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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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承保风险

因为船建险业务合并了工程险和船舶险的双重风险,因此承保风险也应当分开来看待。

3.1工程建造部分

承保在保险期间因一切风险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并包括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现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而需要对相应的缺陷部件defective part的维修和重置费用。但是条款剔除了焊接的错误引起的重置成本。同时约定,保险人承担下水失败后为再次成功下水引起的后续费用。

此处,与人保条款中的措辞相比,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人保约定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协会条款第6条明确剔除了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但是笔者曾见过特别约定,明确虽然使用协会条款,但是扩展承保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第二,人保约定赔付因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那么按照船舶险的理解,对于潜在缺陷本身的替换维修是不保的,只保因此引起的损失;这一点与协会船舶险也是一致的。但是协会船建险则明确了此潜在缺陷的缺陷部件一样可以得到赔付,当然也包括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部件的损失,因为保的是all risks。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会船舶险是列明风险条款,其最原始的定义是perils of the seas rivers…,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能被归入海上风险。

第三,设计错误(协会条款第8条)

协会与人保都对设计错误所引起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都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重置等费用以及为了改进或者更改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并不负责。

3.2试航部分

第一,试航区域

协会条款规定,试航区域一般在250海里,如果因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船建所在地而需要进行拖行则需要事先通知保险人;人保条款规定20000总吨以上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20000总吨为250海里,1000以下为100海里。

第二,共同海损与救助

协会船建险条款的general average and salavge的措辞与协会船舶险条款规定是一样的。这里主要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因为船舶价值上涨导致的变相的不足额投保,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的费用会按比例予以扣减。

同时,如果构成共同海损牺牲,那么必须是保险人先按保险条件足额赔偿后,再以代为追偿权向其他各共同海损分摊放进行分摊。另,如果货物的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共同海损分摊,则此部分费用不能有本保险予以摊回。至少在船舶险项下是如此规定。此部分可以由保赔协会予以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英国法不承认没有货方,只有船方一人的利益可构成共同海损,因此增加此款,因为只有共同海损才可以赔付工资和给养,而施救费用里是赔不到的。因为施救的前提是已经发生损失,而共同海损却未必如此。

人保条款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负责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以及救助费用。

第三,碰撞与触碰责任collision liability

因为船舶险保单的第三者责任是由船舶险加保赔险共同组成的,而试航期间,船舶不可能加入保赔协会,因此,船建险的碰撞触碰责任由两部分组成

首先,碰撞责任collision liability

协会船建险碰撞责任的措辞与协会船舶险的碰撞责任的措辞基本一致。可见,碰撞责任不包括触碰,人伤、清理残骸、污染责任;具体的细节和规定应该参照船舶险碰撞责任为准。

不同之处在于,此条款没有注明3/4责任,但是注明了此部分的赔偿另行启动一个限额这个和船舶险的规定是一样的;另有规定可以认为承保4/4责任,且以保额为限。

其次,保赔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这个条款名为保赔,其实只包括保赔中少部分比较实用的责任,主要是用以补充第17条碰撞责任的不足所设计的,其主要承保范围包括:

1)承保在第17条碰撞责任中不保的触碰责任,包括清理残骸费用

2)进入港口或者在港口内习惯性拖带引起的责任

3)为了救助人伤引起的成本和费用

4)传染病引起的额外费用

5)因为被保险人、船员、代理等疏忽,违反相关规定引起的罚款

6)清理残骸

7)法律费用

除外责任:雇主责任、有合作协议的其他方的雇主,惩罚性的损失赔偿,船厂放在船上的财产损失,现金有价单证等放在船上的东西,或者船员不必须的私人物品non-essential personal effects,因为等待船员等造成的船舶延误引起的燃料、保险、工资等费用,非法捕鱼或者超载引起的罚款,污染。

人保的条款,从字面看仅仅从碰撞责任来看,但是从其约定的内容来看却包含了触碰contact with的范围。人保条款中的碰撞应该可以理解为触碰,因为条款中有注明包括浮动物件、船坞、码头等其他固定建筑物的损失或者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等。

人保的不同约定:人保条款承保碰撞、触碰赔偿责任;承保清理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和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当然,各自以保险金额为限,且相对而言措辞比较简单,可能会引起争议。根据 王海明先生的表述,此处有2个保额。

第四,被保险人的义务(施救)

施救条款的措辞与协会船舶条款中的施救条款的措辞是一致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一条the sum recoverable under this Clause 20 shall be in addition to the loss otherwise recoverable under this insurance but shall in no circumstances exceed the amount insu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in respect of the vessel。也就是说,协会船建险中的施救费用条款可以单独列一个保额,与船舶险一致,但是碰撞责任则不可以。

人保的条款中,仅仅初步提到可以赔付施救费用,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说明,也约定以不超过受损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人保86条款的约定是:“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而船建险中的措辞却很简单,但是根据王海明编著的《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一书中的第151页,却注明船建险有4个保额,其中就包括了施救费用一项。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2、延迟交付

