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中的可转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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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中的可转债是什么意思?

还要注意:可转债的仍是“债”,比股票具有优先归还权。

与纯债比拟,二级股市上可交易的转债很少,沪深两市一共才20几支。

比方:110015石化转债、110020南山、113001中行转债、113002工行转债、113003重工转债、125731美丰转债。

..。

转债的四个要点 1、转股价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发行的,每1支可转债都对应着1支“正股”。

转股价,相当于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汇率”。

一张可转债能够兑换的股票数量=100元/转股价。

例如:转股价为10元的可转债,100元/10元=10,那么1张可转债能够兑换10股股票。

在股票中可转债的基本收益是什么?

可转债券亦称作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CB),是一种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规定在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比例和相应的条件将其转换成确定数量的发债公司的普通股票,可转债具有双重属性,即债券性和期权性,首先它是一种债券,具有面值、利率、期限等一系列要素,其次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转换成发债公司的普通股票。

没有代价股这个概念。

这个名字只不过是香港联交所文件中把Consideration Shares (标的股份)翻译为“代价股”。

Convertible Bond 可转换债券 在有效期内特定时间可转换成为预定数量公司股票的债券...

什么是可转债券?什么是代价股?

大家都知道,投资可转债,既可攻又可守,它是一款攻守兼备的优良投资产品。

而 且它比股票更保险,拥有最大的保底金,又比债券拥有更高的收益机会。

那么是不是投 资可转债就一定可以赚得盆满钵溢呢?其实投资可转债还是有一定的投资风险的,毕竟 投资和风险是一对孪生兄弟,谁都离不开谁。

那么,投资可转债的风险都有哪些呢?1.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是可转债投资中最大的风险。

因为它可以转换成股票,很多投 资者都把注意力放在转换成股票来赚取高额利益上面,反而比较容易忽略可转债的还本 付息的信用风险。

其实,这个风险的危害还是很大的。

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备的情 况下,可转债都有银行的连带责任担保,因此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通常被银行所吸收。

但未来没有担保的转债将是发展方向,因此信用风险将会成为投资者主要关注的对象。

2.正股波动的风险从对转债价值影响的角度来看,正股的波动对转债价值的影响最大,随着正股的下 跌,转债价格会逐步靠近转债价值,因此对积极型投资者来说,投资转债的同时也需要关注该公司的基本面并对其股价进行研判。

3.转债的条款风险在可转债的转债过程中,会有很多条款来规范其转债的操作,如果投资者过于忽略 这些条款,就会给自己的投资带来一些危害。

可以说,在转债的过程中,这些条款也是 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其中又以赎回条款的风险最大。

有人说可转债“上不封顶”,实际上却不尽然。

发债公司并不愿意让可转债无限制地 上涨。

初创时期可转债的确不封顶,可是随着可转债市场不断完善,设计出了赎回条款, 当正股价超过转股价一定幅度并维持相当时日后,发债人有权将未转股的可转债以稍高 于面值的价格回购,目的是让可转债持有人在高位快转股,而不是没完没了地炒下去。

尽早转股使公司完成融资的目的,并减少付息总量。

目前,在我们的债券市上,除了极 少数债券没有设置赎回条款外,大多数债券都是设有赎回条款的,大多数公司都是在公 司发行转债时即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可按面值加上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转债。

因此,当转债转换平价较高时,转债的赎回风险即开始显现,如果公司公告赎回,而投 资者没有注意到,则可能遭遇巨大的赎回风险,若被强制赎回,损失会在30%以上。

造成这种无谓损失的责任在投资者自身,因为赎回条款是发债时就确定了的,投资 者在投资前应当了解。

触发赎回条款后,发债公司按规定要多次公告警示,并留有足够 的时间给持有人转股或卖出可转债。

历史经验证明,可转债价低于120元时,持有人缺乏转股积极性,越过130元,正 股价会超过转股价130%,就有触发赎回条款的可能性。

此时投资者对赎回风险,不得不 防。

被强制赎回所造成的损失对投资者来说,就等于把自己钱袋里的金币随便丢弃。

从这 里可以看出,投资可转债并不适合短炒,但也不能买人后就置之不顾,高枕无忧。

当类似 强制赎回这样的风险来临时,应密切注意,提前采取措施,保卫胜利果实,避免损失。

总之,投资可转债虽然较股票安全一些,又比债券收益更好一些,但是它还是有一 定的风险的。

这就需要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保持持续的跟踪和关注,以免造成一些不 必要的损失。

股市当中可转债是什么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

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个特点:(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

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看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

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如果债券持有者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还享有将债券回售给发行入的权利。

一些可转换债券附有回售条款,规定当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即按约定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债券持有人可以把债券按约定条件M售给债券发行人。

另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一些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附有强制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强制赎回债券。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于降低其筹资成本。

但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较受投资者欢迎,我国证券市场早期进行过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如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发行了可转换债券,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要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并于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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