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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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1992年11月14日,国务院以《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复函》(国办函[1992]93号)批准公司办理全国性的保险业务和国际再保险业务,中国平安成为全国三大综合性保险公司之一。

1992年11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以《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扩股增加资本金的批复》(银复[1992]505号)批准,公司在5个法人股东基础上开始增资工作。

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12月17日以《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吸收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公司参股方案的批复》(银复[1993]366号)批准公司吸收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公司参股。

由于增资期间清退不合格股东等原因导致股东调整,至1995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关于核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扩股增资的批复》(银复[1995]437号)正式批准了这次扩股结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15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的批复》(银复[1996]157号)核准,公司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规范登记,国家工商总局于1997年1月16日向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1231-6),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的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于2001年12月5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2002年4月2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发[2002]32号),公司开始进行分业经营的工作。

2002年10月28日,中国保监会以《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复》(保监变审[2002]98号)、《关于成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机审[2002]350号)、《关于成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机审[2002]351号)批准了公司控股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4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名称变更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2,466,666,667元。

2004年6月,根据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H 股并上市的批复》(保监复[2003]228号)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4]18号),公司获准公开发行H 股1,387,892,000股,发行价格为10.33港元/股,其中增量发行1,261,720,000股、国有股存量发行126,172,000股,同时公司H股发行前的1,170,751,698股外资股获准转换为H股。

发行结束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195,053,334股,其中H股为2,558,643,698股,占比41.30%,内资股为3,636,409,636股,占比58.70%。

同年6月24日,公司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2318”。

太平洋保险红利发是款什么保险?有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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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靠吗?买人身保险15年,信得...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利发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 二、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生效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三、意外身故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生效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二)本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第四条 保单红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

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发生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或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红利的给付对象: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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