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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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股票质押信息披露要提供哪些资料

明确股份质押数量计算应将一致行动人一并纳入,场内与场外两种质押类型一并计算;其次,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风险做出特别披露要求。

明确控股股东被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持续披露进展情况;第三,按照质押和解质的不同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明确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累计总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或者解质、解冻股份的累计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潜在的"地雷"吗

您好,量价骄阳为您解答: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我国资本市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目前仅有少数的学者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李永伟,2007;郝项超等,2009;郑国坚等,2014;李旎等,2015)。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股票持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常常求钱若渴,却碍于控股股东的身份、控制权削弱的风险等因素不愿意也不能够通过减持股票来融资,另一方面银行贷款的审批手续严苛且耗时,相比而言,股权质押融资就成了控股股东相对便捷的融资选择,既不需要监管层审批,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其控制权,且限售股也可用于质押,尤其在“牛市”时,质押股份融得的资金量增多,更是刺激了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积极性。

据Wind数据统计,2013年沪深两市共有897家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累计质押873.4亿股(同比增长16.3%),累计质押次数达2689次,累计参考市值约8324亿元;2014年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规模较上一年增长近44%。

而且,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行为已经完全打破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①,以乐视网为例,2013年2月~4月,贾跃亭个人名下84%的股票已被质押,这些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32%。

可见,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已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常态”。

股权质押融资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并非毫无风险,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之后可能面临追加担保,甚至面临因其质押的股份被强制平仓而带来的控制权丧失的风险②。

还以乐视网为例,2014年7月3日,贾跃亭再次将2319万股乐视网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前7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约为45元,但当股价跌到36.45元就会触及警戒线,跌到32.40元就会被强制平仓。

一旦乐视网股价下跌接近警戒线,控股股东贾跃亭价值数十亿的股权质押就犹如一颗潜在的“地雷”,要是“爆炸”(被强行平仓)的话,则乐视网股票就不仅是面对增高的股价崩盘风险,而是真实崩盘了。

这迫使乐视网必须使出浑身解数确保股价不会跌破股权质押警戒线,也即防止乐视网股价的崩盘风险以免引起连环恶性循环乃至引爆股权质押这颗大“地雷”。

那么,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便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为避免追加担保甚至控制权转移的风险,控股股东等主要利益相关方是否会着力排除“地雷”险情呢? 本文就是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相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更低。

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的负相关关系更强。

我们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控股股东并不是通过努力提高经营业绩来降低股权质押期间内股价崩盘风险的;通过双重差分模型,我们还发现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解除后,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随之提高。

这些发现说明,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时,控股股东等主要利益相关方有较大的压力和动力去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以免触发大“地雷”,而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后,其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压力和动力骤然消失,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反而提高了,这也说明控股股东等所采取的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之措施只是权宜之计。

本文可能的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除了郝项超和梁琪(2009)和郑国坚(2014)等研究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影响之外,学术界关于股权质押前因后果的研究还很少,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关于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的研究,也即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其股价崩盘风险更低。

其次,本文也丰富了关于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的研究,以往的文献主要从信息透明度视角研究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如Hutton et al.,2009; Kim et al.,2011a,2011b,2014; Xu et al.,2014;陶洪亮等,2011;许年行等,2012、2013;王冲等,2013;叶康涛等,2015),而无人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视角研究股价崩盘风险,控股股东除了通过“监督效应”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之外(王化成等,2015),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避免控制权转移的动机则可能是更重要的影响因素。

最后,本文对监管者和投资者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其对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并加强对此的应对具有参考价值。

除本部分外,本文还包括4部分。

其中,第二部分为研究假说,研究设计在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研究假说 (一)文献简述 关于股价崩盘风险产生机制的研究,以往的文献主要从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这些研究认为公司的信息越不透明,管理层越可能去隐藏“坏消息”而导致“坏消息”的累积,当公司容忍度到达极限时,“坏消息”将瞬间的大量释放,从而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导致股价崩盘。

首先,国内外学者都发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负相关。

Jin等(2006)使用跨国的数据发现公司的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负相关,Hutton等(2009)和Kim等(2014)发现公司财务报表透明的公司更不可能出...

如何查询股票质押情况

展开全部 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在登记机关重复质押,登记机关完全掌握,不需企业提交证明。

三、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四、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股权的控制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一经质押,登记机关将对该股权立即锁定,不能转让,因此也不可能完成交易。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法定变更事项,可以不在登记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程序。

关于如何确认该公司股权是否真的在质押的问题比较简单,要求质押方提供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就可以。

五、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股权质押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十三)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3条规定: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综上所述,对于如何查询股权质押情况这一问题,可以到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进行查询,需要准备相关的符合查询条件的资料。

除此之外,在股权质押后,登记机关也会对该股权进行锁定,如果想知道股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也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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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登记与解除登记的申请材料各有哪

挂牌公司股权质押:(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材料①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②质押合同原件;③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④质押证券为国有股东持有的,需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质押备案文件(如有)。

(2)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材料①质权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②质权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④若质权人印鉴发生变更,须提供印鉴变更证明;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 更,还需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融资是什么,存在哪些风险

展开全部股票质押融资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

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二、股权质押融资存在什么风险?股权质押融资存在以下风险: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

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

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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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最大为多少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一) 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

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二) 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空间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五)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六)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众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创造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迅速产生腾达的风险;

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应该要注意些什么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 / 22 ~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

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

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上诉就是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股权质押融资优势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是上市公司融资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上市公司都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股票质押融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一种是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优势的话,一就是依托产权市场平台,方便快捷。

一般具备明确股权、股权托管、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这种综合智能特点。

二就是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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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股权质押的风险大吗

展开全部 您好,股权质押的风险包括: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

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

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

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

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

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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