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发行股票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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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溢价发行?

在实践中,新股发行都以超过面值的价格溢价发行,在股利一定的情况下,这就大大降低了股票筹资的成本。

从实际情况来看,股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成本相比谁高谁低,取决于各个国家的金融环境、利率政策、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等很多因素。

另一方面,从企业筹资的财务负担看,发行股票的成本也要低于银行贷款。

因为接受银行贷款对企业而言是负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按期还本付息,所以成为公司较重的财务负担;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是企业的资本金,它反映的是财产所有权关系,没有到期之日,一经购买便不得退股,企业不用偿还,因而财务负担较轻。

什么是溢价发行股票?

溢价发行股票简单地说就是在发行股票的时候股票价格高于股票面值,通常股票面值为1元/股,溢价发行股票价格往往以数十倍股票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比如说20元/股。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因此可使公司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

股票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或债券。

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

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关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

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

基本上都采用中间发行。

溢价发行股票,溢价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属于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

在我国金融市场,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A股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什么是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

罗俊荣律师,专注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企业资本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领域。

总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答案如下: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会不相同。

具体如下:类型一: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征税对象:个人股东。

2、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额。

3、税率:20%。

4、缴税方式: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5、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收入应优先用于补缴税款。

7、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发布。

适用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年11月16日发布。

类型二: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1、征税对象:个人股东。

2、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额。

3、税率:20%。

4、缴税方式: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5、不可分期缴纳税款。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年11月16日发布。

类型三: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无论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法规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年9月7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012年11月16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上市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2014年06月30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另外,资本公积的来源决定了其转增股本时是否对个人股东征税:1、对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只有当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来源于股票发行溢价时才不需要纳税,其他来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需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如果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改制前的资本溢价形成的,由于其不属于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故均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997年12月25日发布。

涉税相关内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98年5月15日发布。

涉税相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谢谢!有任何疑问,请继续提问罗俊荣律师。

溢价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

股票有许多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

票面金额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表示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实际收取的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通常是不相等的。

发行价格的确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发行人业绩增长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等。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金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公司法》第l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个人股东什么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如下情况供参考:1.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如何缴纳个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办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作出了细化规定。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 非上市也非新三板公司的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如何缴纳个税?去年底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涉及股东个人的股息、分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问题,因而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股东的股息、红利应如何缴纳个税?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就税率而言,该通知第一条明确: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4. 股份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如何缴纳个税?不用缴税。

依据是:《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此种不纳税的情形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股份制企业。

有限公司、正在股份制改造中的公司,均不是“股份制企业”,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而股份公司,不论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还是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理论上都可以适用。

第二,仅限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

对此,《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前述198号通知中)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因此,对于其他类型(比如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其他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适用。

5.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如何缴纳个税?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类型的转增股本并不免税。

但是,仍然有税收优惠政策。

前述80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因此,其缴税政策按照上述第3点中的财税[2015]101号通知执行,即: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 非上市也非新三板的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缴纳个税的规定是否完全相同?不完全相同。

对于既未上市也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需要区分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分期缴纳”与“一次缴纳”之别。

“1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该文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是: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因此,对于并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非上市、非新三板公司,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则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就税率而言,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

7. 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在接受企业股权奖励时,在个税缴纳上是否有优惠政策?有。

“1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的,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这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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