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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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

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

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

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

“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无 无 2、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

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

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

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

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

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

股票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我们称作形式审核,主要在美国公司上市常见上市方式。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我们称作实质审核,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市方式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主张事前控制。

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4、注册制主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当重要。

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

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股票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在哪里?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什么意思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由上容易得出,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

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

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二、为什么要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中国股市诞生至今近30年以来,始终充满了动荡、虚假和不安,其背后充斥着各种金钱和权力的交织,乱象丛生。

而股市注册制将从更大程度上将股票的发行环节市场化,进而体现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某券商投行部人士指出,随着注册制的实施,证监会将逐渐把部分配售、新股申购细则、实质审核等环节的监管职能下放到协会和交易所,而其则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事中事后的监管,即主要通过依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加强信息披露以及加大对于中介机构和发行人违规行为的检查和惩罚力度来保障发行市场的顺畅健康运行。

这更符合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上述人士表示,市场参与主体,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将在博弈中产生默契,特别是对中介机构的约束由监管机构向市场过渡,中介机构不再局限于考虑自身短期经济利益,良好地平衡三方利益将推动优秀中介机构快速做大。

三、注册制之前的审批制存在哪些弊端 据业内研究人士介绍,中国股市最初具有非常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当时实行了额度制,股市最早的目的就是帮助国企脱困。

当时股市起到两个作用,一个是输血,比如一个国企本来亏损了,给它5个亿,就能活起来了;股市还有更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迫使国企转变机制。

国企原本就是国有工厂的概念,上市之后就要转变经营理念,其利润最大化、公司治理就要规范,这方面确实带来了很多进步,在这点上股市确实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之后随着股份制度改革的推进,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审批制改革,后改名为核准制。

虽然名字换了,但上述研究人士介绍,从实践情况来看,改名后的核准制与审批制没有任何区别,性质未变,只是换了名字,好听一点而已。

当然,审批制本身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一开始是国家发行部批准的,而目前专门搞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

然后,发审委从社会上邀请专家,大家轮流做委员。

名义上出于保密等需要,发审委员往往是在企业上市前的一周(现在延长到一个月)才拿到准上市企业的材料,如此之多的材料,短短一周甚至一个月之内,就能研究出一个评判结果?谁相信?!“事实上,这种制度就更加有伪装性。

从表面上来看,是把审批的权力交给了社会,实际上是扯淡!” 在审核制体制下,只有证监会才有权来决定一家企业是否能上市,这带来的最主要的后果就是扭曲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

纵观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其市盈率基本上都是比国外高的,有时高得非常离谱,这就产生了资产价格泡沫化。

资金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就像血液一样,如果没有它,企业就很难得到正常发展。

所以,企业需要融资。

企业要融资就得依靠银行或者股市,这是企业融资两大重要的来源。

但在中国,企业正常的融资权利就被证监会剥夺了。

“股票本身就是一种商品,任何商品的价格都受供求关系的影响。

一个公司的股票要卖少钱,唯一的取决因素是投资者对其价值的判断。

”上述人士指出,然而在审核制下,股民们面对的无奈现状是:证监会替投资人来做价值判断,证监会来决定这家公司是否上市。

证监会判断一家公司是否能上市的依据是什么呢?它靠一大堆所谓的指标,包括企业的利润、成长性,包括科技含量,这很荒唐!因为任何东西都是可以造假的,这些所谓的考核指标和账目,只要花钱都是能被“搞定”的。

他直言,证监会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瞎做!该做的是什么?是监管,不该做的是管制,管制就是审批。

现在,证监会的主要精力放在管制上,监管本来是它的主业,已经被荒废掉了。

中国应该吸取美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市场成功经验:即取消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就会回归正常值,企业也失去了寻租的动力,造假的利益驱动消除了。

四、股市注册制的国际模式简介 据股评人士熊锦秋博客介绍,如何划分证券监管机构及证交所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职责是当前注册制改革和《证券法》修改正在考虑的核心问题。

这方面,全球发达经济体的股市注册制基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美国、日本等地模式,发行与上市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美国证监会拥有发行审核权,审阅发行注册登记材料,可以决定某种证券发行登记是否可以生效;而证交所拥有上市审核权,对申请上市的公司实行资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准予其上市。

第二种模式是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地的模式,证交所同时拥有发行与上市审核权。

尤其是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值得关注,香港股票发行和上市合二为一,企业在香...

股票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有什么区别?

展开全部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证券发行监管方式。

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

其中,美国证券法是采取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

“在公司或属于某个公司的人或实体对该公司的证券进行出售时,这些证券的潜在购买方应获得有关的财务资料及有关该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们能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一个公司上市,无须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管理机构的批准。

任何公司,不论它有多大或多小,无论它是否盈利,不论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当然,还要有一旦获得此种资料便要购买它的股份的人。

简言之,在美国是市场而不是管理者决定什么样的公司可上市” 。

...

简述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包括发行人营业状况、盈利状况、支付状况和股本总额等,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的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项及状况与法定条件之间的一致性与适应性。

相应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权或审查权,当然包含了对证券发行条件适法性的审查。

但在采用注册制国家中,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不存在高于或严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

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借助各中介机构的介人,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这一信条,将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赋予发行者,使其成为诚信发行证券和公众对市场建立信心的动力” 。

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政府签发的许可、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

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

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

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之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

皮尔斯在描述美国证券法时说,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来说,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对一个公司,也不会对一个公司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

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对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说明书。

这种说明书,从理论上讲应当包括一个消息灵通人士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所必需的资料。

这样,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就落在投资者身上;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发行核准制同样以投资者素质的理论假定为前提。

它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

在新生证券市场中,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对证券信息的把握和处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

如果放任其自行评价证券价值,即使在充分、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础上,也将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

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

证券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有何区别

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包括发行人营业状况、盈利状况、支付状况和股本总额等,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的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项及状况与法定条件之间的一致性与适应性。

相应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权或审查权,当然包含了对证券发行条件适法性的审查。

但在采用注册制国家中,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不存在高于或严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

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借助各中介机构的介人,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这一信条,将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赋予发行者,使其成为诚信发行证券和公众对市场建立信心的动力” 。

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政府签发的许可、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

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

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

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之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

皮尔斯在描述美国证券法时说,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来说,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对一个公司,也不会对一个公司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

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对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说明书。

这种说明书,从理论上讲应当包括一个消息灵通人士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所必需的资料。

这样,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就落在投资者身上;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发行核准制同样以投资者素质的理论假定为前提。

它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

在新生证券市场中,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对证券信息的把握和处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

如果放任其自行评价证券价值,即使在充分、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础上,也将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

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

展开全部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我们称作形式审核,主要在美国公司上市常见上市方式。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我们称作实质审核,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市方式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主张事前控制。

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4、注册制主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当重要。

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

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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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区别是什么?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我们称作形式审核,主要在美国公司上市常见上市方式。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我们称作实质审核,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市方式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主张事前控制。

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4、注册制主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当重要。

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

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参考来源核准制:http://baike.baidu.com/link?url=T8FH8t3DsBN51NxaOxT_ZpRj66QwAqnaH1Ao2kGf8GJumLoL7Kt14-_yewMllil2NKzTirUCkOs8WOFIRLH_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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