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签证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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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签证保险知识

出国签证保险(申根签证保险)也可称为境外旅游保险、境外医疗保险或境外医疗紧急救助保险。作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根据申根协议,必须在申办签证时就提供医疗保险。在入境申根国前所有申请人必须购买并出示医疗保险,否则后果是被禁止入境。

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向申根国家对申请去该区域旅行的中国公民提出了强制性的保险要求,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提供等值于3万欧元保额以上的、含有全球紧急援助功能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和复印件。保险的保障内容应涵盖紧 急救援、医疗费用及因医疗原因遣送回国的费用。最低保险金额为三万欧元,即三十万元人民币。另外,该保险必须在申根区所有国家生效而且保险时间必须包括在此次境外停留的全部时间。

申根签证( European Schengen Visa ),源于1985年6月14日在卢森堡申根城签署的一份国际公约。该条约由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5国达成。协议规定了单一的签证政策,即凡外籍人士持有任何一个申根会员国核发的有效入境签证,可以多次进出其会员国,而不需另外申请签证。因此,前往西欧德、荷、法、比、卢5 国旅行,只需获得其中一国的签证即可。

申根公约的突出贡献,在于赴欧洲的费用成本降低,作业时间大大缩短,行程计划弹性增加。

随着欧盟国家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申根协议国也不断增加。1990-1992年意大利、西班牙 、葡萄牙和希腊相继加入。1994年12月22日波恩会议决定次年申根签证生效。 1995年3月26日德、法、荷、比、卢、西、葡 7 国正式实施。以后意大利、奥地利、希腊也相继批准实施; 今年3月25日北欧五国(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和冰岛)也正式参加此协议 。因此,目前申根协议国的范围,覆盖了西欧、中欧、北欧和南欧等15个国家(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只有中欧的瑞士除外。

目前,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马耳他9个欧盟新成员国,已经正式加入申根区,使申根区从15国扩大到24国(15国包括: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和冰岛)。

明年3月开放边检 护照还是要随身带

中国游客需要注意,新加入申根区的9个国家,要到2008年3月29日才对申根区其他国家开放机场边检。 另外,虽然申根区内的海关不检查护照,但边境地区的警察会频繁地抽查护照。目前在荷兰、德国和比利时三国交界地区,荷兰警方对过往车辆、旅客的抽查极为频繁。因此,中国游客一定要随身携带护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

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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