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商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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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在逐渐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会考虑购买保险,但是如果要购买保险,就要考虑保险标的物等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保险商品是什么意思?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商品是什么意思

保险商品是指保险人提给的满足被保险人危机转移需要的特殊商品,是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

保险商品的特征

1、无形性。

无形性是保险商品与其它有形商品之间的最大区别,保险商品看不见、摸不着,更没有迷人的外表,所以对顾客不会产生明显的视觉冲击力,更无法形成强烈的刺激。况且保险产品也不能通过试用来验证其功效。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承诺,保险合同虽是有形的,但也只是承诺的文字化。无形的保险商品只能让顾客去遐想.但又无法预知未来。所以当顾客花重金购买了一纸合同的保险商品,其所带来的满足感是不强烈的,甚至还会产生一些疑惑感。

2、延后性。

延后性是指保险商品购买回来后.并不能立刻发挥功效。因为绝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都是在保险合同签定后的几年或几十年以后,正所谓“养险千日,用险一时”。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前的这段时间里,保险商品对顾客的效用价值在慢慢下降,如果客户的保险意识和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认知得不到维持或强化的话。顾客的满意程度就会下降,可能以后再也不会购买保险,甚至还会提出退保请求。

3、射幸性。

射幸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所取得的利益或遭受的损失具备不确定性。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必须履行;而合同约定的条件或事件是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根据此定义保险合同就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或者何时发生都是不确定的。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了,投保方理应得到赔偿。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自然就得不到赔偿。此时投保人就会感觉到:当初的保费好象是白交了。况且,那么多年过去了,也没有不幸的事情发生,因此而后悔当初的选择

4、非渴求性。

非渴求性商品又称非寻求品,是消费者不知道或虽然知道但一般状况下也不会主动购买的商品。保险商品就属此类。保险商品是应付危机、经营管理危机的工具,它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损失、死亡和疾病等。这些事故往往是人们不愿意正视,或讳莫如深,或谈之色变的。因此,人们一般不会主动购买。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在保险营销工作中离不开保险推销的环节,尤其要在广告宣传和人员推销方面花很大的力量,使得消费者了解保险,熟悉保险商品,从而产生出对保险商品的兴趣和渴求。

保险商品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单列明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可以以列举式的方式在保单中列举除外事项,也可以以不列举方式明确除外责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事故均为除外责任。

任何保险商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这是因为,保险企业都是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要考虑承担的危机的问题。保险企业要对危机认真考察,避免承保危机过大,造成保险企业的亏损。对应的,保险企业对危机实行筛选,把一些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损失较多的危机列为除外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商品的时候,除了了解承保范围以外,还要了解除外责任,避免在理赔的时候发生纠纷。

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申请将债的标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比如公证机关),债务就视为履行了;另一类可以买卖合同为例加以说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将价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卖方据以发货,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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