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股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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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上市是把以前的发起人的股票卖掉吗?

防止股权分散。

发起人认购的最低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也就是说发起人的注册资本金最少要达到3000万。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最低比例不少于25%,是为了股票的流动性而做出的规定,防止股票缺乏流动性以及操纵市场的行为股票的发行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

股票有法人股和公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法人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总资本的35%,也就是要持有绝对权利。

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时候不能低于公司所有资本的25%,但是当公司资本达到4亿时不低于总资本的10%

股东减持股票是公告后减持还是减持后公告股票

公告后减持,如果提前减持属于内幕交易犯法的。

股票操作还是以资金核心为主,无论市场消息满天飞,庄家机构一般都是提前就获知这些,对于我们散户而言不如直接了当的跟庄走,庄家资金怎么做我们怎么做,比如我个人使用的是恒阳财经网的恒阳证券行情软件机构版,我平时的选股卖股的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步,设定好庄家大资金抄底活动频繁的条件,自动筛选出符合这些资金条件股票,第二步,同时再设置好技术性支撑压力的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股票,第三步,在最终两次筛选获得的即符合庄家资金抄底完毕,且技术形成支撑的股票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在公司上市之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曰期。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称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发放的是不记名股票,也称为流通股。

我国法律设立记名股票是出于对出资人及公司的保护。

只有记名股东才得享有股东权,明确参与到公 司的生产管理中,激发股东权利的行使,而且记名股票存在记录,易于挂失更加安全。

同时出于对保护公司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作出了必要的程序规定。

而不记名股票则是为了减少程序,促进资金的交易与流通,增加市场活力而设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有什么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有这些要求:①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②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应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上 市企业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应没有发生变更。

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均规定,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泛指一致行 动人,即包含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应当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 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但部分情形下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 1.6条规定:上市公司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 承诺:第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 所控制;第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第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 1.6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 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第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 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第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起人的股票到底是几年内不得转让啊?有的说三年有的说一年…到底...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

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

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不是发起人。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实践,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1) 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2) 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 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4)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 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起人。

(6)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 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民事主体,不可作为发起人。

(9)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公司成立之前,已实际出资的发起人能否拿到股票?

对公司何时能向股东交付股 票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个别股东 在公司未成立之前将股票变卖或是转让,损害公司成立之初的信任关系; 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防止公司因意外情况不能成立,这时 股票便不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的权利就可能受到损害,为 他们的追索增加困难。

所以作为股东权益的权利凭证,股票需在公司依法 成立后,方能向股东交付。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

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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