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资金用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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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是不是比融资要安全

股票质押的特点:1.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2.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3.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4.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5.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6.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7.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股票质押新规影响,对谁影响大

新规要点归纳为7大点及对散户的影响单列分析总结如下: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有7大要点1、融入方主体受限,不能是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2、融入资金用途受限,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3、初始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基金、债券不能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4、融资规模门槛提高,首次不低于500万,后续不低于50万。

5、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过60%。

6、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7、新老划断,存量业务不受影响,可以延期。

市场各方已经从融入方、融出方、质押标的、资金流向、证券公司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但对广大散户朋友的短期及长期影响很有有单列出来的。

但其实该新规不论是从散户个人进行股票质押角度,还是从市场短期影响来对散户会产生许多方面影响。

首先,散户的资金体量不大,单笔融资的需求也较小。

但此次新规规定了首次参与的交易者,交易金额需要达到500万人民币,这个规定的要求远高于个人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50万人民币资产的要求,而基本达到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个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需持有5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市值)。

而此后的每次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也同样限制了散户每次的融资最低下限,也就是说小型的融资就不能通过这个通道去获得资金了。

其次,资金的使用方面,不得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买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说,散户无法用股票质押的资金再进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资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债券进行初始股票质押,对持有基金、债券的散户,这部分市值就损失了这一种变现的通道。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有哪些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

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

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

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

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

我国当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

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

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

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

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

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

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股票质押款可以应用于股票质押款可以应用于哪些用途

一、股票质押实现创业板借壳上市这里面的股票质押的花样,是质押完全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完成所有权的转换。

我见过的一个很牛逼的案例,标的是某创业板股票(前提:创业板目前禁止借壳上市),他们居然靠股票质押借壳上市了。

大概流程是这样的:1,大股东将大部分股票(足够变更实际控制人,可分批实现)通过场外质押的形式质押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借壳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要公证。

(这几个都是非常重要的伏笔)2,大股东拿着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借壳向大股东支付的成本)愉快地玩耍去了,到期了还不起钱了。

3,资产管理公司拿着公证过的协议向法院起诉:根据协议,如果投资人在x期限内无法还款,则质押物归我方所有用来保证资金安全。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大股东无法还款,双方同意以此种偿还债务,偿还后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法院宣判后,资产管理公司找登记结算机构划转股权、公告。

4,以上步骤都是司法程序,划转股权是为了保证出借人资产安全,证监会管不着法院执行,所以。

到这一步,就以非常巧妙的形式通过股票质押实现了股票所有权的转换。

5,风平浪静内外部矛盾都差不多了,开始一通装啊,技术、资产、人员,就一个字:装。

大旗一换,新公司成立啦。

———————————————————————————————————————————二、股票质押实现杠杆融资股票质押结合定增、或其他手段实现高杠杆融资。

例子我不举了,满大街都是例子。

方式呢就通过双重质押的形式(业内没有这个术语,二蛋自己编的),把发行股票买的资产质押,再把新发行的股票质押,实现高杠杆融资。

1,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定增1亿股,以前20日均价10块为发行价,募集10亿元,收购二蛋牌拖拉机200台,其中向大股东配售0.8亿股。

2,大股东用8亿缴纳了募集资金,获得了当时8亿市值的股票。

上市公司获得了10亿的拖拉机资产。

3,大股东可以把定增锁定的股票质押,按照5折算可以融资4亿元。

上市公司把拖拉机资产质押给了二蛋资产管理公司,按照5折算可以融资5亿元。

4,这笔钱可以继续投资。

如果我们假设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基本上一帮人的话,那么相当于用10亿的资金买了10亿的资产之后又可以马上融资9亿元。

实际上只用了1亿元就换来了10亿的资产,杠杆放到了10倍,9亿资金还能继续做下去。

———————————————————————————————————————————三、股票质押辅助完成定增、重组、借壳、资产收购等有很多这样的重大事项需要大笔资金才能实现的,很多股东都暂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但是如果使用过桥资金先获得股票,之后在把股票质押归还过桥,就获得了大笔股票资产,而成本仅仅是每年的利息而已。

因为案例各种各样,我就随便挑选一个:1、二蛋公司准备借壳上市,方案通过审批:要出资7亿元补充借壳的差价和相关费用,再额外缴纳3亿元给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保障业绩。

但是可以获得市值30亿的股票。

2、二蛋公司没这么多钱,于是和三蛋证券说:我一旦获得股票,以3折质押融资10亿。

3、谈妥后,二蛋公司找了笔过桥的10亿资金,缴纳了款项获得了30亿市值的股票。

然后把股票托管到了三蛋证券,又马上质押融资10亿,归还了过桥资金。

以后每年还款1亿就可以获得30亿的股票了。

定增、重组、借壳上市这类需要股东去缴纳一大笔资金的项目,只有缴纳足额资金才可以获得这些股票,一旦获得股票,你又可以拿股票去质押融资。

给钱才有股票,有股票才有钱。

而且顺序不能倒置。

所以股票质押配合过桥就可以以小搏大,没钱也能拿到股票。

现实中有非常多的股东在方案获批以后,都不着急的去缴纳。

1、去找金融机构,确定好我一旦缴纳资金获得股票(过桥资金),你要再最短的时间内给我办好股票质押贷款。

2、之后再找过桥确定多少钱在什么时候给我准备好头寸。

3、涉及的各方都把资金准备妥当后执行资产交割和股票划转。

获得股票后股东在最短时间找券商做好了股票质押,把这笔钱还给了过桥资金。

实际情况都是先做好后续的,才做资产交割的。

———————————————————————————————————————————四、股票质押滚动还款股票质押如果每到期就找人做下一笔,那就相当于你一直在以一定成本长期占用很大一笔资金!举例:1、有10亿股票市值,做了1年期4折股票质押,每年利息8%。

