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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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给第三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当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第三者,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承担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直接保障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一种替代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偿,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

4.责任保险赔款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方。

责任保险保险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责任保险保险赔偿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

责任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1.公众责任保险

投保人可就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在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承担的公众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投保。

2.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和承保条件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

各类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均有依法或依据雇用合同负责赔偿的义务,故都适宜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风险不同,承保时内容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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