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非公开股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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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长一年是什么意思

就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比预定的时间增加一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 1、募集对象的特定性; 2、发售方式的限制性。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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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授权有效期延长一年是什么意思

股票授权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意思为:该股票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一般股东大会通过定向增发后是有期限限制的,现在期限快到了仍没完成,所以需要延长一年的期限。

补充说明: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通常来说定向增发在市场上是当成利好来看待的。

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公告是什么意思

展开全部 参考案例关于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4 年公司推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形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等议案;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审议通 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 2014 年度派送后,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年度派送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及数量进行了调整。

鉴于通过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即将到期,为了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现拟决定将公司 2014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相关议案内容未发生变化,并拟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3 日...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延长十二个月是好事吗

展开全部 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的定义 定义1: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自愿购回国家、法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时期内不得出售或转让,过了规定的时间要提前公布拟出售股票的数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 源自: 对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探讨 《甘肃农业》 2004年 俞秀干 来源文章摘要:国有股减持作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证券市场以及筹集社保资金的重要举措 ,理当深受欢迎并付诸实施 ;然而 ,由于该项政策的目标、实施方式以及价格机制存在一定偏差 ,从而导致尝试失败 ,并引起证券市场的震荡。

所以 ,对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实施方式及价格机制等问题需要进行新的思考。

定义2: 股票回购是指风险投资人所持股份由被投资企业购回.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股票回购占6% 源自: 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退出方式构想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刘建江 来源文章摘要:风险投资在我国已初具规模 ,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而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必须要实现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

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推行IPO、出售、清算或破产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是近期内较佳的选择。

定义3: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回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的催生剂(莫汉·索内,2002) 源自: 试析股票回购的方式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辽宁财专学报》 2004年 周凤 来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回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

在西方国家,常用的股票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回购、现金要约回购、协议回购和可转让出售权四种。

本文对股票回购方式及其对上市公司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产生节税效应,也可增加投资的灵活性;同时认为股票回购是带有调整资本结构或股利政策目的的一种融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投资行为。

定义4: 自上而下是指公司在确定了生产经营总目标后,预算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总目标,制定目标分解方案,并将此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个预算的责任单位.所谓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 源自: 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建造企业管理中心“... 《冶金财会》 2002年 李沛林,陈缨,王明东 来源文章摘要: 在经济转轨变型、企业迅猛发展的运作过程中,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持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终极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宝钢特色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了企业发展。

2001年,宝钢生产商品坯材86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91.71亿元,实现利税56.89亿元,实现利润37.10亿元。

此外,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也保持了较高的水平。

到目前为止,宝钢已具备了年产钢1150万吨、材1050万吨的能力,并持续保持满产满销。

今年前4个月,在钢材价格低迷、上游产品大幅涨价的双重压力下,仍然取得了优异成绩,实现利税和大部分技术经济指标都在全行业名列前茅。

定义5: 股票回购是指股份公司向股东购回自己发行的股票以达到减少注册资本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票回购是一种公司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变更类型的公司重组形式也是一种公司理财行为 源自: 股票回购与操作 《科技与管理》 2000年 冯树恩,夏善民 定义6: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市场44.万元1.万股二.4.4股它的利润被用于股票的回购以刺激上购回本公司的一部分股票 源自: 上市股票回购的利弊 《投资理论与实践》 1994年 陈兵 来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市场上购回本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可分为常规回购和大宗回购二种。

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回购措施对股东有何影响?得失利弊如何?请细读本期第12页陈兵同志《上市股票回购的利弊》一文。

定义7: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买回本公司对外发行的部分股票.这在国内属于一种金融创新,它使证券市场在一贯性的扩张中增加了收缩股本的功能,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源自: 从股票回购看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 《中国工会财会》 2000年 孙湘,张一菲 定义8: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才能股份回购 源自: 国有股减持基本方案及评价 《技术经济》 2001年 黄旭成,顾孟迪 定义9: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本公司的股票,具体途径有三种,即在证券市场上收购、招标和与大股东协商回购.而企业可以借助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使虚拟资产成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源自: 以股抵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5年 钱海波 来源文章摘要:本文首先界...

新股上市时,原始股东如何按比例认购股票。

增量发行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

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

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

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

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

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壮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

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

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

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发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上市公司董、监、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证券法》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证券法关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中规...

展开全部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 上市条件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

不开股东会,只审议议案,可以形成股东会决议吗?

参考案例关于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4 年公司推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形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 2014 年度派送后,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年度派送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及数量进行了调整。

鉴于通过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即将到期,为了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现拟决定将公司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相关议案内容未发生变化,并拟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 年 8 月 3 日

如何做好IPO前的准备工作

展开全部 内容提要 证券发行的法规及制度体系 IPO的主要发行条件及其内在逻辑 IPO关注重点 如何做好IPO的准备工作证券发行的法规及制度体系证券发行的法规体系 证券发行的制度体系证券发行的法规体系 《证券法》《公司法》《IPO管理办法》《再融资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审委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证券发行的制度体系证券发行的法规体系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询价制度 IPO的主要发行条件及其内在逻辑 IPO的主要发行条件 IPO主要发行条件的内在逻辑 IPO的主要发行条件 《证券法》的规定 “两法”修订后法律的变化情况 《IPO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法”修订后法律的变化情况 发行条件由《公司法》规范改为由《证券法》规范 发行条件由具体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IPO管理办法》的规定 监管理念 主体资格 独立性 规范运行 财务与会计 募集资金运用《IPO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管理念 明确发行条件,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严格对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要求;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对无形资产比例进行限制,要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达到一定股本规模加大中介机构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加大其审慎核查责任;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IPO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管理念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实施预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取消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审核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首次发行前12个月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限售期要求《IPO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解析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值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解析《IPO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解析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解析《IPO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解析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解析《IPO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解析 资产完整解析 人员独立解析《IPO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 财务独立解析 机构独立解析 业务独立解析《IPO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三会制度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IPO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 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报送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 解析《IPO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与会计 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解析 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解析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表编制符合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解析《IPO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与会计 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谨慎;对相同或类似业务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解析 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并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解析 最近3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3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经营活动现金流...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展开全部 一、相关政策1、《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3、《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4、《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5、《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6、《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二、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9号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根据财税[2005135号、国税函[2005]482号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基本规定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

同时,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在下图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对于D公司,由于C对D的持股属于第三层持股,不能计算为A对D的间接持股,同时A对D直接持股29%,低于30%,所以D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采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慨念――“授权日”和“行权日”。

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

“授权日”,也称“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权利的日期。

“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记日”和“解禁日”。

“登记日”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

登记日之后,激励对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须要持有一定时期,即所谓“禁售期(锁定期)”。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锁日)”。

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视同为“授权日”,“解禁日”视同为“行权日”。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纳税,行权日纳税。

因为在授权日,激励对象并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必须经过业绩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权日后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所得才成为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第二,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在授权日征税,行权日不再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因为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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