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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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修改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多长时间内要予以批复...

根据IPO审核流程,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材料后,便进入“预审阶段”。

发行部的预审员对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后,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至少有一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回复,一般都需要申请延期回复,这个过程非常耗时。

在见面会时还要向保荐人进行问核程序。

如果预审员认为对企业情况已基本了解,无需再进行反馈,预审员将出具初审报告,并召开发行部的部务会(即预审会)。

之后,发行部门将对招股书进行预披露,发行人、保荐人在发审会上当面回答发审委的意见;在投票表决赞成后,拟上市企业最终获得发行批文。

按照正常的审核程序,主板(包括中小板)拟上市企业,从申报材料到上会一般需6个月。

而每逢季末,尤其是每年3月底和9月底是高峰期。

非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核准之后,还有什么程序要走

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受理到审核批准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可参考IPO审核流程。

因为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内容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证监会必须要在多少时间内予以批复非公开发行申请,只有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穿禒扁溉壮防憋狮铂饯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发行期首日是指哪一天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因此,发行期首日指保荐人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次日。

拓展资料新股公司将股票推出证券交易所,供公众买卖的首天,称为上市日期。

股票申购当天,即T+0日,称为发行日期。

股票发行定义: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百度百科发行日期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锁定期到底多长?

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是利好。

定向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前二十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

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

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

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

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

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

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因此判断定向增发是否利好,要结合公司增发用途与未来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分析。

一般而言,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具有以下定向增发特点的公司会比较保险:一是增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进而带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二是增发对象是集团公司,有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消除关联交易;三是增发对象是大股东,其以现金认购,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四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且建设期较短的公司;五是当前市价已经跌破增发价或是在增发价附近等,且由基金重仓持有。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要求,依法发行,合法经营,违法必究。

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

有利于促进股市经济的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繁荣。

拓展资料: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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