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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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是否能买卖股票

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

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党员干部是否能买卖股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13〕10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郴办字〔2012〕5号):五、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的一律免职。

【延伸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经颁布,第八十八条位列“最受关注条款”之一。

该条第三款提到党员干部有“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干部都不允许炒股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在第八十八条的开头规定了一个前提,即“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因此,党员干部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允许的,只是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1、 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2、不准使用公款炒股。

除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加不得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

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一旦使用公家的钱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用于炒股的,则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

虽然股市的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将原本服务单位、服务公众的时间用于频繁看盘、频繁买卖是不可取的,也是与工作纪律和公务员法相冲突的。

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我市规定,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

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

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一、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行为: 1. 是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文件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股票的行为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按1993年10月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查处。

2. 是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文件发布后通过非正常渠道和途径获取或攫取股票、证券投资、期货等的违规行为按该文件规定依法查处。

3. 这些违法违规的获取或攫取股票、证券投资、期货等的行为主要涉及八种非法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إ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إ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إ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إ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إ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إ (8)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إ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إإ (10)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إإ (11)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这类人员未遵守本规定三个月内买卖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إ (12)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这类人员一个月内未作处理继续持有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属于违法行为إ 同时要求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إ 二、公务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إ 这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证券投资行为,即指2001年4月3日以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三、我国关于限制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股票交易的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10月5日)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 四、公务员禁止买卖股票的溯源 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规定》中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完全必要的。

经过近十年的规范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是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买卖股票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二是市场规模迅速壮大,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继发布实施, 证券监管部门先后制订了250多个法规性文件,证券市场法制环境正逐步改善。

三是“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已经取消,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全部停止。

根据上述变化,2001年4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同时。

时也对党政...

哪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

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不得买卖股票主要有4类人群: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

2001年4月、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党中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

领导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吗?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员不准违反 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其中,第(三)项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 情形之一列出。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 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 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 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 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 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 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 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 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 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 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 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 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 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 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 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 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 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对于上述人员之外 的党员干部,只要不是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电 脑炒股,不影响正常工作,则对买卖股票和投 资证券不作限制。

但是,股市有风险,投资须 谨慎,更不要挪用公款、借钱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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