2、这样用每年0.32亿的成本就融资4亿元,杠杆倍数12.5倍。

3、到期后我换了一家继续做质押融资。

这就相当于你一直用1块钱的成本做着12块5的事情。

这种标准化业务成本很合理的。

———————————————————————————————————————————五、股票质押实现锁定期融资股东通过定增、重组等方式拿了股票是没法卖的。

股票质押就给变成了提前获得资金的方式。

举例:1、二蛋是某猪名风投,早期投资大蛋游戏,获得8%股权,大蛋游戏很争气上市了。

2、二蛋获得了1亿股股票,现在市值是50亿,锁定期1年。

3、二蛋着急啊,50多...

股权质押的程序,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限制

您好,一、股权质押的程序第一步:前期工作(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第三步,权利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二、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限制《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股单虽可质押,但应受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但是,股权出质毕竟不同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出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有学说认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出质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出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股单虽可质押,但应受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但是,股权出质毕竟不同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出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有学说认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出质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出质。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

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

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

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

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

”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

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空吗?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你可以罔上嗖 纵横实战操盘团队 ,我是跟着他们学习的,实力不错,还会教怎样建立交易系统选股等,我获益不少,反正现在已经解套盈丽了,希望你能掌握炒股的技巧 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指控股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按一定折扣计算后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是该股票市场价格的50%。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控股股东需要现金流。

对於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

而如果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业绩的话,将是更大的利好。

风险在於一旦市场价格下跌了50%,这批股份将被强平,形成极大抛压甚至形成踩踏。

还有一个是回购交易,是指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以市场价格买入本公司的股票,不管买入的目的,其本质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对该股票来说是利好。

如果回购的部分被注销,就是减少了总股本,是长期利好。

如果回购的部分有锁定期,在锁定期内的卖压也会减轻。

风险在於锁定期结束后大股东会不会再度减持。

就质押式回购本身而言,只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通常这种融资的成本也较低,变现能力也较强,所以上市公司都愿意以这种方式融资。

对上市公司而言谈不上是利空还是利多,因为通过融资,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增加了,现金流多了,同时出现了融资成本,所以总体而言对上市公司没有实质影响。

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您肯定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也可以来咨询小编哦!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大家都能理财成功!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指控股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按一定折扣计算后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是该股票市场价格的50%。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控股股东需要现金流。

对於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

而如果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业绩的话,将是更大的利好。

风险在於一旦市场价格下跌了50%,这批股份将被强平,形成极大抛压甚至形成踩踏。

还有一个是回购交易,是指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以市场价格买入本公司的股票,不管买入的目的,其本质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对该股票来说是利好。

如果回购的部分被注销,就是减少了总股本,是长期利好。

如果回购的部分有锁定期,在锁定期内的卖压也会减轻。

风险在於锁定期结束后大股东会不会再度减持。

就质押式回购本身而言,只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通常这种融资的成本也较低,变现能力也较强,所以上市公司都愿意以这种方式融资。

对上市公司而言谈不上是利空还是利多,因为通过融资,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增加了,现金流多了,同时出现了融资成本,所以总体而言对上市公司没有实质影响。

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您肯定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也可以来咨询小编哦!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大家都能理财成功!

股票质押式回购有什么好处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实际上股票质押式回购是证券公司推出的类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用他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做质押,向证券公司贷款,等客户还清款项和利息后,解除股票质押,股票重新回到客户名下。

优点作为新推出的业务,与同类产品相比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具有很多自身的优点。

比如说资金效率高、融资成本低、折算率高、期限灵活等。

第一、资金利用效率高。

T日可以交易,T+1日资金可用,质押的股票不需要过户,对股东地位没有影响。

第二、质押的股票性质不受限制。

比如说一些限售股、外资股、董监高持有的解禁股都可以进行融资,还有持股5%以上大股东可以将超过5%的股份进行质押融资。

第三、融资期限灵活,最长可达三年。

业务模式也很灵活,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解除部分证券的质押,不需要到公证处、登记公司现场办理公证、质押手续。

适合的客户群体(1)具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但难以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客户;(2)为了补充短期流动性,又不想被动减持股份的客户;(3)具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暂时无法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等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客户。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吗

这要分不同情况来区分对待:一、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指控股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按一定折扣计算后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是该股票市场价格的50%。

对於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

而如果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业绩的话,将是更大的利好。

风险在於一旦市场价格下跌了50%,这批股份将被强平,形成极大抛压甚至形成踩踏。

二、还有一个是回购交易,是指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以市场价格买入本公司的股票,不管买入的目的,其本质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对该股票来说是利好。

如果回购的部分被注销,就是减少了总股本,是长期利好。

如果回购的部分有锁定期,在锁定期内的卖压也会减轻。

风险在於锁定期结束后大股东会不会再度减持。

三、就质押式回购本身而言,只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通常这种融资的成本也较低,变现能力也较强,所以上市公司都愿意以这种方式融资。

对上市公司而言谈不上是利空还是利多,因为通过融资,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增加了,现金流多了,同时出现了融资成本,所以总体而言对上市公司没有实质影响。

拓展资料: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股票交易市场,是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场所。

这一市场为股票创造流动性,即能够迅速脱手换取现值。

二级市场通常可分为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也出现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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