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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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样解决精选篇1

人身险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和意外险,重疾险纠纷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而人身保险纠纷最常见的意外险纠纷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一)重大疾病险

重疾险纠纷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如果存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的,合同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确诊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重疾险的免赔条款是所有险种中最繁多复杂、隐性免责最多的险种。

这就要重点把握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告知。对明确告知的认定,一般是将免赔条款的文字加大加粗颜色突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

(二)人身意外险

重疾险保的是自身原因,意外险保的是外来原因。意外险的特征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或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常见的意外险纠纷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非疾病的”要素。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对外来的、非疾病的相关证据的收集。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样解决精选篇2

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按照实务惯例,满期绐付和生存给付属于“寿险保全”的范畴,因此,通常意义上人身保险理赔包括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疾病住院医疗及重大疾病等保险金的给付,不包括满期给付和生存给付。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投保人实现实际的保险保障和自身保险权益的途径。理赔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甚至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样解决精选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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