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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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 增值税

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股权(份)与股票增值税 (一)股权与股份 本文所称股权系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系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营改增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计征营业税。

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1、个人 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 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此外,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

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 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

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

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999年...

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

展开全部 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会计科目,主要核算两种情况: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属于典型的金融商品转让,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财会(2016)22号是这样的: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1】A公司2016年7月18日在股市购入某只股票10000股,价格15.00元,手续费1000元。

2016年12月31日,股票价格26元/股。

2017年1月5日卖出,收到价款260000.00元(假设卖出时无手续费)。

1、2016年7月18日: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50000.00投资收益 1000.00贷:银行存款 151000.002、2016年12月31日: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1000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10000.003、2017年1月出售(假设无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借:银行存款 26000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260000.00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10000.00贷:投资收益 110000.00计提增值税:借:投资收益 6226.42(110000*6%/1.06)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股权(份)与股票增值税(一)股权与股份本文所称股权系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系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营改增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计征营业税。

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1、个人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此外,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

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

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

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999年以...

「有问必复」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收入是否要缴增值税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具体包括多种投资形式,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以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利息”税目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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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复」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收入是否要缴增值税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具体包括多种投资形式,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以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利息”税目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增值税

一、分类 (一)会计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两个条件,应当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两个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于不满足合同现金流测试的, 或者其他业务模式,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与旧会计准则分类的区别列示如下: (二)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而对金融资产并没有直接进行界定。

也就是说,在税法安排上,投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 (一)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记入“投资收益”;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进行处理。

案例1、居民企业华水公司,2016年1月1日购入居民企业华北公司的股票1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价格20元,内含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每股现金股利1元。

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

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月1日收到华北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假设到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900 000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借:投资收益 5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50 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但不应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

可见,税法不认同会计上把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的做法。

案例1中,华水公司支付的交易费用5万元,会计上记入了投资收益,税务上应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待,不得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5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12 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 50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 (一)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 1、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案例2、承接案例1,2017年5月10日,华北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华水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获得100 000现金股利,5月16日华水公司收到现金股利。

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该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 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照...

基金投资人的增值税是怎么算的

您好没有增值税,税收这个要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向了,如果是二级市场,投资所得暂时不收资本利得税。

但买卖股票的时候国家有收印花税和股票红利税。

债券利息有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向的是股权或债权类的产品,那在分配环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股权投资收益要交增值税吗

展开全部 1、股权投资, 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

2 、有关规定:(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依据此文件规定,投资入股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意味着投资方以不动产投资时需要开具发票和负担销项税额,从而间接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属于"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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