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股票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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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计征营业税。

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1、个人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此外,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

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

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

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

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股权(份)与股票增值税(一)股权与股份本文所称股权系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系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营改增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计征营业税。

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1、个人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此外,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

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

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

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999年以...

企业买卖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总结

展开全部 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

国内买卖股票交资本增值税吗

展开全部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增值税适用税率6%买入价格应该以IPO发行价格为基准,但是是否要考虑送股情况进行稀释? 我自己觉得按照现有文件 操作是不需要稀释的营改增53号文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现改为10%)。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现改为16%)。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依据(计算方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第二款【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

以非货币性资产购买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1、印花税:只要卖股票就要交 印花税是一种很古老的税种。

最开始买卖股票时,买卖双方是要签立书据的,政府在上面盖个印,为它的效力背书。

当然政府不会白干,收取的费用就是印花税。

现在买卖过程完全是电子交易,书据省掉了,但印花税还是要交。

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无论在A股、B股还是新三板买卖股票,都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只在卖股票时交。

如果是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比个人投资者要低。

举个例子,如果你花1000万买新三板股票,2000万售出,那么这个过程中需要缴纳2万元印花税;如果是一家企业的话,只需要缴纳1万元印花税。

看到这里,可能个人投资者会大喊坑爹。

但是先别急,企业也有自己的苦。

虽然印花税交的少,但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前面等着呢。

2、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投资亏了可以抵税,赚了才用交 如果一家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追涨杀跌亏了钱,那么恭喜你,这个税就免了。

亏损可以抵扣税负,在其他的业务之前列支费用。

如果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或参与定增盈利了,那就要光荣的纳税了。

首先缴纳增值税,税率是买卖差价的3%。

其次要交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花1000万买入新三板股票,最终以2000万卖出,除了前文所说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之外,还需要交两笔税:一笔是买卖差价3%的增值税,50万。

另一笔是扣除印花税之后的所得税,(2000-1000)*(1-0.03)*0.25=242.5万。

如果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还有由持股平台类企业代持限售股的情况。

比如新三板上有员工持股平台形成的新三板持股平台类股东,这种情况下怎么交税呢?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买卖差价*股数),要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家公司向个人分红时,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能确定股票原来价值的,企业所得税一律按15%来算。

所以,公司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代持员工激励股票,要交两道税。

转让过程中,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合理避税,有的人就开动脑筋了。

比如搞个合伙制企业来炒股。

合伙企业一般针对股东个人按累进税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的地方为了鼓励合伙企业的发展,会降低税率。

借助合伙企业,可以将个人的纳税地点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变为合伙企业所在地,这样就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了。

当然各地政策会有不同。

比如新疆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优惠政策,新注册公司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16%。

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税负16%。

所以把公司注册在喀什、霍尔果斯其实跟注册在维尔京、开曼是一个意思。

3、个人所得税:新三板集邮党要交的税 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看起来就像为集邮党量身打造的。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市场上高抛低吸赚的钱都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的政策看起来在鼓励炒股。

但个人转让IPO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IPO集邮党躺枪了。

举个例子:今年,钟立君等4名股民把地方税务局告上了法庭。

原告2007年以前在三板市场买入粤传媒,后来粤传媒在中小板上市,上市后原告分7次出售了粤传媒股票,被收了21.5万的个人所得税,4人认为在二级市场减持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把地方税务局给告了。

国税总局给4人的答复是:“你们4名股民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购买粤传媒股票,然后在证券二级市场减持。

此种行为与个人在证劵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有所不同,不符合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的免税条件规定,即”对个人从上海证劵交易所、深圳证劵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 判例中,个人投资者在新三板流通市场上买的股票,转板后被视为限售股了。

目前新三板市场上集邮的各位一定要注意,如果哪天公司转去中小创,减持套利时,一定要过限售期,不然是要交20%个人所得税的。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收10%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既适用于A股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因为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利用这个政策,开展了轰轰烈烈的1分钱交易,企业该交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还有个人所得税,统统免除了。

太会发挥创造力了,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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