造船合约虽然对于船舶建造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国内船厂出现延迟交付的情况依然存在。而延迟交付势必对保险会有所影响。此处所约定的延迟交付条款,并不是赔偿因延迟交付而导致船厂向船东依据造船合约做出的赔偿。因为这个属于合同责任,不在船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但是因此而会造成保险期限的延长,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需要由保险人来承担。一般来说,如果延期在30天以内,保险人会免费延长期限,超过30天,则需要加费处理。当然,如果合同提前完工,亦可以申请退费。

协会条件以30天作为免费期,人保条款以1个月作为免费期。笔者也曾见过在保单中明确注明2个月为免费期。免费期后,则以月费率收取加费,建议在保单签署初期就约定月费率为多少,以免引起争议。同时,也见过有特别约定规定,如果因为罢工、民变等行为引起延期,则申请以月费率的50%作为延期费率。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3、保险金额的确定insured value

由于船舶建造历时较长,且造船业市场波动较大,因此对于船建险保额的确定需要做出约束,以免引起争议。一般约定如下:

船舶建造险的保额,因等于其保险价值,可由最终的造船合同价格,或者最终造价加成一定比例来定,以高者为准。但也会发生,因市场波动,造成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的价值已经超过了其造价,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核保人申报,并加付保费以确保足额投保;反之亦然。但是如果船舶价值超过了约定价值的125%,则赔偿限额以约定价值的125%为限。

这些都是在条款上明确约定的。当然如果有需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前提是保险人同意,因为此部分的改动容易让核保人感觉存在道德风险。往往并非是加费可以解决的。协会条款和人保条款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是一样的,人保条款另有增加说,由于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此125%的规定。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4、免赔

协会条款免赔约定,条款自动规定可适用于第13条共同海损与救助,第17条碰撞责任,第19条保赔和第20条施救费用。不用再像协会船舶险那样分开注明。但是免赔不适用于全损或者推定全损。人保条款,规定包括施救、碰撞、清理残骸等。但是“等”比较模糊,根据我的理解,人保条款突出的是“对保险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因此只要是部分损失应该都要扣除免赔。

检查船底的合理费用不适用于免赔。人保可以保此费用,也同样注明了即使实际上没有发生损失。却没有写清楚是否要扣减免赔。这与船舶险条款相差较大。

两个条款都规定,在两个相连续的港口之间的一个单独航程中,由于恶劣天气引起的损失索赔,被视为一次事故。协会条款还特别约定heavy wether在本款内包括触碰浮冰。The expression “heavy weather” in this clause 10.2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contact with floating ice.

舶建造保险条款5、协会条款中注明,但在人保条款中未约定的情况

第一,姐妹船条款。

第二,未修理条款Unrepaired damage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进行修理,可以赔付因此造成的折旧费用,但以不超过修理费用为限。

第三,污染危害pollution hazard

同协会船舶险条款的第7条。承保因政府当局为了防范或者缩小污染而对承保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遭受损失。当然前提条件是引起政府这么做的原因必须是核保人承保的风险,且政府的行为必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者管理人的未谨慎处理所致。船长、船员、引水员等即使对船舶拥有股权,也不会被视为船东。

这个内容是1983年第一次写入ITC,主要是由于torry canyon所引起的,因为英法政府担心更大的污染,而阻止海上救助,并将船舶予以摧毁。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6、重要的附加条款Institute clauses fo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faulty design & P&I risks

承保协会条款,一般需要附加这个附加条款,原因是原来的保赔险是不设限额的,以船舶责任限制为限,但此保单因为在船舶建造险下扩展,因此有必要增加限制额为任何一次事故不超过保额。设计错误部分则是注明对于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维修等费用不予以赔偿。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7、可能出现的特别约定

第一,为了船舶建造安全或者由于某起事故而延误下水,一切合理的额外费用或者因此直接引起的费用,包括重上船台的费用。可以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并不一定限于下水失败)。

第二,因为国内造船是分段运输,所以可以增加transit条款,但要规定相应所适用的货运险条款,否则会引起歧义。同时也可以注明,如果船舶在2个及以上船厂同时开工,可能还会需要加保拖航风险,此部分需要单独加费,且对拖轮的船况作出约束。因为根据人保条款,其保障范围为建造期间,是限于造船厂范围内的。建造船舶所需要的材料、机器设备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运输、装卸、拖航、保管等都需要事先通知保险人。

第三,Loading of bunkers如果为了适航或者测试的目的增加燃料或者货物,装卸作业可以保。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8、赔款处理

人保条件约定船舶失踪为预计返回时间之后的3个月,而96条款的约定是6个月,86条款的约定是2个月。

同时,人保船建险的索赔期限为交船后三个月,96条款和86条款均为2年。

船建险和86条件均不扣件以新代旧的折扣,而96条款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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