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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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的规定: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连续启动决策程序进行多次股票发行,这种做法客观上提高了挂牌公司股权融资效率,但在监管实践中逐步凸显出一些问题。

例如,有的挂牌公司连续启动多个股票发行程序,前一次发行备案通过后,一直不进行新增股份登记。

这种做法一是导致前一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股份登记完成前无法就下一次发行行使股东表决权,使其合法权益陷于不确定状态,可能产生纠纷的隐患;二是若连续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还会存在涉嫌违反股票发行监管程序的违规情形。

还有的挂牌公司连续启动股票发行程序,但在定价环境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定价差异较大,扰乱了公司股票的合理估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因此,为规范挂牌公司股票连续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市场预期,有必要规范挂牌公司股票连续发行行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拟连续发行股票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前一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后,才能召开董事会审议下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也就是说挂牌公司前-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没有登记完成前,不得启动下一次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策程序。

此外,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挂牌公司董事会做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须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 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 安排。

(2)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的,挂牌公司应当 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且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 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合同即生效。

(3)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 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4) 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5) 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股票发行,挂牌公司需要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的备案文件有哪些?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义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请挂牌阶段进行,也可在挂牌后进行,还可在挂牌时同时进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1、定增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

公司发行股票挂牌上市的意义

看了点新股申购的东西,很详细,你也学习一下,什么都明白了 网上申购新股的三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在营业部现场通过自助委托或填单申购; 第二种,通过营业部的电话委托系统进行申购; 第三种,就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投资者可选以上三种方式之一。

建议采取平时熟悉的操作方式进行申购,比如,平时的操作是在营业部交易,那么,最好还是选择在营业部内自助委托来申购,以免出现漏误。

网上申购流程 ☆投资者申购(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资金冻结(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验资及配号(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股(深圳500股,下同)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摇号抽签(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资金解冻(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注意:个别股票发行是按特别流程,即T+3日公布中签及返回资金,如中国平安:2月12日进行网上申购,15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两个交易所公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基本一致。

申购当日,投资者要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

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假定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

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

参与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4、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

张三如果中了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

投资者还应注意到,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网上申购新股需注意的问题 ●申购新股必须在发行日之前办好上海证交所或深圳证交所证券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且将资金打入该账户。

●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每个帐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只能申购一次(不包括基金、转债)。

重复申购,只有第一次申购有效。

●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

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申购新股的委托不能撤单,新股申购期间内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申购新股每1000(或500)股配一个申购配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交易所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投资者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

●每个中签号获配1000股(或500股)。

这时,投资者无需另行“买入”操作,交易所系统会自动将中签的股数打入你的股票账户,未中签的资金解冻并自动退回。

●新股上市日期由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指定证券报上刊登。

●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新股须全额预缴申购股款。

●新股发行的具体内容请详细阅读其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一般在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即可通过:到证券营业部进行查询,或在网上进行新股配号的查询,可以在“配号”那里查到配号号码,假如你申购了10000股,那么你就有10个号码(深圳20个号码),因为号码是连续的,所以只显示第1个号和配号数。

待公布中签号码后,你可以自己对一对是否中签。

不过,不看也没有关系,如真的中签,股票自然就划到你的帐上了(钱自然也被扣了)。

★新股申购T+4日交割单显示“卖出”。

申购新股后T+1日券商打印的是“买入”交割单,T+4日券商将资金返回投资者帐户交割单打印的是“卖出”申购款,如申购成功则打印“买入”某股票1000股,这里的“卖出”申购款与通常的股票买...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义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请挂牌阶段进行,也可在挂牌后进行,还可在挂牌时同时进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1、定增对象(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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