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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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合同纠纷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纠纷?

导致“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与司法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 1996年10月28日,上海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华*原公司)与被告上海沈*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公司)签订《上海沈*好世界大酒楼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华*原公司投资30%计180万元,沈*公司投资70%计420万元。

双方投资到位,该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注册资金600万元。

次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沈*公司全面负责上海沈*好世界大酒楼(以下简称沈*好世界)的日常经营管理。

1998年12月25日,华*原公司与沈*公司又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解除双方合资关系。

该备忘录约定,由沈*公司收购华*原公司的30%股权(180万元),于备忘录签署后30天内支付给华*原公司,但沈*公司始终未予支付。

华*原公司遂起诉要求沈*公司支付收购股权款。

另外,该备忘录还约定,备忘录生效后,双方1996年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与《补充协议》同时终止,华*原公司协助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但由于该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对沈*好世界作变更登记。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有特别限制,只有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成立一人公司,而备忘录约定华*原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沈*公司,使沈*好世界的全部资金集于沈*公司一人,形成一人公司的状态,该约定因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应确认无效;备忘录在确定沈*公司一人公司的前提下确定的华*原公司与沈*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因前提违反法律,故该前提下的约定条款均无效。

华*原公司以其与沈*公司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判以股权转让无效为由有误等为由,申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华*原公司与沈*公司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效力。

确定《谅解备忘录》的效力,必须首先解决导致股权集中于股东1人名下时的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

二、过去关于导致一人公司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争论 当公司股权因转让等原因集中为一个股东所持有时,就出现了公司法上所称“一人公司”的情形。

由于原《公司法》只允许设立国有独资一人公司与外资的一人公司,对于设立除此以外的一人公司持否定态度。

因此对于因股权转让等变更后存续的一人公司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的意见也并不一致。

有学者对变更后持续的一人公司持肯定态度,认为我国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要件,但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并没有被《公司法》规定为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所以,虽然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是不允许的,但因其他原因变更而来的一人有限公司是被允许的。

有学者则持否定态度,认为“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上面案例中原审法院的法官也是持同样的态度。

对于这种看法,笔者持不同意见。

依笔者看来,不应仅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就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

股份转让协议,除其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以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

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没有其他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我国原《公司法》虽不允许一人设立公司,但是并未将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作视为公司解散的事由。

与之不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原“公司法”就明确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动而不足法定的最低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可见,《公司法》并未明确股权转让后一人公司的非法性。

第三,事实上,公司股权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1人名下时,存在通过再次转让使其很快再回复到复数股东的可能性,应允许该股东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分出部分股权给其他人来维系公司,允许一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存续所付出的社会代价远远低于公司清算、解散的成本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第四,由于我国立法上已经承认个人可以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对于自然人股东受让公司全部股权,在一定合理期限后无法达到公司设立法定人数条件也不解散进行清算的,该自然人股东可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不申请变更而继续由该股东一人经营的,在承担责任方面法院完全可将其视为个人独资企业。

在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经变更后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债权的担保财产范围增大,债权人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虽然一、二审法院均以股权转让后股东只有一人,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规定,而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但后来在再审法院,本案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现在《...

股权转让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纠纷

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解答。

一。

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股权转让后。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取得股东权,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为预约股权转让;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股票期权是什么。

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什么是股权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二,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上市的知识,小编推荐,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

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有哪三种类型,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股权转让种类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

公司董事。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 展开

律师该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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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设...

展开全部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但是无论哪种私下订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中规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既有效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既有效,但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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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私下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但是无论哪种私下订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中规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既有效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既有效,但可撤销。

股权转让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处理办法对于什么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对于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该如何处理,大连股权律师很您说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关于企业联营和企业登记的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大连股权律师结合以往的办案经过来说一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足如下条件:1、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3、股权转让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形5、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二、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注意的情形大连股权律师和您说股权转让合同远比一般的商品买卖复杂,而且也是来了保障国家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在法律法规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较多的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性的判断要比一般商品买卖困难得多。

如您自己弄不明白这个问题,您还是问问专业的人比较好,辽宁卓政在大连有律师事务所,你可以百度查一下简单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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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未经股东会协商同意,但签了合同可以视...

公司法有表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6.受让方的义务;7.协议的生效日;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11保密条款;12争议解决方式;13.违约责任;1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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