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医保怎么报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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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看病医保报销问答

问: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 学生儿童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问: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问:参保人群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本辖区内非在校少年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可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问:特殊人群在缴费方面能享受哪些待遇,要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需持本人户口簿和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问:参保人员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问:参保后的医疗报销范围是哪些?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答: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问:参保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学生儿童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员如何就医结算?

答:学生儿童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问:参保人员如何在异地就医和报销?

答: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异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学生儿童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问:此项医疗保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下一页更多精彩“儿童医疗保险作用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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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疗保险作用

虽然医保政策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增加了覆盖范围,不少地区都将少儿纳入了基本医保范围,但社会医保“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决定了其保障限制多、用药种类覆盖少的特点,尤其是各种新式诊疗手段、新型特效药物,不仅非常昂贵,而且均属于自费范畴。

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水平高的城市医院往往出现“一床难求”的窘境,恶劣的住院环境、繁杂的就诊及报销手续,都令人在就医时心力交瘁。

另一方面,孩子的免疫系统尚未强固、抵抗力低,相比成年人,更容易收到病菌的感染;并且儿童的器官机能尚未发育健全、适应能力差,正是疾病的高发阶段。特别是0~6岁的幼儿,容易患一些小毛小病,如感冒、咳嗽、肺炎、支气管炎等,住院风险也较高。

此外,孩子天性喜欢探索世界,殊不知意外往往就这样发生,有时尽管小伤小碰,但由于儿童抵抗力较低,产生交叉感染或者诱发他症的情况也较多,住院和治疗费用也不菲。

针对这些情况,为了弥补社保缺点,加强孩子的医疗保障水平,家长是很有必要给孩子增加必要的少儿医疗保险,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的。

儿童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依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承担如下的少儿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 30 日的限制)因疾病原因在医院住院治疗,对其自住院之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情况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情况一:若被保险人参加了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保险公司扣除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所予补偿后的余额按下表的比例一分段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情况二: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保险公司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所予补偿后的余额按下表的比例二分段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儿童医疗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7. 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9.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或发生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或于上述期间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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