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股票价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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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股票价格规定

协议转让是否有价格限制?

转让公司股票应遵守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让方做了限制。

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

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

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

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

除法律对起转让有所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股东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进行,这就对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予以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中转让股份的场所便是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之一。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这就是说,股票交易场所并不是仅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集中市场,而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也可以。

这种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过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其场所内交易的股票,也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而不是任何一种不规则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股票都可以在其中进行交易。

但根据我国证券法第32条的规定,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仅限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

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唯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

依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本法和有关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过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有哪些特殊机制?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 确定:(1) 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根据中介机构出具 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2) 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公司内部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且公司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 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 等因素合理确定。

协议转让股票怎么买

个人认为,除个别交易活跃的明星股票外,其他不建议作为估值基础:1、一般协议转让的股票成交量较低,不能反映真实价值;2、协议转让是手对手交易,股价操控空间比较大;综上,该类公司建议还是综合企业的基本面、行业、团队、未来发展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给予适当的估值较佳。

注:更多欢迎私信讨论。

协议转让转出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转入方何时可卖出股票,是否受证...

1、为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对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由于大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是证券法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幕知情人。

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优势地位,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2、股权转让点价值完股权转让手续需要间(工商章程变更等)实际完股权交割两都点价值价值内涵同。

新三板盘交易规则有待完善吗?

在此次交易新规中,盘后存在协议转让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其中,盘后协议转让的门槛为10万股或成交金额100万元,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则适用收购等特殊情况。

业内人士认为,盘后的协议转让实质上已与A股市场的“大宗交易”制度类似。

盘后“大宗交易”配合盘内的集合竞价及做市转让,使得新三板市场股票交易制度得到完善。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交易所一般都会设置盘后大宗交易机制,便于大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进行大宗股票交易转让。

”业内人士付立春认为,相比过去的盘中转让方式,盘后协议转让的优势明显。

首先,对二级市场股价不会产生影响;其次,解决了大宗股票转让的需求。

付立春指出,盘后的协议转让与过去盘中协议转让差别很大。

过去的盘中协议转让,由于没有交易量的限制,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少量的交易就可能使得股票价格暴涨暴跌,出现了不少股价混乱的情况,让股票的价值价格发现产生偏差。

而新规下的“大宗交易”制度配合盘中的交易定价,在纾解流动性的同时,也解决了之前频发的股价失真乱象。

在旧的协议转让制度下,利用规则漏洞进行的“1元交易”的情况频发。

2016年12月8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大乘科技股价从前一个交易日的5元/股跌至0.01元/股。

而8万股的成交额仅为800元,导致当日股价跌幅达到99.8%;次日股价却飙升至20元/股,创下199900%的涨幅。

放眼过去的新三板全场,大乘科技并不是个案,这样的情形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中大量存在。

这一方面为投机者操纵股价提供了土壤,也让二级市场中协议转让股票价格系统性失真现象凸显。

2017年9月,全国股转公司对万国体育控股股东邢金红采取了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邢金红在8个交易日用25.1万元将万国体育的股价从250元/股“砸”到1元/股。

在邢金红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123.3万股给邢金红个人控制的企业后,又在8个交易日内,用50.36万元将万国体育股价拉出8个涨停,收盘价从1元/股拉升至251.8元/股。

在新交易制度下,滋生上述乱象的规则漏洞被堵死。

在新规推出后,交易双方要么在盘中进行不连续竞价交易,每个转让日撮合1次或5次;要么盘中进行做市交易,基本取消了盘中的“手拉手”协议转让。

这种点对点的互报成交转让只能在盘后进行,且门槛提高到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个人股票转让】炒股协议转让有些什么方式?

(1)点击成交方式。

其交易过程为:交易一方确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数量,但未确定交易对手方,因此,其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定价委托。

全国股转系统收到主办券商定价申报后,通过行情系统向市场发送逐笔定价申报信息。

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主办券商交易软件点击揭示的定价申报信息,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的定价申报成交。

(2)互报成交确认申报。

其交易过程为:投资者双方协商好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交易要素,然后双方均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予以确认成交。

如何才能将手中的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卖出

1、理论而言,自由在新三板市场中卖出就可以了。

但是绝大多数新三板股票都是死股,是没有人参与交易的。

而投资者买入的时候,都是由公司原股东直接转让股份的。

2、可以自己寻找有投资需求的投资者接盘,主动降低价格。

虽然很多新三板股票价格很高,而实际没有成交量的,就算账面赚钱一万倍,但是不能兑现也是没用的。

3、如果企业有潜力,未来IPO可能性大,那么建议继续持有,一旦成功过会,利润至少会有几倍。

如果执意退出,只能寻求其他人接盘。

或者找到你买入股票时所联系到的投顾,通过降价方式委托出售手中的股票,并且给予相应报酬。

一个股票帐户每天最多可以交易多少次?有规定吗?

一个股票帐户每天最多可以交易的次数没有限制;同一只股票一天可以频繁买但当天买的股票不能卖,不过需要到次日才能卖。

我国股市成交优先原则: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

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

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

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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