重点内容,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出题角度同上) (1)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

(与内资股承销商条件第一条比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具备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什么是新股市值配售

新股配售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自愿申购新股。

市值配售是针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流通市值进行的新股发行方式,即每10000元的股票市值可获得1000股的认购权,再通过参与委托及摇奖中签的方式确认是否中签。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告缴纳新股申购款,但新股申购中签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根据实施细则,配售比例根据市值配售部分投资者的需求确定。

当比例为100%时,市值配售申购放弃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当比例不足100%时,采取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做股票承销商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IPO主承销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

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

当一家企业决定发行股票后,往往会有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证券经营机构去争取担任主承销商,竞争十分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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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IPO?

IPO的全称是initialpublicoffer,即“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IPO新股定价过程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就估值模型而言,不同的行业属性、成长性、财务特性决定了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估值模型。

目前较为常用的估值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收益折现法与类比法。

所谓收益折现法,就是通过合理的方式估计出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并选择恰当的贴现率与贴现模型,计算出上市公司价值。

如最常用的股利折现模型(DDM)、现金流贴现(DCF)模型等。

贴现模型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和折现率,而这正是体现承销商的专业价值所在。

所谓类比法,就是通过选择同类上市公司的一些比率,如最常用的市盈率(P/E即股价/每股收益)、市净率(P/B即股价/每股净资产),再结合新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来确定上市公司价值,一般都采用预测的指标。

市盈率法的适用具有许多局限性,例如要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稳定,不能出现亏损等,而市净率法则没有这些问题,但同样也有缺陷,主要是过分依赖公司账面价值而不是最新的市场价值。

因此对于那些流动资产比例高的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比较适用此方法。

在此次建行IPO过程中,按招股说明书中确定的定价区间1.9~2.4港元计算,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约为1.09~1.15港元,则市净率(P/B)为1.74~2.09倍。

除上述指标,还可以通过市值/销售收入(P/S)、市值/现金流(P/C)等指标来进行估值。

通过估值模型,我们可以合理地估计公司的理论价值,但是要最终确定发行价格,我们还需要选择合理的发行方式,以充分发现市场需求。

目前常用的发行方式包括: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方式、竞价方式。

一般竞价方式更常见于债券发行,这里不做赘述。

累计投标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是指发行人通过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并自主分配股份。

所谓“询价机制”,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

一般时间为1~2周。

例如此次建行最初的询价区间为1.42~2.27港元,此后收窄至1.65~2.10港元,最终发行价将在10月25日前确定。

询价过程只是投资者的意向表示,一般不代表最终的购买承诺。

在询价机制下,新股发行价格并不事先确定,而在固定价格方式下,主承销商根据估值结果及对投资者需求的预计,直接确定一个发行价格。

固定价格方式相对较为简单,但效率较低。

过去我国一直采用固定价格发行方式,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推出了新股询价机制,迈出了市场化的关键一步。

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于1994年11月发表了《关于招股机制的联合政策声明》,自此,香港的大型新股发行基本上采用累计投标和公开瞎夯旌系恼泄煞绞健?/p> 发行方式确定以后,进入了正式发行阶段,此时如果有效认购数量超过了拟发行数量,即为超额认购,超额认购倍数越高,说明投资者的需求越为强烈。

在超额认购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可能会拥有分配股份的权利,即配售权,也可能没有,依照交易所规则而定。

通过行使配售权,发行人可以达到理想的股东结构。

在我国,目前主承销商不具备配售股份的权利,必须按照认购比例配售。

据报道,此次建行在香港交易所发行H股,截至公开招股截止日(10月19日),共吸引了760亿美元的认购资金,超过拟发售数量近9倍,而向香港公众公开发行部分更是获得了近40倍的超额认购倍率,其中国际发售部分将由联席账簿管理人根据多种因素决定分配,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原则上严格按比例分配,但分配基准可能会因为申请人的股份数目不同而分组决定,但也不排除可能会进行抽签。

当出现超额认购时,主承销商还可以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增加发行数量。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赋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股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一定比例的股份,在此期间内,如果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直接从市场购入这部分股票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如果市价高于发行价,则直接由发行人增发。

这样可以在股票上市后一定期间内保持股价的相对稳定,同时有利于承销商抵御发行风险。

如此次建行招股说明书就规定了可由中金公司及摩根士丹利添惠代表国际发售承销商于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开始交易起30日内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以要求建行分配及发行最多合计3,972,890,000股额外股份,占全球初步发售股份的15%。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建行全球发售结束后,发起人汇金公司、淡马锡、宝钢股份等股东有权将股份全部转为H股(有锁定期),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

从目前建行的定价来看,可能是考虑了全流通的因素,因此定价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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