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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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用途是具有一定的保险价值。那么,下面一起来看看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吧。

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基本类别之一‌,‌财产保险的对象是财产或与其有关的利益‌,‌其保险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但并不是一切财产和利益都可承保‌,‌在具体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各种财产和利益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船舶﹑车辆﹑货物等‌。‌

根据投保标的的区别‌,‌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即以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即以运输历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包含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

2、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的一种保证形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合同紧要包含以下几种: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国外投入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给保险的一种形式‌。当被保证人行为或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紧要分为两种:

1)忠诚保证保险合同。

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有以下区别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的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暂行条例》的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由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行为。

2、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范:“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范:“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这都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双务有偿合同相比较又有其特殊性。保险方的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给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才需履行;而且除了两全保险外,保险费就归保险方所有。实际上,保险方的义务是对投保方(受益人)提给经济上的保障。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5、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倘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状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事故时,他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保费;如无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紧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危机,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2)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状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范。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程序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范,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历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紧要危险状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紧要条款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座落地点。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4)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紧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5)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范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6)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实行赔偿的根据。

4、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范,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以下责任:

1)投保方的责任

A、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状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紧要状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状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B、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状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C、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出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范,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状况实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任。

D、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如所有权转移、变更座落地点、改变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范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负。

E、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状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F、保险事故发生,投保方向保险方要求赔偿时,有义务提给保险财产或利益实际损失的清单、避免扩大损失费用的清单、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在损失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状况下,投保方可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2)保险方的责任

A、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范履行赔偿责任。赔偿金应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的10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B、对投保方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实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由保险方负责偿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C、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人可以以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为条件,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范先予赔偿,再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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