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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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对吧?首次公开发行的...

无论是哪种设立方式,股票性质都没有区别。

交易所是归证监会管的,所以上市条件相当于也是证监会定的。

向证监会申请IPO的时候,公司提出的申请全称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也就是IPO并上市,证监会也是按发行并上市的标准核准的。

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以后,向交易所的上市申请只是个程序性的。

但实践中存在IPO后没上市的情况,比如胜景山河,在IPO募资完成以后挂牌上市以前被曝出了问题,最后没能上市,IPO募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IPO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一种形式,相对于买壳上市而言。

一般老百姓的理解,IPO就是上市。

其实严格意义上说,IPO只是股票发行,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环节。

现在企业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也写的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所以理论上存在发行后不能上市的可能。

实践中也有公司已经公开发行股票了但出现了问题不能上市并且最后将募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的情况...

各位老师好征集一个股票栏目的个人昵称想了很多都不是很好各位老师...

不矛盾啊。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200人的限制。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也就是说募集设立是先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的开始募集还是控制在200人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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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书的区别?在格式和内容上的区别?分别是...

论文摘要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

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

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

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

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

《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

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

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

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

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

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

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

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

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

什么是股市?

股票市场是已经发行的股票按时价进行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

由于它是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因此又称作二级市场。

相比而言,股票流通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更为复杂,其作用和影响也更大。

大部分国家都有一个或多个股票交易所。

股票市场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部分。

股份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发行股票,迅速集中大量资金,实现生产的规模经营;而社会上分散的资金盈余者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股份公司,谋求财富的增值。

1.流通市场的功能:股票流通市场包含了股票流通的一切活动。

股票流通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为股票发行者创造了有利的筹资环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和市场变动情况,随时买卖股票。

由于解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它们可以放心地参加股票发行市场的认购活动,有利于公司筹措长期资金、股票流通的顺畅也为股票发行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股票流通市场的活动,可以使长期投资短期化,在股票和现金之间随时转换,增强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股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是反映经济动向的晴雨表,它能灵敏地反映出资金供求状况、市场供求,行业前景和政治形势的变化,是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的重要指标,对于企业来说,股权的转移和股票行市的涨落是其经营状况的指示器,还能为企业及时提供大量信息,有助于它们的经营决策和改善经营管理。

可见,股票流通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票交易方式 转让股票进行买卖的方法和形式称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环节。

现代股票流通市场的买卖交易方式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 从买卖双方决定价格的不同,分为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

议价买卖就是买方和卖方一对一地面谈,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买卖交易。

它是场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

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为了节省佣金等情况下采用。

竞价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是由若干人组成的群体,双方公开进行双向竞争的交易,即交易不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有出价和要价的竞争,而且在买者群体和卖者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最后在买方出价最高者和卖方要价最低者之间成交。

在这种双方竞争中,买方可以自由地选择卖方,卖方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买方,使交易比较公平,产生的价格也比较合理。

竞价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中买卖股票的主要方式。

(2)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 按达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

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直接洽谈,股票也由买卖双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绝大部分是直接交易。

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和联系,而是委托中介人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间接交易。

(3)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按交割期限不同,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现贷交易是指股票买卖成交以后,马上办理交割清算手续,当场钱货两清,期货交易则是股票成交后按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数量,过若干时期再进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流通市场的构成 股票市场流通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1)股票持有人, 在此为卖方;(2)投资者,在此为买方;(3)为股票交易提供流通、转让便利条件的信用中介操作机构,如证券公司或股票交易所(习惯称之为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市场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会员、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内集中买卖上市股票的场所,是二级市场的主体。

具体说,它具有固定的交易所和固定的交易时间。

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买卖,使原股票持有人和投资者有机会在市场上通过经纪人进行自由买卖、成交、结算和交割。

证券公司也是二级市场上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一,其最重要的职能是为投资者买卖股票等证券,并提供为客户保存证券、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证券投资信息等业务服务。

场外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或柜台市场。

它与交易所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市场体系。

场外交易市场实际上是由千万家证券商行组成的抽象的证券买卖市场。

在场外市场易市场内,每个证券商行大都同时具有经纪人和自营商双重身份,随时与买卖证券的投资者通过直接接触或电话、电报等方式迅速达成交易。

作为自营商,证券商具有创造市场的功能。

证券商往往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几个交易对象。

作为经纪证券商,证券商替顾客与某证券的交易商行进行交易。

在这里,证券商只是顾客的代理人,他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少量的手续费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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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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