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属不属于大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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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借条属不属于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和债权证书。

借条不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

美国有一个案例是讲借条和证券的关系的: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票据”的法律辨析 美国国会在1933年《证券法》第2(a)(1)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10)中对“证券”(securities)定义的规定相当宽泛,明确包括“任何票据”(any note)。

一般而言,票据是一方借贷给另一方的凭证。

直观得看,付给朋友或一个小店主一张个人借条,当然不算作是在做证券生意。

但是,“公开”发行的“任何”票据是否都是证券? 《证券交易法》第3(a)(10)做了唯一的例外规定,“发行时其偿还期不超过9个月的……任何票据”不是证券。

排除了这种“票据”之后,问题依然存在,其他的“任何”“公开”发行的票据就都是证券了吗? 精明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给出的的回答是一声响亮的――“不”! 在1990年的Reves v. Ernst & Young 【1】 一案(以下简称为“Reves案”)中,马歇尔(Marshall)大法官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确定了“家人相似”原则(family resemblance approach),清晰得列出了不属于“证券”的票据,详细说明了属于“证券”的票据应具备的四个因素特征。

正所谓,“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此案后,根据“家人相似”这个经典原则,法官们总可以轻松得给某种票据找到“家”,辩明其是否属于“证券”。

本文将介绍Reves案的事实及争议问题,并结合此案之前诸规则重点分析“家人相似”原则的内容及运用。

一、Reves案的事实及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一个有23,000名会员的农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ve)——阿肯色和俄克拉何马农民合作社 【2】。

合作社卖出了即期票据,即到期见票即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on demand by the holder)。

这些票据既无担保(uncollateralized)也无保险(uninsured),所支付的可变动利息(a variable rate of interest)按月调整并保证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利率。

合作社将此票据同时出售给会员(members)和非会员,在市场推广时称该票据为“投资项目”(Investment Program)。

合作社的每期通讯上刊登出该票据的广告,“你的合作社以1100多万美元的资产作为你投资的强大后盾。

该投资虽然没有联邦政府的担保,但是….安全(Safe)……保险(Secure)……你随时需要便可随时获得……” 【3】 尽管合作社做了保证,还是在1984年申请破产(file for bankruptcy)。

当时有1600人持有该票据,总值为1000万美元($10 million)。

合作社破产后,一些持票人(即案中申诉人petitioners)状告Arthur Young & Co公司(Ernst & Young公司的前身),因为该公司审计了合作社的财务报表(audit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原告指控,Arthur Young & Co公司为了虚增合作社的资产和净值(inflate the assets and net worth),在审计中有意不遵守被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尤其体现在对计合作社的重要资产之一的Gasohol工厂进行评估方面。

【4】这些持票人认为如果Arthur Young审计时照章办事,合作社资不抵债(insolvency) 的情况就会相当明显,他们就不会买这些即期票据了。

因此,Arthur Young公司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反欺诈条款(antifraud provisions)和阿肯色州(Arkansas)的证券法。

一审时申诉人获胜,根据联邦和州证券法提出的两项请求均得到维持,法院判决被申诉人赔偿610万美元。

被申诉人向第八巡回法院(the Eighth Circuit)提出上诉,理由是案中的即期票据不属于“证券”,因此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和阿肯色州(Arkansas)的证券法均不能适用。

第八巡回法院合议庭同意该意见,推翻了一审判决。

【5】 联邦最高法院调取本案案卷(certiorari),认为该案主要争议问题(issue)是,Arkansas和Oklahoma州的农民合作社(The Farmer\'s Cooperative)所发的即期票据(Demand Notes)是否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10)节中所指的“证券”(securities)。

二、 Reves案之前的有关规则 (一)“股票”规则不适用于“票据” 在1985年Landreth案 【6】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普通股票是典型的证券,因此投资者会自然得认为应该按照证券法销售股票。

但是票据则不同,使用时情况不同,并非所有的票据都涉及投资。

票据的概念较为广泛,涵盖具有各种特点的凭证,有时是给消费者的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有时则是投资凭证,视具体情况而定。

因此,“任何票据”(any note)一词不能完全按字面意思理解,而是应该考虑到当时国会通过两项证券法来管理“投资”的意图。

在Landreth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表明“股票”是一种特殊情况,该案中的结论和规则仅适用于“股票”这种凭证。

最高法院拒绝在Landreth案中总结出类似的、适用于“票据”本身的规则,但是法院明确表示(intimate)适用“股票”的规则适用于“票据”是不适宜的(unjustified)。

【7】 因为Landreth案确立的规则不能合理得运用到“票据”上,所以必须要找出一些原则,具体界定“...

下面哪一种不属于有价证券()A股票B债券C大额可转让存单D邮票

展开全部 下列各项资产中,A.应收账款 B.长期股权投资 C.预收账款 D.应收票据,不属于金融资产的是 B(预收账款)。

因为 预收账款预收账款属于企业负债,不是资产,也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实物资产的对称。

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

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

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

下列不属于资本支出的是() A设备更新 B现有产品的改造 C购买股票...

又称“资本支出”,“收益性支出”的对称。

是指会计上视为固定资产增值的所有经费支出,如房屋、机器设备的购置费,为延长设备使用年限或资本支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资本支出=购置各种长期资产的支出-无息长期负债的差额。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固定资产支出=固定资产净值变动+折旧 其他长期资产支出=其他长期资产增加+摊销 无息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提高设备性能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等均是。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答案选择B

购买债券和股票为什么不属于投资收益

经济学上所讲的投资是增加或替换资本资产的支出,即购买新厂房、设备和存货的行为,而购买债券和股票只是一种证券交易活动,而不是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买了债券和股票,是一种产权转移活动,因而不属于经济学意义的投资活动,也不能记入GNP。

当公司从人们手中取得了出售债券或股票的货币资金再去购买厂房或机器设备时,才是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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